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浅析

2017-01-01 06:37
水上消防 2017年4期
关键词:资格证消防工作治安

■ 张 韡

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浅析

■ 张 韡

0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港口不断社会化,驻港单位数量、种类不断增多,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增多、规模相对增大,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随着消防工作的日益深化,交通公安派出所在管辖范围、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制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文从派出所消防监管范围、人员配置、现有相关规定等方面对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分析。

1 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依据

目前,交通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主要依据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12〕120号)、《港航公安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交公安〔2005〕7号)、《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交公安〔2011〕61号)。其中《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以下称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但是,关于“授权”的范围,交通公安相关文件并未给出具体标准。

2012年,辽宁省公安厅在《辽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公安部令第119、120、121号若干规定》中提出“可授权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属于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明确了派出所可以对本辖区的部分重点单位进行管理,但在2017年3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若干规定》中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明确为“除属地公安机关明确的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余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再次将“派出所监管范围调整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扩大了派出所向下监管的范围,不再将“具有一定规模”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管单位的界限。

通过近年来辽宁省公安厅屡次下发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大致走向:由公安消防机构“不堪重负”将一部分重点单位授权给派出所监管,到派出所监管过程中问题频出,一方面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消防业务素质与监管重点单位所需的能力不匹配,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将消防工作重点转移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导致非重点单位、小场所、小部位近年来火灾事故相对增多,到最终又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给”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将派出所消防监管的范围向下延伸涵盖了所有不“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常见问题

2.1 派出所消防工作分配不均衡

《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确定至少2名具有消防监督岗位资格的专(兼)职民警负责消防监督工作。”按照该规定,2名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整个派出所辖区的消防工作,但这种工作方式并不适用于派出所的工作现状:1)各交通公安派出所人员普遍紧张,难以设置专职消防民警。每名民警都身兼多职,兼职消防民警除了消防工作外还负责辖区治安甚至法制、国保、反恐等等一系列工作。按规定兼职消防民警要“对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应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掌握消防安全动态”,但依靠2名兼职消防民警掌握整个辖区消防安全动态并不现实。2)派出所的辖区管理一直以治安民警为主。治安民警实行划片管理,负责对辖区开展日常巡查并及时掌握辖区单位动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消防工作中发动治安民警力量,将治安民警、社区民警作为消防工作的常规力量。

2.2 派出所消防民警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这里所说的业务素质是指“消防专业素质”。消防专业知识具有技术性强、专业面广、短时间内难掌握的特点,获取消防专业知识有2个途径:1)毕业于相关消防专业;2)参加工作以后长期从事消防工作。但一直以来,各单位招录的新民警大部分毕业于警察院校,少部分毕业于地方院校,几乎没有消防相关专业出身的民警,年轻民警虽然均为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没有消防专业知识,同时派出所民警人员流动性较大,年轻民警很难积累相关的消防工作经验。此外,许多年轻民警在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从事消防工作难以出成绩,不愿承担消防工作,因此整个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往往仅依靠一两个兼职消防民警开展,消防工作整体水平亟待提高。

2.3 关于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范围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12〕120号)中规定,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外,“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辽宁省公安厅将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足下列条件场所确定为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1)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生产、经营和服务场所建筑面积200m2以上或者占地面积300m2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除了第一项外,第二项中生产、经营和服务场所不达到面积标准“小场所”均不在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近年来,全国“小场所”火灾事故频发,随着港口不断开放、社会化,港航公安辖区内“小场所”日益增多,但是这些“小场所”是否需要进行消防监管、如何监管,在近年来交通公安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提及。

2.4 关于派出所消防法律文书的填发资格

根据《港航公安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六条“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局限于具有消防岗位资格证的民警,根据该细则,派出所消防法律文书应该由具有消防岗位资格证的民警填发。根据《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派出所办理简易程序消防案件时,使用的《当场处罚决定书》需要加盖消防部门印章,那么,不具备消防岗位资格证的治安民警在对辖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时,是否可以进行当场处罚?如果治安民警不具有办理消防当场处罚案件的资格,无论是临时通知消防专(兼)职民警到场处理还是将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都无疑是增大了执法成本。

3 关于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议上级机关尽快组织修订《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1)明确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授权派出所管理个别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果可以,那么授权的标准需要明确,同时需要配套的有派出所管理重点单位时所使用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种类、印章加盖等内容,此外,建议将“不具一定规模”的“小场所”纳入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的范围,同时明确对“小场所”的相关消防监管办法;

2)将治安民警、社区民警纳入到消防工作主体,形成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由所长负责,一名副所长主管,由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细化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治安民警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专(兼)职消防民警以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指导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办理普通程序消防案件等为主要任务;社区民警、治安民警负责对辖区非重点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的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在《规定》中授予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具有填发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权限,授予办理消防当场处罚案件的权限,授予作为协办人办理消防普通程序案件的权限,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有利于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有序开展。

3)明确派出所消防工作中哪些岗位需要具备消防岗位资格证。按法律法规要求,派出所办理消防案件需要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因此笔者建议主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以及消防专(兼)职民警必须具备消防岗位资格证,同时,只有具有消防岗位资格证的民警才能作为消防普通程序案件主办人。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填发的是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加盖派出所印章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因此可不具备消防岗位资格证,但是鼓励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参加消防岗位资格证考试,具有消防岗位资格证的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可以主办消防普通程序案件。

4)建议补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交接程序。消防机构负责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管,看似不相干的两个过程却也存在着一个交接的问题,目前交通公安也并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一直以来,大连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均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参与,一是为了让派出所及时掌握辖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情况,二是将消防机构的验收工作透明化,在单位(场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移交给属地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管,防止辖区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时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

5)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出台相应政策,稳定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队伍,确定消防专(兼)职民警时除了需要具备消防岗位资格外还应具有消防专业学历或者消防工作经验。在提拔派出所副所长等基层领导职务时,优先考虑具有消防岗位资格证的民警,避免出现整个派出所领导班子没有一人具有消防岗位资格证,消防工作无人主管的现象。

4 结 语

进一步提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能力,需要上级规章制度的支撑、公安消防机构的技术支持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公安派出所的积极作为,在各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开创交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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