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焕波
加快发展我国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
张焕波
摘要:随着我国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逐渐显露,对政府加强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新的挑战。发展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不仅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防范金融危机、促进金融改革,而且对于解决社会问题、释放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论述发展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我国现阶段需要考虑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新设金融机构与现有体系关系问题、存量问题、介入环节和领域问题、定位问题、法律问题和配套体系问题等,从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发展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几种可选方案。
关键词: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房地产业中低收入住房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居民的住房需求与日俱增,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与消费能力存在较大差距。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通过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合理引导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房地产业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实现政府在住宅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引导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长久之计。
一、发展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宅需求,是各国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受到诸多诟病,房价不断攀升远远超出一般家庭承受能力,二、三线城市大量住宅空置,而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城市农民工群体居无定所,没有能力购买房屋。其中,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缺失,是造成当前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快建设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能够满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化解房地产调控矛盾,刺激经济增长,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强大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化解和隔离经济风险,为金融改革创造条件,为新型城镇化中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提供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一)有利于消化存量地产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同时经济转型升级效果也逐渐显现,产业不断向中高端方向发展。尽管我们在寻找并会出现新的增长点,但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来看,房地产在整个经济当中的支柱地位长久不衰。当前,我国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一定程度上与房地产不景气有很大关系。如果目前的存量房产不能合理消化,经济可能面临硬着陆的风险。我国房地产滞销的根本原因在于出现了错配。一是区域上的错配,人口大量集中的一线城市房地产供给不足,而人口较少的二、三线城市供给相对过剩。二是收入错配。房地产的高价格水平使得只有高收入群体能够负担,而对房地产有刚性需求的大量中低收入群体没有能力购买。如果仅仅依靠现有商业贷款体系和公积金体系,包括保障房措施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商业性贷款的高门槛、繁杂手续及高融资成本将许多有购房需求的人拒之门外。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归集面过窄、使用率低,已经成为少数人的“盛宴”,多数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难以享受。公积金体系在实际上主要面向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保障房也主要是面向拥有城镇户口的群体,广大城市农民工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区域错配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解决,而收入错配的问题可以通过建设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来解决。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通过合理的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供需失衡问题。
(二)有利于隔离信贷风险
一般来说,住房支出是一个普通家庭最大额的支出,也是家庭贷款的主要负担对象。对一个国家而言,房地产行业是国家经济体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的重要源头,住房贷款在整个金融贷款体系中占有很大份额。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过程中,住房债务风险也在逐渐累积,因为一旦经济下行和房价出现下调,许多家庭就有可能开始断供,银行不良资产会上升,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都表明了这种现象。经济萧条来临,失业率上升,大批借款者失去还款的资金来源,无力偿还抵押贷款,房屋价格贬值使得银行贷款的抵押品价值大幅缩水,借款者违约的成本低于还款成本,金融系统处于崩溃边缘。也是在两次危机中,美国不断完善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为摆脱危机,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一个主要功能是把中低收入群体给隔离出一般的商业借贷系统,让政府来做最后风险承担者。因为经济下行,房价下跌,最容易断供的就是那些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性支持,这些中低收入家庭抵押贷款与一般抵押贷款不加区分,少数家庭断供通过扩大效应将波及整个金融系统而发生系统性危机。如果通过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来运作,将容易发生问题的住宅贷款剥离,由政府来做支持或者担保,能够起到防火墙的作用。美国能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走出,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住房贷款危机,主要原因还是“两房”(房利美与房地美,是带有政府性质的联邦住房贷款抵押融资公司)的存在,很好地起到了风险隔离和风险救助的功能。2008—2010 年,“两房”为43.2万个借款人提供了再融资服务,其中40.9 万笔贷款的客户终生价值(LTV)在80%~105%,2.8万笔贷款的LTV 在105%~125%。“两房”还通过修改借贷条件、允许借款人自制还贷计划、冲销等多种方式,帮助160 多万户居民避免取消抵押赎回权的发生。“两房”大规模救赎计划不仅改善了购房者还贷能力,也降低了“两房”持有贷款的坏账率和信用亏损,进而维系了美国住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稳定性和贷款购房的可支付性。
(三)有利于促进金融改革
政策性住宅抵押信贷制度,在众多国家的住宅金融体制中是基本的金融工具。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目前住宅金融体系缺陷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区分政策性住宅金融与商业性住宅金融以及维持我国住宅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将住宅作为储蓄对象,使有住宅支付能力居民的需求转移到住宅消费上来,又使暂时缺乏支付能力的居民获得金融支持,提前实现住宅消费。伴随住宅的全程使用逐步收回住宅资金,以达到住宅资金良性循环的目的。以住宅抵押担保形式,既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也能体现消费者对住宅的消费有效需求。我国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来源主要是银行吸收的各类存款,存在期限短、成本可能因利率市场化而上升的问题,这对住房信贷的扩张极为不利。而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成立后,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或发行长期债券筹资,向银行购买住房贷款,解决众多不利问题,帮助和激励银行提供更多的住房按揭贷款,使购房者获得更大范围更有力的住房信贷支持。目前,央行已放开银行贷款利率,但仍控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期限最长、收益率最低的资产,与营利性和流动性商业目标相悖。银行实际承担商业性和政策性双重职责,既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设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顺周期”操作问题,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拓展货币政策操作空间,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同时,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也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可能,是我国金融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方向。
(四)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市场化快速推进。在这个过程中,城市房价快速攀升,城市普通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与市场房价之间的差距不断增长,既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加大了经济运行风险,也给新型城镇化战略带来了重重阻力。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4.77%,预计到2020年达到60%,2030年达到70%。也就是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城镇化仍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每年新增城镇人口约1000多万。同时,还有约两亿多进城农村人口,在城镇购房比例不到1%,绝大部分居住在棚户区、城中村和建筑工地,居住条件恶劣。如果全部变成城市居民,假定两个人一个家庭,就是一亿套房子,按每套60平方米算,仅这两亿城市农民工就可产生60亿平方米的住房需求。这其中,大部分农民工应当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在当前的住宅金融体系和户籍条件下,不具备购房能力,既不能获得公积金的支持,也不属于保障住房的范围。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两亿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居无定所的问题可能变成三亿或者更多人的问题,因为新增的城镇人口很大一部分都不符合公积金和保障房的条件。而同时,许多城市大量的楼盘空置、滞销,许多房地产企业高额拿到的土地不敢开工,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成本。这个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不但新型城镇化无从谈起,系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也不能排除。为此,需要尽快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在首付、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尽快扭转需求和供给错配局面,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五)有利于释放巨大消费能力
长期以来,我们期望提高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但是内部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也一直困扰我国经济。产能过剩并不是因为消费已经饱和没有上升空间,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处于中高水平,属于发展中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问题在于我们的消费能力出现了问题。由于公积金覆盖面窄,实际运作中大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员工享受了低息贷款保障,而真正的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在公积金覆盖范围内。即便是一些交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员工,由于首付能力不足,需要贷款比例大,受公积金贷款条件限制,也转向了一般性的商业住房贷款,在整个公积金贷款中占比很小。中低收入群体通过高成本的商业贷款购买房屋,吸走了家庭的大部分收入,甚至是几代的积蓄。在这种情况下,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通过高房价转移到了房地产相关企业和利益部门,进一步扩大了贫富收入差距。而房地产相关企业又吸走了银行大比例的存款,造成其他行业借贷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动力不足。我们认为,通过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给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成本的贷款支持,可以改善这些家庭的消费水平和倾向,为消费其他商品带来了可能,将释放巨大的消费潜能,为我国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保障。国家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来补贴,可以直接补贴,也可以间接补贴,实际上是国家财政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有利于降低基尼系数,在社会比较稳定的同时刺激了经济发展。当然,要对购买条件做限制,防止发生投机,使得房地产过热,造成需求浪费。
(六)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不断改善国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是各国政府的重要执政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保障和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住房问题专题学习后的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房价都远远超出了一般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不能指望通过房价的下跌来改善这种状况,因为房价涉及到房地产公司、银行资产,房地产的大幅向下波动可能引发债务危机乃至经济危机。在稳定房价的水平下,需要通过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在首付条件、贷款额度、还款年限等方面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多的优惠支持,既保障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收入差距的扩大。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实际具备一个收入调节器的功能。一方面,无论是政府对中低收入贷款提供担保,还是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税收等方面进行支持,实际都是通过全国财政来补贴中低收入群体,提高其购房能力,也即发挥了以国家财政补贴中低收入群体的功能。另一方面,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具有互助合作的特点,类似保险的功能,在吸收存款上高收入群体多交些,低收入群体少交些,但在贷款方面差别不大,实际上是一种高收入群体补贴中低收入群体的功能,具有“劫富济贫”的效应。
(七)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从世界主要国家发展经验看,房地产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长久不衰,对于一个处于快速城镇化阶段的国家,房地产地位更为突出。据预测,我国房地产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GDP)贡献了20%的比重。维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宏观经济的稳步增长意义重大。但是在缺乏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可能积累巨大的债务风险,政府在实施房地产政策中就会面临左右为难的困境。一方面,希望房地产业繁荣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担心过高的房价让居民失去购买能力。所以在房地产政策上出现了既不敢抓、又不敢放的局面。通过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将政策性与商业性房地产区分,可以对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调节作用,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政府在房地产政策方面就会有更大的操作空间。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者提供资金支持,在经济繁荣时期,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获得政策性住宅贷款的数量减少,社会融资规模缩小;在经济衰退期,居民收入水平降低,由于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存在,中低收入者可以获得资金支持以刺激他们的住房消费需求。
二、发展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美国来看,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在最开始往往都是房地产业遇到了巨大危机,不得不进行改革和创新。在此过程中,往往会面对很多问题,并最后作出艰难的选择。例如2008年次贷危机中,就是否拯救“两房”也有过较大的争论。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尽管还没有出现危机,但也面临较大的问题,如果不进行改革,不排除危机发生的可能。然而,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不能一蹴而就,牵涉到方方面面的改革及配套体系建设,将会遇到许多问题。
(一)新设金融机构与现有体系关系问题
从广义范围看,公积金体系、保障房体系、棚户区改造体系都与政策性金融机构有联系,在功能上有相似或者重合之处。也就是说,新设立政策性金融住宅机构将如何处理与现有体系的关系,是推倒重来完全整合?还是只是作为新的补充或者部分整合?不同的考虑,将会有不同的设计方案,在机构建设、政策制定、对象覆盖、资金来源与使用方面都会有较大差异。
(二)存量问题
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需要考虑是否将那些已经通过商业贷款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加以甄别并提供支持。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化解群体性断供带来的房地产危机进而转化成为经济危机。美国在历次房贷危机中,都清算银行的不良贷款,帮助破产的贷款发放机构走出困境。目前,在我国住宅金融体系中,已经抵押贷款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是很大的风险因素,特别是近几年买房的群体,他们许多是在高位接盘,首付付出了几代人的储蓄,月还款额占收入很大比例,一旦房价出现较大向下波动,或者收入来源不稳定,断供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将存量群体考虑进来,操作难度较大,是将达标群体整体从商业贷款系统中剥离到新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还是不剥离但要对这部分群体加以担保?这都需要新设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做好与现有商业贷款机构的衔接。
(三)介入环节和领域问题
从住宅的供需来看,住宅金融包含住宅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其他国家介入环节不尽相同,有的只是在其中一个环节介入,有的是多个环节都介入。从抵押贷款走向来看,又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也存在在哪个市场介入或者都介入的问题。覆盖对象也需要深入研究,中低收入群体如何界定、规模多大,这些都涉及到资金来源和使用问题。从美国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介入住宅的流通和消费环节,没有介入住宅生产环节,即政府并没有为房地产企业住宅建设提供支持。日本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是介入了住宅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依据相关法律,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建房购房提供金融服务;为公营(地方政府)和公团(住宅整备公团)开发中低收入住宅提供资金支持;为民间企业开发租赁性住房提供长期低息资金支持,为旧城改造、城市重建提供金融支持等。当然,在住宅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资金扶持重点也有所不同。美国政府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介入。在一级市场,为中低收入者获得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在二级市场为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做担保,同时减免政府支持住宅机构的税收。
(四)定位问题
政策性住宅金融本身是一种金融政策,应遵循金融市场相关规定,同时它又属于政策性金融,离不开政府的调控。政府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结合起来,以同时实现效率和公平。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一大难点,在于如何确定政府的作用,即政府在其中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发挥多大的作用。从美国经验来看,政府主要发挥的作用是担保作用,即做最后的风险承担者。在发生危机后,政府的钱即纳税人的钱才介入,政府并不直接出资参与抵押贷款,仅为抵押贷款风险做最后的兜底担保。同时政府还对支持机构在税收方面减免或者优惠,也不是直接出资,而是间接的财政转移手段。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在财政收入上不会有很大的负担,同时能够充分依托利用现有商业性住宅金融体系。也就是说,美国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是受到政府担保或者支持,但在运作方式上是商业化的,依托现有的商业金融体系,尽管在具体条件设定上会有差别。我国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则需要考虑这个问题,政府是单独设立一笔财政资金来直接补贴中低收入群体,还是通过担保或者免税的形式间接提供支持;同时新设立的机构与现有商业性机构如何合作,是在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方面合作,还是在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合作?日本《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法案》规定,日本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免缴所得税、印花税、执照税、不动产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和特有土地持有税等。新加坡规定,公积金投资亏损部分由政府动用国家储备金弥补等。政策性住宅金融更多强调政策性,所以其管理更多受政府的监督,其经营活动应由政府进行全程管理监督。此外,政府还要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及住宅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政策,促进住宅金融市场有序发展。
(五)法律问题
通过对政策性住宅金融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国际比较发现,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大多都有专门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法,而且是先立法、后建机构或立法与组建机构同步进行。相关法律对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创设目的、法律地位、资金运用和业务范围、资金来源、融资原则、国家信用支持和优惠政策、组织体制、监督检查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法律性规范。要确定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功能、架构、运行方式等,其他相关法律也需要修订。例如,住房公积金法律上的许多问题还没有明确,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收益归个人所有,但对住房公积金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和其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归谁所有,是强制性储蓄产生的孽息归资金所有者所有还是一种独立财产,其法律关系界定不清。
(六)配套体系问题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匮乏的大国,要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困难,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不是仅仅建立一个单独的银行机构就能够解决问题,除了立法上的要求,还需要监管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风险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多方相关主体的参与,也包括既有商业银行体系的参与。成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就需要设定相应政府层面的规划部门和监管部门,由谁来监管、监管哪些内容,都需要提前考虑和设计。例如,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是美国核心公共住房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管部门,其任务是为所有人创建强大、可持续和普惠的社区,以及既保证质量又可负担得起的住房,下设美国社区规划与发展局、联邦住房管理局、公共住宅与平等计划办公室、吉利美、住房咨询办公室、可持续社区办公室等机构。我国建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需要在政府层面进行一些体制机制创新,在政策性住宅的发展规划、监管、担保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例如,是否需要安排专门的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群体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承担保险;政府在哪个层次进行担保,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还是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中低收入群体的信用体系相对来说还不完善,缺乏基础的信息,如何进行风险评价,划定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抵押贷款证券化,还有合适的证券化机构和市场等等,都需要进行系统性设计。
三、发展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可行方案
政策性住宅金融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即便在同一个国家,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我国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设计既要考虑世界其他国家积累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发展阶段、现有体系进行统一考虑,也可以考虑试点的办法,逐步改进。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国际经验,现阶段我国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建设有以下四种方案考虑。从难易程度和预计实施效果评估,第二种模式应该近期可行,未来随着金融系统的完善,可以逐步实施第三种和第四种模式。
(一)政策性住宅金融银行+商业银行住宅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公共房租赁模式
该种模式是另起炉灶,建立一套全新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与公共房租赁、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形成相互补充、相互搭配的住宅金融体系。从资产水平、还款能力方面看,公共房租赁、政策性住宅金融、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覆盖人群分别处于最低、中下、中等、中高这样的水平。政策性住宅金融银行主要为中下收入群体提供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主要覆盖没有还款能力的,只能付出最低水平房租的群体,由国家开发银行住宅开发部来负责。公共租赁房屋的建设可以发放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政策性住宅金融银行和公共租赁要能完全覆盖两亿城市农民工。需要说明的是,政策性住宅金融银行支持的抵押贷款的房屋属性应当与商品房一致,在开发建设和买卖上完全市场化,只是在面积、配套等方面可以做一些限定,以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
(二)政策性住宅金融银行+商业银行住宅金融机构+公共房租赁模式
该模式是在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打造政策性住宅银行。改造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专业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之后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系统,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改造后的住房公积金系统为核心,逐步建立成为我国的国家住房银行,发挥类似德国的“合同储蓄系统”、美国联邦住房银行系统(FHLS)、韩国国民住宅基金(KNHF)、巴西国家住房银行那样的住房金融系统中的中央储备银行功能。其他公共租赁体系和商业住房银行体系仍然存在,与第一种模式一样。政策性住宅银行覆盖群体是中等收入和中下等收入群体,在功能上仍然是提供抵押贷款服务,在具体贷款条件和支持政策方面,可以再具体划分。
(三)政策性住宅金融担保+商业银行住宅金融机构+公共房租赁模式
该种模式中,公积金体系进行转换,由贷款机构转变为政策性住宅金融担保机构,政府只负责对中低收入群体贷款进行担保和部分利息优惠支持。即由特定的政府机构为保障房购买者的抵押贷款提供保险,构成政策性住宅金融的一级市场;一级市场的保险人可以由新设立的政府部门担任,也可以考虑设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统一承保。贷款依托现有商业银行住宅金融体系,只是在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利息优惠方面,政府可通过财税政策给予支持。
(四)政策性住宅金融担保+政策性住宅金融证券化机构+商业银行住宅金融机构+公共房租赁模式
各类住房贷款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存量较大,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十分不利,也容易造成金融资源在期限和结构上的错配。建立住房贷款的再融资市场意义重大。此种模式在第三种模式基础上,模仿美国“两房”,增加设立政策性住宅金融证券化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为银行抵押贷款提供充足流动性。二级市场上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全国社保基金、中央汇金公司等,另外也可以成立或指定特定的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购买。当年为了解决不良资产、给商业银行上市创造条件,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原理上讲其与住宅金融二级市场的交易相似,可以利用这些现有资源。从长期来看,应以美国次贷危机后重建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为参照,构建我国侧重需求角度的政策性住宅金融的法制支持体系与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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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蕊
作者简介:张焕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