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滕昊 黄晓波
新租赁准则主要内容及效应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滕昊 黄晓波
2016年1月13日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IFRS16租赁,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取代当前运行的IAS17租赁。本文首先回顾了租赁准则修改的背景、原因,然后分析认为IFRS16租赁主要变动体现在:承租人及租赁(买卖)双方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延续IAS17出租人租赁类型分类及其会计处理思路,增加3项租赁类型划分判断标准,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及计量口径发生变化;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强。最后分析了新准则的财务效应与经济效应后认为新准则能够有效增强透明度与可比性,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
IFRS16 售后租回 效应分析
(一)租赁准则修订背景鉴于原则导向的国际租赁准则(IAS17租赁,以下称现行准则)与规则导向的美国租赁准则(SFAS)在租赁实践中各自存在缺陷,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G4+1)的准则制定机构赞助的研究项目于1996年提出了一个标题为《租赁会计:一种新观点》的租赁会计报告,为租赁准则改革指明了方向。该报告指出现行会计标准无法要求公司确认重大的权利与义务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并建议租赁会计规则进行简化处理为所有长于一年的租赁合同都作为融资租赁来处理,即要求承租人将所有租赁引起的权利和义务都确认为资产和负债。2000年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其他G4+1的成员组织一起出版了第二份特别报告,即“租赁:一种新观点的执行”。这份报告包含了使“新观点”具体化为一种综合性的新租赁会计准则的详尽建议,其中详细提出了承租人如何将所有租赁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并依据资产和负债确认口径的不同,形成了“财务组成观”和“全部资产观”两种建议。
新世纪以来,“安然”、“世通”财务舞弊事件后,准则制定机构希望进一步完善准则制定,以应对依靠采取包括租赁准则在内的表外融资手段粉饰财务业绩的行径。2002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FASB联合签署诺沃克协议,共同设定了准则趋同路线图,2006年为完善和协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完善了趋同计划。在此背景下,2006年7月,IASB和FASB成立租赁准则联合项目工作组,开始研究修改和统一租赁的会计准则。经过2009年3月联合发布的修订讨论稿,2010年8月和2013年5月两个征求意见稿等阶段,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发布IFRS16租赁准则(以下称新准则),新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可在应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准则的前提下提前实行。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CAS)体系,已经实现了与IFRS趋同,其中CAS 21租赁与IAS 17租赁基本相同。财政部2010年4月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会计准则持续趋同是大势所趋,租赁准则的修订和引入,将对我国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租赁准则修订原因IAS17租赁和FASB Topic840租赁均侧重于识别经济实质上与购买潜在资产相似的融资租赁。IAS17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标准,将租赁类型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融资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全部转移至承租人,故承租人需在报表内确认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所有不满足融资租赁标准的即为经营租赁,承租人不需在报表内确认,从而又被称为“表外租赁”。
(1)相同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现行租赁准则,虽然同为租赁交易事项,但融资租赁资产反映在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中,而经营租赁资产反映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中,两者会计处理模式完全不同。由此导致相同会计业务在不同行业、相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低、可比性差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由签订的协议为基础加以确定,双方对同一项租赁所认定的性质应一致。然而,根据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五项标准中的标准四,如存在独立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承租人向第三方购买资产余值保险)以及租赁双方采用不同折现率将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得出不同计算结果,形成混合租赁,进而均不确认资产和负债。
(2)经营租赁低估了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规模。承租人无须确认经营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服务合同类似,只需把每期支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显得承租人经营租赁资产的资产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和自有资产,财务杠杆率更低。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估计,在2005年美国上市公司大约拥有12.5亿美元的表外租赁,而IASB近期估计上市公司采用IFRS或US GAAP披露的表外租赁近30亿美元,且表外租赁在特定行业及特定公司中表现比较集中。虽然承租人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营租赁事项,但仍对投资者分析企业财务信息产生一定的影响。经营租赁实质上只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收益,风险转移部分应体现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类资产,纳入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保留部分属于出租人的资产余值风险。现行租赁准则,经营租赁的资产全部包括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计提折旧和进行减值测试,未反映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应收债权,也无法区分出租人实际承担的资产余值风险。许多国家将租赁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范围,现行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模式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对风险分类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IASB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尽可能忠实可行地提供一个公司或组织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可能通过提升透明度,为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维护金融稳定是监管机构的主要使命,但稳定应该是更高透明度的结果,而不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主要目标。IASB和FASB双方在许多领域达成了共识,比如要求租赁业务表内确认,以及租赁的定义和租赁负债的计量等。租赁的定义没有改变,依旧是出租人一定期间内让渡特定资产使用权给承租人并获得对价的合约。
(一)除外适用范围有所拓展新准则在现行准则不适用于一是开采或利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以及其他矿产权之类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二是涉及诸如电影、录像、戏剧、文稿、专利权和著作权之类项目特许使用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排除适用IAS41农业准则的生物资产租赁以及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IFRIC12)所调整的服务协定。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划分的精确性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在租赁识别阶段应用了更为具体的手段,提升合约中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精确性,进而剔除在现行准则下可能被视为租赁或租赁组成部分的服务合同。除实践指南外,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不适用新租赁准则。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承租人不再区分租赁类型,除短期租赁(租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值租赁(租赁资产全新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可以依旧采用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外,其余租赁按统一标准需要的表内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及负债。
(1)初始确认。将未来各期确定性租金贴现后(资本化处理)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成本。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成本;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初始直接费用;弃置费用。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成本包括: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承租人偿付的担保余值;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新准则突出强调客户租期内拥有控制使用特定资产的权力,而不是对特定资产的控制,进而有别于现行准则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以租赁物资产入账,及初始入账价值采用的租赁物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孰低的处理方法。
(2)后续计量。除非满足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模式核算,使用权资产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下,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原值扣除租期内各会计期间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并随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而一同调整。折旧计提方法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各期确认的应付利息及支付的可变租金中未包括在初始确认范围的部分(以下简称变额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出租人准则变化不大新准则依旧根据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标准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拓展了现行准则下出租人租赁类型的划分标准并继承其会计处理思路,但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判断标准及计量口径发生变化,经营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没有变化。
(1)租赁类型的判断规则。新准则在现行准则5项判断规则外增加了3项,分别是承租人全部承担出租人退租损失、承担人承担全部资产余值公允价值波动收益或损失、承租人有能力以低于市场租金继续开展第二期租赁。但新准则同时指出,上述8项判断规则不总是结论性的,还是要以原则性基于所有权基础上的风险与报酬全部实质转移为判断标准。
(2)融资租赁的变化内容体现在初始确认和租赁合同修改方面,后续计量环节中冲减长期应收账款,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现行准则相同。融资租赁出租人应使用内含利率计算初始投资净额。融资租赁转租赁中若内含利率不易确定,中间出租人可在初始租赁折现率基础上,应用经转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调整后的折现率计算初始投资净额。融资租赁出租人内含利率的设定已经自动将初始直接费用(厂商或经销商类出租人不予以确认)包括在初始投资净额中,在租赁期内冲减所产生的收益,故无须单独计算相加。出租人初始投资净额5项资金来源除第3项出租人担保余值外,其余4项与承租人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成本中的对应项相同。融资租赁出租人担保余值包括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或与出租人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余值。新准则只要求确认预期具有可偿付性的数量而非现行准则下最大量的承租人担保余值。厂商或经销商类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投资净额计算口径除适用上述内容外,其会计处理思路与现行准则相同,即均需确认出租资产按正常销售价格(扣除任何适用的数量折扣和商业折扣)直接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和租赁期内的财务收益两种收益。融资租赁合同发生修改时,若修改部分涉及额外增加租赁物使用权及相匹配的独立价款条件,则修改部分应视为一项独立的融资租赁。若不满足独立处理条件,出租人应将修改部分应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若修改后将导致融资租赁在租期开始日被重分类为经营租赁,则从修改生效日起被视为一项新租赁,原租赁债权摊余成本作为新租赁的净投资核算。
(五)售后租回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现行准则没有要求交易双方明晰售后租回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的异同,仅规定以租赁物销售对价的公允性和租赁类型来判断决定销售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摊销处理。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均应对租赁物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一是租赁物交付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承租人(卖方)仅保留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卖方)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二是租赁物交付不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物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物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双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适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
(六)列示与信息披露要求增强承租人可在资产负债表内或在报表附注中列示使用权资产和负债。若选择表内列示,可以选择将使用权资产、负债项目独立于其他项目列示;若不独立列示,则应与其他自有项目合并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列示二者的归属项目。在损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使用权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分开列示。租金支付中的本金归还部分在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中体现;利息部分,依据IAS7现金流量表具体情况分别在经营和筹资活动中体现。短期租赁、低值租赁及变额租金支付体现在经营活动中。新准则没有像现行准则罗列披露项目清单,而是提出信息披露在于使租赁双方将表内、表外信息相结合,以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租赁业务对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原则性目标,并要求企业提供满足上述目标的相应信息。例如,要求承租人以表格或其他合适的方式披露当期使用权资产折旧、利息费用、短期与低值租赁费用、现金流出、变额租金,使用权资产增加、售后租回利得或损失、分类租赁资产使用权摊余成本等。出租人应披露附加信息包括出租人租赁活动实质、出租人保有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活动,如回购协议、担保余值及超限使用引致的可变租金等。融资租赁出租人披露当期销售利润或亏损、融资收益、变额租金以及至少未来5年和所有剩余租期的非折现应收租金等。经营租赁出租人披露当期租金收入(变额租金独立披露),并将租赁资产与自用资产区分披露。
(一)财务效应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双方及经营租赁出租人新准则下财务指标变化不大,经营租赁承租人各项财务指标变化较大。以下从单一经营租赁业务,并假定其他情况不变展开分析。
(1)财务状况。经营租赁承租人新准则初始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非流动非金融资产,使用权负债则分属于流动(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资产负债表内部结构改变之外,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资产周转率下降。租赁期满前的后续各会计期间,经营租赁承租人各期使用权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各期折旧数额大于使用权负债下降数额(相当于各期租金扣减利息后的本金部分),即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下降数量快于使用权负债的下降数量,故各时点新准则下所有者权益数额低于现行准则。
(2)经营成果。从整个租赁期来看两项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租赁费用总额是相同的,但各个租赁会计期间两项准则确认的租赁费用数额及损益表中的扣除顺序却不相同。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而新准则下各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融资费用中确认,且二者合计数在租赁前期大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而租赁后期则相反。故新准则比较于现行准则,各期折旧摊销利息所得税前收益、经营利润和融资费用前者高于后者;各期税前利润则是租赁前期前者低于后者,租赁后期前者高于后者。
(3)现金流量。因各期租金支付数额相同,故两项准则在全部现金流量活动结果方面相同,但现金流量结构方面存在差异。新准则各期租金在支付中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中体现的本金归还部分数额低于现行准则各期在经营活动流出中确认的租金支付数额。故新准则同现行准则相比,各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上升,融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下降。
(二)经济效应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进而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新准则将租赁业务都按统一标准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了现行准则中经营租赁承租人表外融资的优势,而新准则在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等条款方面具体约定也使得形式上相近的融资租赁和借贷购买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存在根本差异。由此,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毕竟新准则改进目的是供企业如实确认企业经营决策结果,而不是反过来让会计变动成为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干扰项。至于售后回租业务,行业影响方面比较清晰,可以预期在经济实质决定会计处理的原则指引下,其市场增量和份额会进一步委缩。鉴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近2/3的现实,除经济因素外,金融业分业监管过细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融资与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融资完全割裂,而新准则下无论是真实购买还是抵押借款均突破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规定,监管规定需进一步调整以适应准则规定。
(三)财务信息质量新准则将租赁业务都按统一标准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实力得以真实反映,增强行业内外承租人不同租赁业务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改进现行准则融资租赁承租人财报信息质量。经营租赁入表后会增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制度转换和运行成本,但运行新准则所需数据除折现率外,与现行准则表外租赁披露信息所需数据具有很大相似性,即便考虑信息收集频率增大的因素,预期增量成本亦可控。相较于企业财务报表透明度的提升、为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决策依据,成本小于收益。
*本文系辽宁省财政厅科研基金项目“辽宁县域金融发展财政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2B013)阶段性研究成果。
[1]范宇峰:《租赁准则新变化对航空运输业的影响分析——以我国东方航空公司为例》,《财会通讯》2012年第18期。
[2]周龙、李亚星:《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影响及我国的应对之策》,《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第6期。
[3]胡娟、郭庆:《IASB/FASB租赁准则变革及其影响分析》,《财会月刊》2011年第19期。
(编辑 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