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亟待关注
褚 佩
(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湖南 益阳 4130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 5月1日起,金融业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为了解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我们对辖内部分银行开展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营改增”使银行成本有所增加,相关政策细则亟待完善。
(一)销项税征税范围
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征收销项税的主要范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对于原营业税制度下模糊定义的范围,如金融商品持有到期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营改增政策明确纳入应税的“利息收入”范畴。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也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减免情况
1.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税的情况:一是农户小额贷款;二是国家助学贷款;三是国债、地方政府债;四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五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六是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七是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税的情况:一是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二是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三是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四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3.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收增值税的情况:一是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二是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三是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四是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五是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4.减收增值税项目: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进项税抵扣事项
营改增后银行业进项税的主要范围,除了财税【2016】36号文第27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外,都可以抵扣。目前来看,金融机构进项税可抵扣的项目主要包括中间业务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中部分项目和金融服务支出中手续费支出,存款利息支出及人员费用尚不能抵扣。
(一)财务成本有不同程度增加,农合机构尤为突出
目前,益阳市多数银行机构均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农村金融机构根据财税[2011]101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3%的优惠税率。在营改增全面开展后,银行机构均将执行6%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调查中,多家银行反映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转换后,由于银行可抵扣项目较少,存款利息和人员费用不可抵扣,导致税负成本将有所增加,普通金融机构税收成本增长10%左右,前期实行优惠税率的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成本增幅达50%以上。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反映,以2015年业务量为例,在进项税额最大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税负增幅约为8.5%。某农村信用社反映,因其目前享受3%的营业税优惠税率,营改增后,税负成本按2015年的业务量核算,结合目前各类费用的性质及供应商情况测算,该行税负成本增幅将达60%。
此外,一方面,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而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和费用性支出有些是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而导致无法抵扣;另一方面,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计入成本,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抵扣;而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成本,缴纳所得税时无法进行抵扣,从而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税负成本。据某农商行反映,以2016年全年业务量估计,正式实施营改增后,该行在维持原有定价策略不变,增值税不转嫁,费用可抵扣率为80%的情况下,2016年度全年税负较未实施营改增预计增幅为15%。
(二)过渡期营业成本将显著增加
营改增涉及银行业务流程和系统的重新梳理改造,将影响信息系统、财税管理、业务经营、战略运营等诸多方面,预计银行税收管理成本在近两三年内会有较大增加。一是税务机具的购置成本增加。营改增后由于银行需要对公司客户按笔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具需布控到每个营业网点,所以需购置大量的税控服务器、开票终端,税控盘等税务机具,投入大量的机具购置费用。二是业务系统改造成本增加。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制设计原理、计税方式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营改增后,银行需投入大量资金对原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适应新税制的要求。三是管理成本增加。营改增增加了进项税抵扣、发票管理、税控机管理、增值税申报、向客户应税项目开票等多个环节,工作量大幅提升;同时还需大量的税务咨询、税务服务及业务培训费用。
(一)设定营改增过渡期,加快政策细则的制定
金融业实行增值税管理使得金融机构计税申报更为复杂、发票管理更为严格,对金融业的系统要求更高,营改增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等问题,特别是短期内做好系统的改造、价税分离难度较大,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剧增,建议能够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此外由于金融业的业务比较多且较复杂,有些业务细节并为明确,希望能够加快相关政策细则的指定并尽快下发实施细则,使政策导向能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便于金融机构执行,也避免涉税风险。
(二)适当减轻金融机构税收负担
营改增新政将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上调为6%,较原营业税率上涨1%,同时,新政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金融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如金融商品持有到期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已明确纳入应税的“利息收入”范畴,且对于原营业税下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免税也增加了限制条件。由于金融企业本身获得可抵扣进项税的金额有限,税负抵减效应不明显。营改增后,银行的税负实际是增加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不再享有营业税3%的优惠税率,导致税负明显增长。建议税务政策制定能够充分考虑当前银行业的经营状况,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或扩大增值税免征范围,切实减轻金融机构税收负担。
(三)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提高纳税效率
营改增实施后,在实践操作层面,金融机构将面临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包括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对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虽然根据现行政策,银行可暂不需向贷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客户群体庞大,手工开票压力沉重。因此,建议尽快试点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实现增值税发票无纸化,此举既能够降低开具纸质发票的成本,减少发票遗失概率,同时能够提升税务效率,规避税务风险。税务申报方面,建议市级汇总申报,减轻县市支行的税务管理压力,提高金融机构营改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