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陈洁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内忧外患,许多企业纷纷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燃眉之急。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民间借贷不仅没有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而是使其雪上加霜。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原因、民间借贷的主要运行模式、我国政府现行政策及存在的问题,力图为我国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解决融资困境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建议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是在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
根据2011年“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融资扶持体系的构建”课题组对江苏省部分中小企业进行的调查问卷显示,有23.53%的中小企业认为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而这一比例在浙江则更高。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会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内在困境
在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活动中,由于银行无法掌握借款者的完备信息,也无法控制借款者的所有行为,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正是正规金融信贷活动所面临的内在困境。在这一困境之下,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集中在满足其信贷条件的大客户,金融技术上也倾向大储户,避免小储户。其复杂繁琐的行政管理程序导致正规金融机构存在“一长两高”的现象,即贷款审批时间长、对抵押品要求高、交易成本较高。这都无形中将急需资金而又信贷条件不足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二)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规范操作
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存在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表现为:①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违反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不是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而是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②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没有严格分离,而是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③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④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利费分离原则,混淆收息和收费业务,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⑤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⑥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本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而少数银行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⑦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
(三)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会直接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实证结果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利率将使民间资本流向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使民间借贷规模减少,而上调贷款利率则会促使民间资本流出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使民间借贷规模增加,在相同变化幅度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的影响大于存款利率,因此政府为了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即提高利率的做法最终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扩张,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贷款审批程序简单快捷,抵押品要求灵活,交易成本较低等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特点,这在无形中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
随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日益严重,民间借贷正在逐渐盛行。当前民间借贷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指那些没有经过政府授权且不受相关管制约束的,以自有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经营存、贷款以及其他业务的金融组织。以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再以高息贷出获取利润。地下钱庄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其主要是由个人所有或者由一个家庭、几个朋友所合伙拥有,专门从事吸纳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出资者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经出现了这样的一些民间金融组织。
地下钱庄存在的问题虽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缺口的燃眉之急,但其高昂的利息吞食了企业的效益。使中小企业在短期内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只能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甚至最终导致企业的破产。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面向小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小额贷款公司是目前得到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合法金融组织。二○○八年五月四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可能违背政府的初衷。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而并不能有效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三)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也不吸收公众存款,与上述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扮演着中介的角色。通过公司一对一的安排,放款人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借贷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手续完成后,资金将从放款人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如果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放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拍卖借款人的抵押品,或者由担保公司先行无条件代偿。
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担保公司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此外,担保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担保公司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一)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首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由于监管层近年来异常严格的信贷投放控制,许多银行信贷投放指标按月下达,月末考核,中长期贷款的政策导向是“限新还旧”。加上存款流失,银行备受75%的贷存比约束。在2011年一些中小银行贷存比接近红线后,2012年一些大行也逼近75%红线。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2月18日宣布,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后,中国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将分别执行20.5%和17.0%的存款准备金率。市场估计,此举将释放4到5千亿左右的流动性。
政府的此项政策存在的问题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是否真的能惠利于中小企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会上指出,存款准备金率如果下调释放出资金,它会广泛地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方向,也就是说银行有更宽的流动性以后,可以按照它日常的贷款分布向各个部门发放,没有一个典型的方向。照此说法,中小企业将从中受益,获得更多的贷款。但我们都知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具有逐利性,这会促使其将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投放于如房地产等暴利行业,中小企业能否从中分到一杯羹实在令人怀疑。
(二)我国政府一直采取存贷款利率联动的政策
我国自1993年至今一直采取的是存贷款利率联动政策。以2011年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于此同时,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也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我国除了少数年份外,存贷款利率历年的变动幅度基本保持一致。在前文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原因分析时,我们已经知道提高利率的做法将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扩张。因此,政府的此项政策将为正规金融以外的非法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空间。
(三)政府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方案涉及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等十二项主要任务,包括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以及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等创新内容。温家宝总理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温州试点的有些成功经验要在全国推广。
政府的此项政策为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此项政策没有提出对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这将使村镇银行或其他的小银行很难经营下去。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公司允许其改制为村镇银行,那么具体的符合条件是什么?也没有出台明确的细则。再次,备受关注的银行利率市场化试点问题在政府的此项政策中只字未提。而温州地下钱庄其吸引游资的能力之所以能超过银行,恰恰就在于它市场化的利率。在温州,地下钱庄的存款利率的灵活性很强,可以随季节、物价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变化而变化。如果不响应市场需求放开利率,就会使更多的资金转入地下。最后,此项政策也有局限性,那就是国家对不同地区的强制性、行政性的隔离,会在不同地区造成竞争机会和市场环境的不平等。试验区也容易沦为变相获取优惠政策和某些特许权的借口。
针对上述存在的各种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以便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能够更好地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解决其融资困境,使企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一)打破存贷款利率联动机制,消灭非法民间借贷滋生温床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对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进行不同幅度的调节,在上调利率时能够让存款利率的上调幅度大于贷款利率,甚至只上调存款利率,而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虽然这会缩小存贷利差,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却会吸引更多的民间游资进入正规金融机构,同时也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减轻利息负担,使其更愿意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进而从根本上挤压了非法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二)试行市场化利率,使非法民间借贷阳光化
利率的市场化可以有效调节民间资本的流动,调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积极性,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地融资渠道。针对非法民间借贷客观存在的现实,我们应该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而利率的市场化正是使非法民间借贷走向正规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重要切入点。
(三)设立非盈利性质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虽然中国银监会多次发布公告,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并针对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出指导意见,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商业银行自身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其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强行的政府指令违背了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规律。因此,通过设立具有社会公共保障性质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可以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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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女,江苏凤凰职业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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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6)01-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