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然(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安 然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摘要:本文的写作是关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可行性的一些相关思考和研究。通过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与混业经营的特点,进一步说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寻找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金融市场机制、金融监管体系等层面的对应方法。通过分析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成行的可行条件,论证国有商业银行从分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可行性;分析
目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共同的趋势,在这个问题上国外的研究始于1930年,实现跨越式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许多研究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如何混合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随后,研究范围转向了成本效率的问题上。研究结果表明,进行混业经营所需成本低于分业经营。
以往大部分国内研究多数停留在国外分业、混业经营问题的分析上,对国内分业经营状况没有达到足够的重视,国外有学者对此提出,国内分业经营的基础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问题。而目前,国内主张在不断完善分业经营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有关银行混业经营的试水工作。
银行业混业经营作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实现中国金融市场最后一道防线的全面开放,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将融入国际潮流。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银行的主力军,应该带头,发挥好领导作用。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可行性的研究具有深远意义。
1、关于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承销、保险业的交易和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法律没有明确限定其业务范围。这种制度主要是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在实行,德国是其典型代表国家。混业经营提供全方位的私人储户投资选择,同时满足机构投资的需求,其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个人债券以及国际债券的发行。服务面向社会大众,社会上所有行业及公共部门。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1)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落实的同时,2006年年底中国的金融市场也终于向全世界敞开了大门,国内市场驻入了许多外资银行,尽管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我国分业经营的要求进行银行业务,但其集团内却是混业的,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相比之下,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固守分业经营的体制,短期内将面临资金调剂空间有限以及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窘况,长期则难以匹敌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最终导致市场份额下降。
(2)有效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履行银行的商业职能。目前国内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领域,其资产业务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普遍效率低下,致使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而为了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减少信贷授权或提高放款标准,又使大量的资金闲置。同时,由于存贷款利率非市场化,调整资金供求的弹性空间有限,近几年存贷款利差较大,提高了间接融资的成本,导致了经营效率的低下。
3、关于国有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与建设银行是分别由国有独资银行改组成为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了以德日模式为基础,兼具英美模式特点,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德日模式体现在控股股东对经营者的筛选拥有较大的决策权,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存,股权相对集中等方面,英美模式则体现在设立独立董事,较好处理了“老三会”(工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与“新三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关系。在人员选拔方面,开始关注管理层及以上高层人员的业绩评价与任职资格的考察,通过人员调整与组织架构,不断使公司管理结构得到了优化。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通过境内外上市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由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出资等举措,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股权种类多元化。
1、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因素
(1)占据垄断地位。银行业存在着很大的规模经济,这包括了几个方面:当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某种银行券时,则其发行的成本会越来越低(低成本高产出);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大时,它可以更好地实行资产管理,实现风险对冲以盈利;银行建立更多网点时,将因为其便利程度提高而吸引更多存款等。正是银行业的规模经济特点使它的自由竞争发展成高度集中垄断。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较高的市场份额,倘若让其经营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务,极有可能造成对证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垄断,使其缺乏效率和有效竞争。
(2)不良资产率高。由于对国有企业大量不良贷款所导致的结果,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在2001年11月透露过,截至2001年9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本外币存款折合人民币6.8万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为1.8万亿元,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已占全部贷款总额的26%,而且,以上数字还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转划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3万亿元不良贷款。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82.5亿元,比上年增加了649.8亿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业银行外,其余银行不良贷款均有所上升。2013年,在监管要求趋严、宏观经济发展动力不足、房地产行业调控力度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仍较大的综合影响下,不良贷款余额进一步有所增加,不良资产率有所增长。
(3)坐“吃”存贷差,经营利润率低。银行业务方面,四大商业银行仍然以存贷款,汇兑等传统业务为主,主要收入为存贷利差,约占80%-90%,与信贷业务,国际结算,保理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附加值较高的业务相比缺乏竞争力。从2003年到2012年,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占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比例从66%下降到了52%。2012年,16家上市银行同业存款较过去一年增加了1.93万亿元,却比上年下降了5.67个百分点。其中,国有银行同业存款增速比下降5.74个百分点。
2、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
(1)信息不完备与信息不对称。银行在发挥中介功能时,充当有闲置资金者和资金短缺者之间的中介人,解决了主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同时也造成了银行与存贷款人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从而导致信贷配给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此导致的市场失灵更是引发了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对于存款人来说,要对银行进行监督需要支出较高的信息成本,他们难以鉴别经营状况好和不好的银行。当存款人由此对一家银行失去信任与安全感时就易出现银行的挤兑现象。
(2)金融市场具有负外部效应。作为市场失灵的一部分,金融市场也同样存在负外部效应。这种负外部效应主要是指金融交易的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其他个人或组织产生的直接的、无法确定的损害或成本支出。其原因在于:首先,由于行业自身的原因,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率通常远高于其他行业,易于获得高收益,而其所有者却承担着相对较小的风险,一旦发生流动性危机,其损失程度和范围更大。其次,商业银行风险具有相当强的扩散性。其传递渠道或是通过存款人的集体挤提,或是通过银行清算系统,最终有可能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甚至导致系统的崩溃。
3、金融监管尚不成熟
中国的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完善的监管手段,其能力和效率都不足以防范银行从事混业经营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1、市场条件
从市场主体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规划体系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治理较完善的市场主体。虽然追求利润最大化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达到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者的平衡,以其作为自身的经营决策原则。
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规范和完善,这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参与股市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为首要考虑的国有商业银行是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投入一个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资本市场的。
2、法律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然明文规定禁止银行从事一切股票和信托投资等业务,但对于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及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未明确禁止设立金融控股企业或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并无障碍。因此,在我国,可以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突破现行法律的限制,提高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可能性。
3、监管条件
创建有效安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实施混业经营的重要保证。改变金融体系实施至今的强制性监管手段,采用横向的监管模式,建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重大问题反馈机制,制定随时可启动实施的跟踪系统。央行担负起组织、协调、管理的职责,建立风险管理平台,并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和利率政策的作用,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加以约束,加强合规性和安全性,创建金融部门之间有效的防火墙,完善风险预警系统。
4、政策条件
自1993年以来,金融当局开始允许一些证券、信托公司和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公司。1999年,央行出台了相关法规允许满足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与同业拆借业务。2005年,中国证监会、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方法》。这条政策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允许基金公司的设立意味着加大了进行混业经营的可能性。2007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首次被纳入了银行间市场申请人范围内。这一系列举措,打破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长期分隔情况,展现了正确认识金融业的政府的姿态,反映了政府对混业经营的支持。
面对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碰撞”愈演愈烈,以美国为首的诸多西方国家的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发展的历程展现了银行业的发展变迁,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逆的发展趋势。虽然进行混业经营可能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根据如上分析,笔者认为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首进行混业经营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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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