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朱四喜
摘 要:保护生态的基础上实现可再生能源的绿色、有序开发是21世纪全世界倡导的理念。贵州省2015年有16座大型水电站投入运行,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遭受到了很多质疑的声音。本文通过研究贵州省水电开发立法现状,分析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贵州省现行地方法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制建议。
关键词:贵州省;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中图分类号:TV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50-02
作者简介:林晓明(1992-),海南文昌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贵州省水能开发利用背景及现状
建国前,贵州省出产了历史上最早的水电站,位于遵义市桐梓县天门洞。20世纪50年代,乌江流域水电站的规划工作正式的进入了一个新的起点,1982年底乌江渡水电站的建成、2011年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水电站的建成、2013年沙沱水电站的建成,象征着贵州省乌江流域水电开发利用的圆满收官。贵州省第二大河流北盘江自2008至2012年,经历了4年投产发电,2015年该流域的马马崖水电站顺利投产发电,标志着贵州省大型水电站完美收官,同时标志着贵州省水电事业达到繁盛时期。
二、贵州省水电开发利用立法现状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项的水电开发利用法,对于水电资源来说,均只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近些年来我国很多省份开始重视水电开发引起的环境保护问题,某些省份相继已出台了相关条例,目前只有吉林省、辽宁省、湖南省三个省相继出台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1],贵州省目前没有针对水电开发利用制定专门条例的情况,但是从不同方面对水电开发条出台了条例、办法及意见[2],贵州作为生态文明之省,水电也是作为贵州省经济支柱的一大关键,面对各种水电质疑声音的情况下,应在保护生态的情况下、科学且合理的开发水能资源。
三、贵州省水电开发存在的环境生态问题
水电就是指对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合理开发利用水电势必会引起水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移民搬迁安置等问题[3]。在水电开发过程中势必会改变原河段的生存环境,尤其是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多样性、自身生存环境的破碎、鱼类及濒危物种的资源量的减少,甚至可以导致濒危物种的绝灭的后果、还有一些物种的重要栖息地等方面的影响,同时也会引发社会问题的不利影响:比如移民搬迁安置、地区的少数民族及宗教、社会经济情况、风景保护区等社会环境各方面。
四、贵州省水电开发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不完善
在没有国家层面上的专门的水电开发利用法的背景下[4],贵州省在水电开发利用的工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情况,现行的条例、办法中仍然存在很多行政管理职能不规范、水电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水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今年5月施行的《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①列举的禁止行为中未提及禁止矿渣垃圾等其他废弃物,足以说明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仍并不严谨。
(二)管理体制不规范,缺乏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环保意识淡漠
现行条例在立法上都出现了行政管理、管理职责不明确,导致规划及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只针对本部门管辖的范围内进行独立的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合作,还会出现多部门管电的交叉矛盾的现象,严重的阻碍了水电的开发利用,而且贵州省在现行的有关水电条例、办法中还缺乏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度不够,民众对水电开发利用及其环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诸如近几日贵阳发生的因周边村落生活垃圾堵塞致使水电站无法顺利发电的事件,一方面严重的导致了水电工程的进度,另一方面严重的污染了环境。
(三)行政管理法律责任不健全
现行条例与权责相配原则相抵,缺乏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或者是偏重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忽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且法律责任只限于行政处分。另外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还不够,致使连带着更多问题发生,应该在处罚数量和处罚金额上加大力度。
五、关于贵州省水能资源开发的法制建议
(一)完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
充分明确规定管理权限、水电设施管理和保护的范围,比如禁止行为要具体化、严谨化,进一步地完善贵州省水电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贵州省而言,笔者建议在秉承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理念,制定贵州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系统的完善水电法律法规体系,竭力遏制违法行为的出现。
(二)创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建立水电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众保护环境意识
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要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能以及管理权限。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挪威等国都是环境保护方面走在最前端的,水电开发率也是最高的,应该借鉴美国、加拿大、日本、挪威等国颁布的专门的水电法,针对水电开发施工项目、审批及核查项目、整个水电规划项目民众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关于贵州水电开发法律法规中应该建立起公众参与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知,举行听证等措施。同时,可以积极在各领域、各地区开展绿色水电的宣传工作,提高民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三)健全各级政府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权责相配是值得地方政府立法借鉴的,在整个水电开发工作中,充分明确规划部门、审批和监督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因此,贵州省各级政府应对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予以重视,比如从责任行为与责任方式予以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让水电开发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环境下有序发展,笔者建议可补充明确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保障水电的有序开发、保护环境。
[ 注 释 ]
①<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钻探;(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参 考 文 献 ]
[1]周焱.我国水能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5):11-15.
[2]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EB/OL].2009/4/15.http://www.gzfzb.gov.cn/html/Tracing/332/.
[3]彭雨.水电资源开发之环境法律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13(9):169-170.
[4]段凯莉.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5(4):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