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艳艳+胡金木
教育惩罚需要符合人道的精神,即以尊重人、发展人为目的;要合乎正义的精神,即一视同仁地对待学生;倡导宽容的态度,即能容忍学生的犯错。
现如今,我们的教育更强调要尊重学生,对学生要多赏识、勤鼓励,要小心地呵护学生的心灵。久而久之,人们对教育中的惩罚开始产生了一些质疑,使得教师们“谈惩色变”。之所以“色变”,是因为他们曲解了惩罚所蕴含的内涵与意义,模糊了惩罚所应有的价值基础。因此,教师在面对学生的违规和不当行为时,不敢惩罚或过度惩罚,从而不能有效地运用教育惩罚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实现惩罚的教育价值。
一、教育惩罚应该是一种教育性惩罚
与体罚不同的是,惩罚不是一种否定性、破坏性的行为,而是一种带有教育性意味的教育方式,即教育惩罚。教育惩罚的教育性体现在教师通过实施一些手段,在不侮辱学生人格、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对学生带有主观故意成分的违规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失,促进学生的发展,达到教育的目的。
教育惩罚通过维护规则、规范,为学生成长创设了有利的教育环境。众所周知,规则、规范是生活的构成性要素,良好的学校生活离不开规则、规范的支撑。规则、规范一旦被学校或班级确定后,就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威,具有神圣性与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不能任意违背。“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逐渐为违规行为所侵蚀。”[1]123教育者必须恰当地运用惩罚向违规学生确证规范所具有的权威。因此,当学生违规时,教师绝不能采取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而必须采用教育惩罚来确证既存规则的权威。“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1]129所以,在学生违规时,教师若不对其进行惩罚,将会导致学生任意贬低与侵犯公认的规则、规范,进而导致良好的教育环境受到损害。
教育惩罚表面上是否定学生的违规行为,实际上是在唤起犯错学生内心的觉醒。学生善恶是非观念的形成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均离不开适度的惩罚。若是学生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倾向,严重违背了教育要求与规范,教师必须明确地、毫不含糊地通过教育惩罚让学生明白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惩罚,不是为了否定学生,也不是为了显示学校或教师的权威,其着眼点应真正从保护学生、引导学生和发展学生的角度出发,帮助学生改掉不良行为和思想。教育惩罚在于唤起犯错学生内心的觉醒,让他知道犯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并且避免日后再犯。
惩罚会给受罚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含有恶的因素,但“痛苦仅仅是惩罚的一种偶然后果,并不是惩罚的本质要素。”[1]123它可以威慑、预防违规和不当行为的发生,预防更大的恶。在这种意义上说,惩罚是一种善,是一种守护学生发展的重要教育方式。学生是“未完成的”人,他们的理性尚未成熟,因而时常违反规则,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某种伤害或干扰。教师需要在充分尊重学生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注意到自由和权利的边界,对越界行为必须予以惩罚。但是,“惩罚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是单纯的行为,感情赋予惩罚以生命,这种感情就是教师对学生生命的眷顾和对学生成长的预期。”[2]教育惩罚有助于学生坚强性格的形成,锻炼学生的意志以及提高学生抵抗诱惑的能力。
二、教育惩罚应该遵循人道的原则
人道,就是“要把人当人看而不能当作物来对待,因为人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物,亦即人有思维、有理性、有道德、有伦理。”[3]人道主义坚持把“人”作为问题研究的出发点及归宿,并确立了“人是目的”的道德原则,主张在看待人和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一种“把人当人”的观点。因此,人道主义的第一原则是“把人当人看”,它使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确认,肯定个体存在的独立价值,尊重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与自我完善。正是由于这些基本原则的存在,才使得人道主义历久不衰并持续散发出它真正的魅力。教育人道主义就是人道主义精神中所蕴藏的那些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在教育实践中,相应地转变为“把学生当人看”,学生是有血有肉、有思维、有意识的人,而不是一堆没有生命的自然物质,这就要求教师以人的方式来对待学生。
“学生是人,这丝毫没有人会怀疑,但实际上学生很少在真正意义上被看作人。”[4]当前,在教育中存在的违背人道的惩罚表现为不把学生当人看,不顾学生的人格与尊严,以非人道的、物化的方式对待学生,给学生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某些教师为了达到树立权威的目的,为了达到支配、管束、控制学生的目的,甚至是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随意谩骂、侮辱学生,“你比猪还笨”“我要是你早就去死了,还活着干嘛”等带有人身攻击的话语将学生置于无地自容的境地,“惩”本应是手段,但却被误用为目的,它与教育的本意是相矛盾的。
我们所需要的教育惩罚必须摆脱那种以物的方式对待人的思维,认识到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有其自身的存在价值。教育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学生戒除不符规则、规范的行为,促使其合乎规范行为的养成,以便得到更好的发展。任何出于维护教师权威、发泄个人情绪,明显给学生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教育惩罚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惩罚是一种对待,这种对待如果是有意义的,或者有价值的,是因为这种对待与某个事紧密相关,这个事可能是人的某个行为,也可能是人的某个想法,还可能是其他人的状态,而且,惩罚的客体必须对这个行为、想法、状态负起责任。”[5]一个人会受到惩罚,是由于他是行为的责任人,在这种意义上说,惩罚的客体必定是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资格接受惩罚,也只有人才有接受惩罚的能力,他们是惩罚行为的承担者。所以,在对学生进行惩罚时要以不伤害学生为前提,体现出人道主义的关怀。
三、教育惩罚应该合乎正义的原则
正义有“应得”“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之意。在生活中,一个人犯了错误、影响了他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一定的惩罚,这是正义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教师在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时,必须给犯错学生施以应得的惩罚。赵汀阳认为,“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等于故意造成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抵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各种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6]160
正义的教育惩罚在价值上表现为一视同仁的对待学生。只要学生出现了不良行为,无论是谁,都要进行惩罚,不能有偏私。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当有些教师眼中的“好学生”和所谓的“差学生”同样违规时,对于“好学生”,教师倾向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将大事化小,从轻发落,或者小事化了,不去惩罚。相反地,对于“差学生”,则小事变大,对他们施以力度较大的惩罚,进行不留余力的教导与训斥。这种“优生优待”“差生差待”的做法是学校或教师滥用惩罚的表现,这不仅是不正义的,更是有违道德的。这种惩罚是教师不负责、做事不公的表现,对学生的学习、成长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正义的教育惩罚要求教师在面对违规行为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这是惩罚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伦理基础。
虽然我们要求对待犯错学生要做到一视同仁,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对所有学生都施以相同方式的惩罚,而不顾学生的性别、性格特征,在惩罚时还要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正义的惩罚应当做到以惩促善,所以教师在惩罚学生时不仅要做到一视同仁,还要科学、艺术地根据违规学生的性格、性别与接受程度来确定,而不能简单粗暴、整齐划一。
四、教育惩罚应该有宽容的精神
《现代汉语词典》将“宽容”解释为“宽大有气量,不计较、不追究”,强调的是对于他人的过错、他人对自己的冒犯所给予的宽恕与容忍,体现出宽宏大量的气度。宽容是一种美德,“宽容意味着减免缺德者本来必须承受的痛苦……首先,宽容区别于忍让。宽容是强者对相对弱小的缺德者的痛苦减免,而忍让是弱者对强大的缺德者的不得已让步,所以忍让不具有道德价值,显然,一个懦夫的忍让不能说是宽容;其次,宽容区别于姑息或纵容。姑息等于纵容作恶,它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本身也是一种恶。”[6]175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他们不免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我们的教育惩罚要有一种容忍的心态。
教师在惩罚中要表现出一种宽容的精神,给予学生一定的自觉自省的空间。但同时也必须让学生明白,宽容不是纵容,宽容一位违规学生并不意味着我们容忍学生的违规行为,也并不意味着我们想忘记所发生的,而是我们愿意给违规学生留出改过的空间。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告诫我们要“尽量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7]这种“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原则”渗透着教师对学生的信任。惩罚学生,是因为信任学生,是相信学生能变得更好。教师若对学生没有要求,反而是不尊重学生的表现。除了信任,教师还要从爱的立场出发对学生进行惩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学生才会更容易接受,教育惩罚也才会更有效果。
宽容的精神要求教师少用、慎用惩罚。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能够使用说服教育的,尽量运用说服教育;能够使用较低限度惩罚的,尽量采用较低限度,从而达到“自己觉醒”与“小惩大戒”的目的。还要说明的是,教师惩罚学生之后,不能给学生贴标签,要一如既往的关心、爱护学生,不能对犯错误的学生存有排斥情绪。做到“对惩罚,不该使用时,绝对不滥用;可用可不用时,尽量不用;迫不得已时,应当慎用、巧用。”[8]
教育惩罚需要符合人道的精神,即以尊重人、发展人为目的;要合乎正义的精神,即一视同仁对待学生;倡导宽容的态度,即能容忍学生的犯错。只有这样的惩罚,才能真正促进学生的成长,达到“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宋晔.教育惩罚的伦理审视[J].中国教育学刊,2009(7):45-54.
[3]崔秋锁.马克思人道主义的哲学解读[J].社会科学辑刊,2014(2):11-20.
[4]胡金木.人的在场:惩罚教育存在的前提[J].江苏教育研究:2007(2)27-28.
[5]王立峰.惩罚的哲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4):175.
[6]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下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416.
[8]夏正江,梅珍兰.教师“惩罚”学生的教育学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9(22):46-51.
【沈艳艳,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胡金木,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