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自称“首善”的某企业家,日前被“诈捐”和“首骗”的质疑声包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慈善法》施行首月,这一事件提醒人们,把善念善行置于法律监督下何其重要。
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善行给予奖励以引导激励更多的人行善,这种思想古已有之。孔子批评子贡赎人却不取回报时所说的“取其金则无损于行”就是这个道理。在“眼球经济”时代,靠慈善为企业或个人赢得美誉,甚至制造广告效应,本无可厚非;但靠伪善为自己“开光”“贴金”,则不仅为世人所不齿,更为法律所不容。
从这位企业家身陷“首骗”争议不难看出,善与不善的焦点不在于善行的目的何在,而在于所谓善行是真是假。公众呼唤的不仅是检索发票以证明捐赠行为真实,还包括慈善行为需要得到更权威更有力的监督。认真落实慈善法,应当以有力手段提升慈善行为的透明度,令善行施于阳光之下。
针对专家指出的当前《慈善法》在落实中出现的“鼓励促进大于监督约束”的倾向,在深入贯彻《慈善法》的同时,有必要促进《慈善法》细化升级,尤其是强化对虚假慈善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律既是检验慈善真金的烈火,更是为慈善行为保驾护航的手段。要去除伪善、弘扬真善、鼓励全社会的善行善举、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完善法律、遵法守法、让每一片爱心真正落地生根。
(转自《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