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郭某在干洗清洗衣服,发现衣袖被污染。他要求干洗店赔偿衣服价款1880元干洗店声称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服如有污物,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
说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