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会对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和深入

2016-12-23 08:19程同顺
人民论坛 2016年38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程同顺

【摘要】十八届六中全会一方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既定主题,为当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它也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和深入。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六中全会 党规党纪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六中全会是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体系化建设的新推进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明确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带领全党开辟了党的建设的新境界。除了改进工作作风和强力反腐等重大举动之外,中央还大规模地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化和法治化建设,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新的阶段性成果,是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

十八大以来,除了对党章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中央在短短几年内对党规党纪等党内法规进行了大规模密集的“立法”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有:一是系统地重新梳理了以前所有的党内法规,二是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修订了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三是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截至六中全会之前,十八大以来重新修定和全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达到50多件,短短几年内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呈现出了系统化、规模大、数量多、速度快等特点。

此次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当然是为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但其并非孤立的政治行动,而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有目的地进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因此,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讲话中明确提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因此,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以及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新问题的与时俱进的回应。

六中全会体现了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一贯追求

首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修订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建设已经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追求。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其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发布,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原则、规划计划、起草程序、审批发布、适用解释、审查备案和清理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此细致入微地确立党内“立法”的规则和规范,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说明了党中央对于党内法规制定和建设的法治化已经具有了系统而明确的目标。从2012年7月到2014年11月,中央分两次全面清理以前出台的所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央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的追求。

其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原则。新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高度尊重党章为前提的。如在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向大家表明,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党内的宪法,新条例完全遵循党章而制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新纪律处分条例在党纪和国法之间有意识地进行了有效的区分和衔接。原纪律处分条例的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此次修订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刑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法重复的条款,在总则中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都必须受到追究”等规定;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再次,党风廉政建设催生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法治化的角度规定了对领导干部问责的细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守土有责,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不应是一句笼统的空话套话,而应该以明确的形式规定下来,当那些因不能履行主体责任的党委出现问题的时候,必须实行问责机制,追究主要领导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但是,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其问责机制应该体现制度化的原则,应该科学地设定问责程序。为解决这个问题,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第六条规定了哪些情形下应该问责,第七条则详细列举了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最后,六中全会是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和深入。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从严治党,但是全会公告明确指出,从严治党必须以党章为依据,而且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加强党内监督的目标都是维护党章的权威。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多次强调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十八届六中全会公告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十八届六中全会公告还强调,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

(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华网,2016年07月17日。

责编/张寒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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