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建忠++张剑锋++陆雪芳++徐伟成++徐正++蒋明雷
摘要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种子管理工作侧重点放在了县(区)级,为积极推进县(区)级种子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从规范行政、权限下放、市场信息化管理3个方面阐述了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认识,旨在更好地开展种子管理工作。
关键词 新《种子法》;县(区)级;种子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S3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0-0038-02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同时,《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细则中,明确种子管理工作侧重点放在了县(区)级,为积极推进县(区)级种子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提高种子管理工作效能,笔者就规范行政、权限下放、市场信息化管理3个方面探讨对种子管理工作的认识。
1 明确职责,规范行政
“人”是种子管理工作中最活跃的因素,组织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是搞好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种子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除省、市垂直管理部门外,县(区)级种子管理部门有综合执法机构、种子管理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商等常设管理机构,各部门工作内容各有侧重,又存在着交叉。
《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由此可以理解,种子管理工作是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县(区)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开展各项种子管理工作必须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或分工约定[1]。
同时按照《办法》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精神,认为县(区)级种子管理工作各部门工作内容可这样理解:工商:负责注册登记,侧重点在注册地、法人代表、单位性质、经营范围等;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备案、许可管理,侧重点做好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田间质量纠纷现场鉴定受理等工作;种子管理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审核、监管、指导工作;种子质量监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等工作;综合执法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等工作。
其主要流程如图1所示。
2 种子管理权限下放符合市场监管要求
2.1 符合行政管辖“属地管理”原则
《种子法》将种子生产经营监管权责重点下放至县(区)级,县(区)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其中省、市级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样要由县/区级审核),这一点从法理上也是支持“属地管理”的重要依据。
2.2 符合现代种业发展要求
现代种业发展要求建立产权清析、职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种业市场,由于各地农业生产发展情况不一、种业市场规范化建设程度不一,下放种子生产经营监管权责有利于因地制宜、培育良好的种子市场氛围,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2]。
2.3 符合工作职能要求
县(区)级主管部门是种子管理工作中最基层的行政单元,维护本地种子市场的稳定,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县(区)级种子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要求,种子市场监管权责的下放有利于其积极开展工作,压力与动力并存。
3 以“许可、备案”为突破口,推动种业市场信息化管理
3.1 以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为平台,推动种业市场管理互动
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平台的开通为推动种业市场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平台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开放了入口,各自可根据职责要求以信息化模式来开展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增强了互动性,将可能存在的风险控制在管理范围之内[3]。
3.2 推动种业市场信息化管理应加强“许可、备案”审核、监督工作
3.2.1 “许可”审核、监督。一是“许可”审核、监督的法律依据。《办法》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是“许可”审核、监督的关键点。①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要求。除申请条件规定的硬性数量指标外,办公场所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注册要求可租赁,其余设施设备必须为自有产权,与其生产、加工、管理能衔接,检验仪器能开展常规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3项国标质量检测。②人员要求。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除应满足相应数量外,还必须是所在单位正式聘用、在职人员;同时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种业从业经历。③品种要求。二证合一提出对品种要求,一方面是确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作物类别;另一方面也是鼓励种业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推动新品种权转让等交易活动展开,同时对企业拥有品种数量作了相应规定。④生产环境。具有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田间隔离条件,无检验性病、虫、草害。
3.2.2 “备案”监管。一是“备案”监管的法律依据。《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单位应当向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备案”监管的关键点。①时效性。备案的根本目的是能够让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开展工作,是加强种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条件。其中,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4]。②材料要求。备案其实是一种真实性告知义务,根据备案内容差异,提供材料有所侧重。其中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4 参考文献
[1] 李锦能.县级种子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J].种子科技,2016,34(6):39.
[2] 吉砚春.基层种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种子世界,2016(4):8.
[3] 贺强.平昌县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村科技,2016(8):4-5.
[4] 刘汝敏.新形势下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种业,2016(4):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