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问题

2016-12-19 09:20焦大航
中国市场 2016年31期
关键词:经济学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部分法律学者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仅仅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等方面对经济规律进行死板套用,并没有很好地把两者结合在一起。文章针对上述情况,探讨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可以给相关学者带来启迪。

[关键词]经济分析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经济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1.282

由于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以及在刑事诉讼实际案例中的一些不当应用,使得其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可以对相关法律的发展健全提供参考。

1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1.1经济分析方法本身存在局限性

虽然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面对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快捷方便的进行解决,但是传统观念的存在,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运用时自身就存在一些弊端。大部分早期支持经济分析方法的法律学者都持有相同观点,无论刑事诉讼或是经济活动,都存在一个社会目的,推动人们进行相关活动,在选择的方法上,都存在最佳路径,以达到最大的利益。从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经济分析法早期的学者,还是之后对其进行补充运用的学者,都把刑事诉讼法律上的案例进行抽象化,转变为经济学中的经济问题进行解决。[1]在寻找解决方法的时候,就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案例本身进行分析。实际生活中刑事诉讼法的运用存在各种复杂的问题,简单的经济分析方法无法解决。这种经济分析方法本身的弊端也正在显现,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运用也存在局限性。

1.2经济分析过程忽略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

在刑事诉讼法中,从诉讼程序到相关法律的修改实施,都需要严格的制度流程,用来保障法律权力更好的执行。换个角度来看,可以把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各个现象进行分层,每一层对照经济活动中的一段区间,这样便能把经济规律运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然而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障碍,在进行经济分析的过程中忽略了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行为的理性、自由选择受到较大限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前提是理性的选择行为模式,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外部条件约束下要使得个人利益最大。如果在理性和自由选择之间实现目标,就会有特殊情形限制。在法律意义上,绝对的理性会束缚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如果说在私法范畴内当事人的行为能够较为自由选择并理性地达成利益最大化,那么对于身处公法领域内的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言,自由选择将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具体到刑事诉讼的实际案例中,如果当事人进行理性选择,就不会知法犯法,即使在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在做出违法行为时,也存在很多“身不由己”的状况,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两者交叉出现,也不能简单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的理性前提,而是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1.3分析过程没有论证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前提性

在经济学中,对于纯粹的经济问题都有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但是对于文化、伦理、道德等问题的分析并不完备,对于很多非经济动机因素,经济分析无法考虑进来,也不具备应用性。基于以上原因,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同样面临一些阻力。

一个是关于不确定性的问题。依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古典经济人范式把自利作为目标函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人的根本动机。但是加里·贝克尔认为,“个人利益”不仅仅是货币收入等纯粹经济利益,而且包括社会地位、名誉等非经济“利益”,这才是经济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新的经济人或理性人范式“最终仅仅是提出一个原则: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之间做出选择时——各种选择的结果将对个人‘福利产生不同的影响,人们将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相反”。[2]但是这些经济学家都没有对经济分析方法自身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进行合理的阐释,经济分析方法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确定性之间还是存在很大障碍。

二是关于非理性行为问题。马克斯·韦伯把社会行为分为四种:一是工具理性行动,指个体借以实现其精心计算的短期自利目标的方式;二是价值理性行动,这种行动取决于对真、美或正义之类较高等级的价值,或对上帝信靠的一种有意识的信仰和认同;三是情感行动,指由感觉、激情或情感状态决定的行为;四是传统行动,指一种养成习惯了的行动。通常来说,法律经济学中理性人行动属于第一、第二种,社会行动中只有少部分人属于第二种行为,而第三、第四种行为不属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这就导致了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研究中本身的弊端。

2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2.1经济分析方法在非经济领域的应用探索欠缺

经济分析方法侧重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在面对非经济领域时,经济分析方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就决定了它在适用过程中必然存在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诉讼是有关犯罪方面的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刑法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规定什么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不法的行为,诉讼时应该要遵循怎样的流程,如何进行应有的程序;如果没有找寻出犯罪证据,该如何找寻有利的证据。刑事诉讼法涉及犯罪人员,立案、审查、审判等过程的复杂程度必然大大增加,因此,经济分析方法在这些专业领域的欠缺是其产生相关问题不可忽视的因素。

2.2社会关系网使得刑事诉讼复杂程度极高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社会中关系网更加密集,在私人关系盛行的社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一些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因素过于复杂,纠缠难清,牵涉的方面太过广泛,这种现象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3]案件涉及不同区域以及之间所夹杂的关系,都是较为复杂的,这些情境下使得经济分析方法适用难度加大,因此在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时便很容易出现问题。

3结论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其在某些问题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正是由于刑事诉讼具有某些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分析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就必须要对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创新运用,灵活地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经济分析方法本身具有某些专门性,在一些非经济领域存在很多的薄弱部分,加之在运用的时候会出现一些偏差,所以在将经济分析方法实际运用到刑事诉讼法研究当中时,便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分析清楚它出现的原因,进一步避免它的产生,使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运用。我们要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积极解决问题,最终使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得以更顺利的应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羊俊潮,王丽娜.“有限附带”的经济分析与实现路径[J].人民论坛,2011(14).

[2]黎桦.论经济分析方法在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实现过程[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7).

[3]吴大华,王晓伟.诉讼欺诈行为的经济分析——以河北省永清法院与中介联合炮制假诉讼案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2).

[作者简介]焦大航(1992—),男,满族,河北秦皇岛人,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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