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木行及木行制度的法律性质刍议

2016-12-19 19:42管志鹏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

管志鹏

摘要:清水江木行作为清水江木材交易的中间商,在整个木材商品市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木行制度是早期木材商业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系列规则体系,木行组织在木材交易的法律关系中有法律主体的地位,木行制度规范着木材交易行为,蕴含着法律属性。

关键词:清水江;木行制度;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F3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1-0040-07

木行在清水江林木经济运行中承担重要的中介职能,是木材交易市场繁荣的关键因素之一。木行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木行制度,是清水江流域习惯或习惯法的渊源之一。有关木行运作机理、木行制度等内容的学术探究应是清水江林木经济研究和法学研究的重要板块,但学界好像对此并不在意。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对清水江林木经济繁荣的原因进行探讨,将其归结为司法、经济自主权,发达商品、产权市场,林粮兼做人造林关键技术,劳动广泛参与、细化分工及其制度化。此外,国家权力的介入也起着重要作用,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清水江林业经营的软、硬环境,林木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然而,直接参与木材交易活动的木行以及对林木经济直接作用的木行制度在此中的作用未见提及。有鉴于此,本文在考察木行形成过程、运作机理的基础上,归纳出木行制度,并对木行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试图揭示木行相关的习惯法制度与清水江林木经济繁荣的内在联系。

一、木行产生的溯源

清水江木行及木材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国家力量的介入有莫大的关系,也源于流域内苗侗民以习惯法自治的历史传统。

清水江流域地区有世代在此居住的苗侗山民,在改土归流之前,他们刀耕火种,自营生活,形成了自己的伦理观、价值观,寨老、土司制度以及款约、埋岩、议榔等乡规民约保障了他们的生活秩序。至明朝时期,中央政府派军征剿黔地叛军后,苗侗民依然按照规约生活,解决争议,遇有纠纷不讼官,据早期记载:“(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行头,以讲曲直。行头以一事为一筹,多至百筹者。””

明朝中期开始,朝廷派官员来此地征集皇木,优质木材的运出引致各地商人来到清水江。商人和商帮进驻清水江后,原本寂静的清水江变得热闹起来,江边木材交易频繁,林区木材砍伐声不断,沿江的寨民们纷纷参与到木材交易活动中,有的充当伐木工,有的充当搬运工、放排工,有的则充当外地木商的代办进入山区采木,他们乐意从事这样的活动,因为可以从中获取利润。外地商人的进入改变了沿江寨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新观念、新资本的流入产生出新的社会关系,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新的组织和规则来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随着木商进驻清水江采木,为方便木商停泊船只,江坞也逐渐建立起来。为使木材易于运送,木材交易经常在江边进行,随着采木商人的增多,江边木材交易也越来越频繁,本地木商与外地木商聚集于江边,形成了木材交易的场市。场市一般也邻近于村寨,事实上场市形成与邻近的村寨也有一些关系,因村寨靠近江边,早期进入清水江的商人选择停船于此,以这些村寨为据点,委托寨里的人代他们进入山区采购木材,接受委托的寨民按照木商的要求代他们采购木材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木材在江边场市交易时,各寨村民们也为交易方提供一些保障工作(如维护市场秩序、卫生等),也从中获取报酬。一段时间后,河边场市分成若干股分配给邻近各寨,各寨再将其股分给各村民,他们按股提供劳务和获取利润,如民国年间的一份分河边场市合同所载:“立分合同文斗河边场市字人,本寨应占十股之一,我寨之一大股再分为十小股,日后场中经纪收费亦上十股分当,不得妄争。其股分列于后:姜恩博、宽、广法、长贵、献朝等共占一小股;姜梦麟、梦鳌、梦海等共占一小股;姜梦熊、梦阑、梦棋、纯善等共占一小股;姜永堂、永明、口堂、永泰、珍银、永兴、合生等占一小股。”

早期为木商代购的寨民们到后来变成了木行主,他们在代木商购木收取费用中慢慢地积累资本,建造房舍,雇佣工人开起了木行,成为木材交易的中间商。木行形成的确切时间尚未知晓,从文献记载中最早提及木行的是嘉庆年流传于民间的抄本《争江记》,其中记载:“明朝太祖坐江山,天下太平万民安。贵州安定十五府,上七下八各一方。下游边界黎平府,管辖一带清水江,卦治、王寨和茅坪,三寨轮流当木行。”清水江顺流而下依次经过卦治、王寨和茅坪,三个村寨之间距离不到20里,卦治之下有清水江的支流小江汇入,王寨与茅坪之间有另一条重要支流亮江注入清水江。两大支流与清水江的汇合处江面非常开阔,很自然地成为清水江下游最为便利的木材集散地。另外,木材贸易是汉族木商与清水江流域地区的苗侗民木主之间进行,因语言差异无法进行沟通,而卦治、王寨和茅坪三寨因较早与汉人接触,谙熟汉语,自然就成为木材交易的中间媒介,因此,卦治、王寨和茅坪三寨是清水江下游最早开建木行的村寨。木行作为木材交易的中介机构,它的形成及发展取决于木材贸易的状况,木材贸易状况是由买卖双方决定的,因此,木行的发展与交易双方密切联系的,可以说买卖双方参与者人数越多,双方力量越大,木行规模也就越大。起初,木行只是接待少量的外地商人,帮他们联系购买木材,出售木材的都是山中居住的苗人,木材交易量并不大,木行在他们之间穿针引线,促成交易,从中收取少量的服务费。随着清水江的疏通,更多地外地商人进驻到清水江采购木材,与此同时林区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商人团体,在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下,林区里有些“不安分”的人乘机收购木材转手卖给水上来的木材商,几个回合下来,他们就成了山区里的大木商,于是林区商人就此产生了。林区的商人称为山客,多为有经济实力的大户人家,他们一方面购置林地,经营田土和林木,以此为基础。另一方面以资金购买山林成长好的杉木采伐,或购买山民们已采伐的杉木运至三江木行售予水客,以此来增加财富。乾隆、嘉庆年间是清水江木材市场最繁华的时期,当时山客大约有2 000多人,遍及清水江沿岸地区。山客与水客的频繁交易中,三寨苗民们的财富迅速增长,他们将获得的收益用于扩建房舍,修码头,木行也就此形成。

木行的形成过程中体现了苗侗民自我治理的民族习惯法传统,事实上清朝时期木材商品交易繁华,也正是在这种传统精神的作用下,自发形成的木行、木行规则等习惯或习惯法为木材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木行制度

清水江木行制度是早期木材商业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形成源于木材商业活动中各参与者的行为,参与者行为中自发产生的规则和刻意设计的规则形成了一种自发的秩序。早期形成的轮流“当江”制度就是在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轮流“当江”是指由清水江边的卦治、王寨和茅坪三寨轮流掌管木市的一种制度,据《夫役案》中记载,在清初三寨已自发形成了轮流“当江”制度。早期三寨是“未归王化”的,由于三寨地理优势,三寨形成木行,并形成了各寨轮流经营木材的“当江”之制,此规则形成过程未有证据表明清政府参与其中,它应是自发产生的规则。至清朝雍乾年间,官方确认了三寨轮年当江制度,三寨取得了清水江木材的特许经营权。朝廷规定,三寨按年份轮流当江,每逢子、午、卯、酉为茅坪值年当江,辰、戍、丑、未为王寨值年当江,寅、申、巳、亥为卦治值年当江。每逢当江之年,木行忙碌于接纳各地商人,为木商提供食宿,促成交易,议定价格,从中也获取了不少利润。看着三寨木行利润丰厚,其他村寨当然感到心中不平,于是不断争夺开行权,至光绪年间,三寨请帖开行,形成内三江(卦治、王寨和茅坪)与外三江(坌处、三门塘、清浪)共同当江之制。

随着木材经济的发展,除“当江”制度外,也形成了其他的一些木行制度,如木行抽取“牙口”“行用”“纲银”的规则,“斧印”,“江规”等。山贩和水客在木行中交易,木行为他们提供食宿,雇工照看木材,放排,木行从中收取费用。“问:何为牙口?盖行户抽山贩以作房租、灯油、雇工之费也,于每百两毛价内抽银柒钱,以肆百万两毛价计之,每年抽牙口银贰拾八千(二万八千)余两。问:何为行用?盖行户抽水商以作房租劝盘、工人之费,于每百两手价内抽银九钱,以肆百万两毛价计之,每年抽行用叁万六千余两。问何为纲银?纲银者,众银也。三江各设纲局一所,随活轮流抽银。其抽法有二:一于卖长木每百两毛价内抽山贩银三钱五分,一于卖短椿木桐每百实银抽山贩四两,二宗共抽银壹万五千余两,谓作纲绅薪水、巡丁口粮、练军月饷、纳解贴课等费”。

“斧印”是一木质把手的铁榔头,通常在榔头一端铸有“斧印”持有者的姓氏,另一端铸有“木号”。目前见到有关斧印最早的文献是乾隆年间负责征办例木的官员,在常德一带,“借名采办”扰民的相关记载:“此辈借名办木,实图渔利,复信用戚友家人,各怀利心,在于德山河下,扎排之处,竖立黄旗,上写采办字样,凡遇客商之木,每百根用斧印号三根,择其最长大者,混以短价硬买。客商畏其官势,隐忍听从。采办之官先后继至,则前官斧号,后官又号。其客商免号伊大木,重行贿赂。而所号之木,原非采办项为,仍在此处即复重价转售,并有即售与客商者。”由此可见,这时的斧印具有某种权威的象征意义,使得“客商畏其官势,隐忍听从”。另外,也可从中看出,斧印也是所有权的一种象征。

至清中后期,斧印广泛用于木材交易中,山客、水客使用斧印,将其标记于木植。这种做法的初衷在于木材运至下游码头,木商们易于辨认各自的货物,以及木排被洪水冲散之后便于清赎。较早记载木材清赎的文献是嘉庆七年(1802年)黎平府的一份文告:“或溪河水发,木被冲散,任意捞取,重价勒赎,甚至将木客斧记削除,私行售卖,以至诘讼无休,尝经本府严禁在案。……倘水涨漂散之木捞取,听从客贩认对斧记取回,量出捞本微资,不许勒赎多价,及削去斧记变卖。”斧印及其涉及的所有权和清赎规则,在木材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斧印产生好似与木行并无甚关系,现有关斧印的文献记载多是民国年间有关木材清赎的规则,那为何笔者要将斧印及在其作用下形成的相关规则归于木行制度之中呢?原因在于木行的运作过程中斧印代表所有权和商号的属性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在天柱县三门塘调研的时候,在过去开有木行的行户人家房屋的木柱上还见有大量的斧印,据访谈资料可以看出斧印融入到木行规则之中,因此将与木行有关的斧印规则也纳入到木行制度中探讨。

“江规”,在本文中指的是如“奕世永遵”碑这样的,规定山贩、木行、水客商业活动范围的习惯规则,如其文所述“徽临西三帮协同主家公议,此处界牌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縴。谨为永遵,毋得紊占”。下游水路来的商人(水客)只能到三寨投行买木,自上游山上下来的商贩(山客)也只能到三寨卖木,不得越界。江规的形成,使得各方在买卖活动中,行为范围及权利义务明确,保障了秩序,也促进了木材经济的发展。

总之,木行的建立与木行制度的发展完善,使得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外来木商大量地进驻清水江,木排盖满江,一片繁荣景象。

三、木行及木行制度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木行的法律性质

牙人、牙行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交换活动中起中介作用的人和组织。他们主要通过中介和为买卖双方服务的活动,向所服务的对象抽取佣金,也称牙佣。他们的活动范围广,涉及行业宽,几乎遍布城市、市镇、集、场、墟的各行各业。即使在房地产业、债务、人口买卖中,以及在广东等地的外贸交易中,也都有牙行介入。清代对牙行有较为翔实的规定,《圣祖实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牙行需有“官给印信文簿”即“官帖”“印信”或“牙帖”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帖内注明牙人姓名、经营范围、地点。一般是“照货设行”,“各行各帖,例有分别,货有专责”,所以牙帖相当于营业执照,或营业许可证。“文簿”是记载交易双方姓名、籍贯、货物数量、往来地点的登记本,以备在发生问题时查找。

领帖牙行之外,还有一些未领帖的私牙。“其私立牙店,坐列估价,谓之主人,城邑乡陬,在在有之”。“乃地方棍徒,於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帖名色”。不过官府禁止私牙经营,“或有私立牙店,坐列估价,以蠹乡贩者必禁之”。

对牙行承充人的资格,官府规定:“投认牙行必系殷实良民,取有结状,始准给帖充应。”“有抵业人户充应”,所谓有抵业,即富有之家。湖北规定,“家有产业者,取具保邻甘结,方准给帖承充”。

牙行承充人获取牙帖有两种方式,一是官府发告示,招募牙行承充人。二是由承充人向州县衙门提交申请。牙行承充人申请牙贴有一套固定的程度,首先要填报承充人信息,如姓名、籍贯、身家情况、牙行设立地点、经营项目名称等,其次要申明自愿纳税,并附互保甘结,加盖印章,最后申请材料由县衙门审核,并移送给府衙,府衙再向布政司申报,布政司查核审批后,经总督批准,上报户部备案。布政司签发牙帖和批札,注明从某年开始缴纳牙帖税。然后,将札文、牙帖下发府衙,层层下转,最后发给承充人,并收缴牙帖税,登记注册,手续方才完成。

牙行的职能,第一是起中介、服务作用。不同类型的牙行职能有所侧重。一种是在商品交易中起中介作用的牙人、牙行,一般称为居间商,或称经纪人。他们以所经营的商品划分,在经营的商品行业范围内起中介作用,撮合买卖双方,促使成交,以取佣金。第二,牙行有代替官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其职责之一是代缴税金。牙行职责之二是平准物价,监督度量衡。牙行职责之三是维护地方治安,对往来商人、船户、车户、脚夫施行管理,监督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牙行还有为官府财政及各项工作承担某些服务的职能。

由此可以看出,牙行相当于今天我们所称的径纪人,中间商,代理人。三江木行在木材交易中是充当中间商,具有牙行的作用,但是它是否有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是否有牙贴,则是存在争议的,程泽时在《三寨木行“当江”的“合法性”考辨——兼谈清代牙帖、苗杉人工林问题》一文中说到,三寨从未取得官府所颁发的“牒”或“牙帖”。理由有三:

一是《钦定户部则例》(1874)中没有黎平府的牙帖数额的记载。有镇远府和黄平州的牙帖牙税定额的记载,没有黎平府的记载。且清代黎平府的建制始终存在,卦治、王寨、茅坪三寨皆属黎平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一直未变。假如三寨取得贵州省布政司所颁发的牙帖,就会在户部则例有牙税定额的记录。

二是《黎平府志》(1892)记载“木料无税”,“境内向不设关”。“境内物产素多油蜡、花布、粮食、牲畜尤夥,均无税课。古州厘卡,自咸丰乙卯年乱贼余正纪、杨播五等啸众十余年,开市抽收,於河干设卡。船凡往来货物咸税之,以赡其众。同治十年余匪投诚。总兵张文德、同知储裕立安抚后,由省局委员司榷,并于小东门、永安渡口添设查卡,以防偷漏。光绪四年夏大水,民物凋敝,抽厘不足供局员书役费,巡道易佩绅请撤,后复设”。整个黎平境内,只有“古州厘卡”。因此,清代向三寨木行征收木植税或营业税的说法,似不能成立。

三是《黎平府志》(1892)所载黎平知府余渭禀善后总局的报告中称“各大宪因其相安无事,亦听从民便,并未饬令请贴开行”,“惟三寨输年当江,向未请有牙贴,虽经禀明有案,究非正办,是以坌处迭次相争,莫不因此之故”。即非常明确地告诉,三寨从没有申领过牙帖。

程泽时的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笔者查阅光绪《黎平府志》,一则禀稿中记有“职生等再四筹议,坌处既以三寨为私行,今职生等亦情愿公举殷实之户,照例请帖纳课,以免借口。查有王庆云家道殷实,可以充当行户,领帖纳课,议以三合德为牙行字号”。由此也可看出三寨是没有领过牙贴的。三寨未有牙贴经营木材,这是不符合大清律例的,市廛五条规定了“私充牙行埠头”,其意思是,牙行和埠头,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得合法资格的注册并取得“官给印信文簿”,即“牙帖”,才能从事经营业务。尽管如此,三寨却得到官府的认可,说明其存在有实质上的合理性,程泽时从交易习惯与合意上分析,他认为在实质上是“合法的”。

确实,木行是自生自发形成的,在政府加以确认之前,木行就有自己的自发规则,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一直是这种自发的规则规范着各方行为,国家法律规则在此一区域并未发挥多大作用,清王朝对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或许只是在军事政治上统治,在民间社会生活上,则是任其发展。这样一来,在自发规则下的清水江商业秩序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木行以如此形式存在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斧印规则

斧印标记在木植上的初衷是便于木商清赎漂失的木材,民国年间有关木材清赎规则的文献表明了斧印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本文重点在于探讨木行运作过程中斧印的作用,因此斧印作用下的木材清赎规则在此不作分析。

清朝中后期,斧印使用比较广泛,对于山客来说,斧印更多地是一种实力象征的符号,只有少数资产雄厚的山客才使用斧印,而对于水客来说,斧印更具有实际意义,大量的水客使用斧印,在木行中交易木材以及委托木行雇工照看、放运木材中,斧印有着重要作用,概括来说,斧印的作用主要是所有权凭证和商号标记。所谓的斧印制度指的是,斧印在发挥其所有权凭证和商号标记的过程中形成的商业规则。具体表现有:

水客买木后即刻打上标有其姓氏和商号的斧印。山客和水客在木行中交易木材后,水客支付银两,获得了木材的所有权,但是水客并不直接占有这些木材,通常是交由木行主家看管。由于多数水客从远处而来,路途遥远,来回一趟耗时很长,因此他们多携带大量金钱、票号来三江购得大量木材之后才回去。购买量之大,难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交易,所以他们住在木行中,有时持续数月之久。这样一来,先期购得的木材运出之前必须要有人看守,交易习惯中形成的规则是由木行代水客雇佣工人照看木材。又因为购买木材的水客很多,同时住在木行中的水客也较多,他们的木材都交由木行主家看管,难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在这种顾虑下水客们纷纷将购得的木材打上自己的斧印,在木材打有自己斧印就意味着拥有此木材的所有权,水客们也就可以放心的将木材交由木行看管,久而久之这一行为就形成了一习惯,但凡购得木材就在其上打斧印,他人见得斧印就知晓木材所有人是谁。斧印具有的所有权凭证性质形成了习惯法规则,规范着木材交易行为。

此外斧印的所有权凭证性质还体现在木材运输过程中。水客打上斧印交由木行主家看管,至水客买好木材准备放运出去时,木行又负责雇人扎排、放排,在江边买家查验货物及斧印后即可放排出江,木排运至目的地时,排工凭斧印交货。此过程中斧印的所有权性质与现代海运过程中的仓单或提单的所有权属性相似。

斧印所刻的商号还对应购买木材的限额。清水江流域盛产木材,但毕竟木材是一种有限的商品,它是稀缺的,因此各外来商客们不能一家独大,随意大量购买木材,而至其他商客无木可买。在“利益均沾”原则指引下,各木商商议,一个商号一把斧印,按斧印分配木材购买数额,据调研访谈资料显示,不同的木号斧印,所能购买的木材数量是不一样的,在清水江一带的商帮所持的斧印也各不相同,《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中记载:“‘花帮每年带来的斧印最少有20把,多时达六七十把。一把斧印代表一个木号。一般需购木一千两码子,购买力最高的可购买五千两码子。”斧印的商号标识属性具有分配木材购买限额的作用,各木材购买商遵照这一规则从事商业活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秩序。

(三)当江制度

如前文所述,当江制度自发形成,后经官府确认。因木行无帖经营,三寨轮流当江制度不具有合法的形式要件,但实质上它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笔者认为在实质上具有合理性的当江制度主要是存在于清代初期,原因如下:

清初自发形成的当江制度是各方参与者在交易行为中生成的一套规则,它既是自发产生的,也是行为人理性选择的。当江制度的出现使得木材交易有序进行,区域经济也得到发展,这种习惯或是习惯法规则是极其重要,也是极具合理性的。不仅如此,在这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形成的轮流当江规则还与清代普遍存在的商事习惯法有关规则原则相合,如:秩序原则、利益均沾原则。然而,在清代商事习惯法的营利原则中,却表现出浓郁的平均主义倾向。清代的商事纠纷多集中在“禁止把持”“禁止私牙”、定价问题、度量衡问题、商品质量等问题方面。对于这样的纠纷,无论是出于行业内部的裁处,还是“禀官究治”的拿办,目的是一样的,就是通过对违反该原则者予以严厉禁止甚至惩罚来维护利益均沾的格局。当江制度对清水江木材商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正因为轮流当江才使得买卖在木行中进行不至于紊乱,它是符合秩序原则的。另外三寨轮流当江,使得他们三寨共享当江之利,不允许任何一方把持行市,使其利益均沾。因此,在清初期,当江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

至清中后期,三江木行为独占利益,不允许其他村寨开市、领贴开行,如《争江记》中有唱词显示,坌处当江遭抵制的事实。坌处也在清水江边与茅坪相隔不远,早想开市当江,按照国家对请帖开行所设的要求,坌处在嘉庆年间是符合的,有殷实之户,也走过正当程序,但是三江行户却是怎么也不同意,从中阻挠,使其无法获得牙贴,又碍于坌处不出木材,即使邀得商人,也得经过三江去上游采木,而三江行户又不允许其经过,因此才发生上述坌处人假扮皇商从上游采木,冲江经过三江,不料被他们发现,得来一顿打。从中可看出,三江行户在这是把持着木行,为了独享当江之利,他们百般阻挠不允许其他村寨开设木行,这时,三寨当江制度就违反了“利益均沾”原则了,三寨利用暴力垄断木行,这就失去了它的合理性依据了。

(四)“奕世永遵”碑的法律意义

2001年8月,学者张应强在贵州锦屏县卦治沿江一带做田野调查时,发现了一块石刻,题名为《奕世永遵》,其文如下:“徽临西三帮协同主家公议,此处界牌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縴。谨为永遵,毋得紊占。”这则碑文是徽临西三帮木商和三江木行议定的一项规则,是一项习惯法规则,这项习惯法的运行以及习惯法价值是值得研究的。

从习惯法制定的主体上来看,《奕世永遵》碑规则制定的主体欠缺。碑文中显示,这项规则是由三帮木商和木行制定,但是规则本身却是约束所有买卖木材的商人,其中包括上游的山贩。如果说三帮是下游水客的代表,他们与三江木行商议制定规则,并约束所有水客,这是合理的,但是作为木材供应商的山贩群体未参与到规则的制定过程却受到规则的约束,就显得不大合理了。协议而生成的习惯法规则应是各参与者共同商讨,经过妥协达成合意的结果,这项规则在制定之中欠缺主体要素。此规则制定之后便施行,规则涉及的各方必须遵守,由此可见水客、木行以及山客群体三方力量的不平衡,水客和木行合作,成为制度体系中的主导者,他们把握着规则的制定权。尽管如此,但从规则文字本身来看,却并未发现水客和木行联合欺压山贩的迹象,规则本身有利于交易秩序的,可能正是这个原因,山贩们才严格遵守这一规则。

从习惯法的价值上看,《奕世永遵》所载的规则是有利于维护清水江木材商业秩序,明确了各方权利,使得各参与者在规则体系内自由的活动。这块位于清水江边的石碑,实际上是界分上下河域的界碑,水客和山贩均不得越界买卖木材,不同的商事主体在木材商业活动中各方权利得到清楚的界定,同时,三江木行主家也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为山贩、水客等不同商客停縴的经济权利,它把水客和山贩各自的利益和权属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一方面限制了山贩和水客的活动区域,使得他们不能游离于三江木行上下,从事木材交易;另一方面,规则制定后,明确了各方权利,又使得各方在规则所界定的区域内能自由的活动,只要不违反规则,没人能妨碍到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最大限度地追逐商业利益。在这一规则的规范下,清水江木材交易秩序更优于从前,各山贩、木行、水客在各自活动领域内自由活动,共同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获得了丰厚利润。

四、结论

总之,清水江木行和木行制度的形成与流域内苗侗民以习惯法自治的历史传统有着重要联系。正是在这种自治传统精神作用下,木行才会在木材贸易的发展中存续,并逐渐形成一系列的木行制度规则。木行及木行制度有着法律上的作用和意义,即木行是木材交易法律关系中的一重要法律主体,享有定价、抽取佣金等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缴税、禁止把持等义务,木行规则为交易中的各方提供了确定的行为准则。也正是这些木行及木行规则的存在才使木材交易中的正常商业秩序得以保证。此外,清水江木行制度中蕴含着先进的现代商业理念,如利益均沾、诚信等民商法原则以及有着商标法性质的斧印规则,这些都是清水江流域人民智慧的显示。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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