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保护之诉

2016-12-17 20:59旦恒
人间 2016年31期
关键词:完善

摘要: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并非一种权利,无论是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甚至是有争议的占有,都应该受到占有之诉的保护。占有保护之诉就是以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依据,进而达到保护占有的诉讼目来设置的一种诉讼模式,在我国目前《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中为其提供了实体的依据;我国迟至2007年才在实体法上面做出规定以外,在程序法上规定几乎空白,本文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进行了浅略的分析,希望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能做出一点点贡献。

关键词:占有保护之诉;本权之诉;诉讼模式;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76-01

一、占有保护之诉与物权本权之诉的区别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理和控制的事实的状态。卡尔·马克思(Karl·Marx)说:“私有财产真正的基础即是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①。

占有保护之诉和本权之诉之间存在以下的不同点:第一,本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的权利来源不一样。占有之诉是对于物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状态,不是一种权利②;第二,保护的对象不一样。占有保护之诉的立法出发点在于保护社会的秩序与交易的安全,并非是要解决以权利义务为模式的关系,任何人不得私力去违反这种秩序,也就是说占有一旦成立,任何人即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③;第三,在举证责任方面也不同。本权之诉举证特别烦琐,要证明自己的本权合法而且有效,否则的话本权根本无法成立,但是在占有之诉中只需要证明自己是占有人,即使是本权上存在差异或者瑕疵,也不影响占有的存在,也受法律的保护。第四.诉讼的结局不一样,占有保护之诉是临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它的诉讼结果可能被本诉的结果所推翻,而本权之诉往往具有终局性。④

二、我国占有保护之诉存在的问题

在这我国,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五编里面才初步建立了我国占有制度,时间之晚,规定之简单。笔者分析得知我国占有之诉存在以下问题:1.占有保护制度建立较晚并且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2.目前学界对于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有一部分专业的学者对于占有保护的制度和占有之诉都缺乏认知与了解,更别说一般普通的民众甚至法制宣传较弱的地区;3.我国对于占有制度的实体法只有《物权法》第五编,更不客气的说只有第二百四十五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占有之诉界定的标准太过单一,没有类似法国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占有保护之诉之分;4.在程序法对于“占有保护之诉”几乎空白。都是笼统的适用一般诉讼程序来解决所有的占有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提到占有保护适用何种程序;5.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之间界限问题,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本权人和占有人的利益冲突又有很多。

笔者认为研究价值较大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否有必要单独成立占有之诉以及有关占有保护诉讼?如果有必要在程序法上单独的提出是否像大陆法系一些国家适用简易程序呢?如果不适用简易程序占有之诉又将如何存在?笔者不揣冒昧,想通过这篇文章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完善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

三、我国占有保护之诉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对于占有保护之诉的模式选择——特别程序。占有保护之诉其实就是需要法院法官对于“占有状态”的确认,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所以笔者主张我国的占有保护之诉模式可以采取民事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一样的非诉程序来解决占有保护,作为民事诉讼的又一个特别程序添加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仍然可以准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占有保护之诉”将成为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之外的又一特别程序,只需要法官确认物的“占有”状态确认并不解决民事权利纠纷,首先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是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占有保护之诉的程序转换。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转化的,如果申请人申请占有保护之诉的特别程序时,被申请人其实是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异议确实成立并且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符合条件的,法官应当裁定终结占有保护的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进而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来审理;其次我认为既然我国对于占有的状态的确认已经通过先前的特别程序确认,就没必要再像法国那般在执行程序中再去解决动产的占有问题,更没必要再将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只需适用我国本权之诉的普通程序一样来进行占有保护之诉。

四、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应当秉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这一基本理念,但是在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无论是在今后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更加应该侧重一下程序方面,对“占有”的保护亦是如此。因此建立完善我国占有保护的诉讼模式可以对占有的保护可以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并且占有保护之诉之诉也是维持债权人的占有利益的渠道另一种方法,因此,眼前我国占有保护之诉的改革与完善是《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核心任务。在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指导思想和总目标的当代中国,虽然说占有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事实,但是这一种利益也必须在法律的指导下和保护下不受不法的侵害,唯有此样,中国赖以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交易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注释:

①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②Vgl.Westermann,Sachenrecht,7Aufl.,Heidelberg:C.F.Muller Verlag,1998,S.149。

③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二)》,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72页。

④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17页。

参考文献:

[1]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隋彭生.论占有之本权[J].中外法学,2005.

[3]王洪亮.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版.

作者简介:旦恒(1994-),男,汉族,四川郫县人,硕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

猜你喜欢
完善
国内外高职院校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广播电视发射无线应用技术分析
完善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资本项目开放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探讨
完善企业制度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
行政处罚制度之完善
浅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