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
看完作家刘震云的小说《我不是潘金莲》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由冯小刚导演的同名“圆电影”,很容易给人一种感觉:故事太荒诞了,在现实社会根本不可能发生。
其实,《我不是潘金莲》是有原型的,据河南法院系统内部人士透露,小说的原型很大部分来自一个案件。
要想说清楚其中的来龙去脉,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涉及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三大法律领域以及相关的分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国家赔偿、信访法规等等。
真实的原型人物的黑色人生,以及超乎寻常、不可思议的离奇,何尝不是荒诞。
故事的原型人物丁某某,今年64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一个镇粮管所职工,1989年,已经37岁的丁某某与徐某某结婚,次年儿子出生。但这个家庭并没有维持多久,1994年4月,丁某某的丈夫徐某某向息县法院起诉,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当年12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5400元。
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交纳了诉讼费。她随后又把诉状和诉讼费要回,但却通过口头的方式要求上诉。按照法律程序,民事诉讼的上诉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次日起15天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缴纳诉讼费;逾期或者撤回上诉、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均视为放弃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徐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丁某某却不肯罢休。息县法院为此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她的上诉问题,最后为了迁就丁,决定按照上诉程序处理,信阳市中级法院也正式受理了上诉,进入审理程序。
一系列剪不断理还乱的诉讼就是从法院的“法外施恩”开始的。
1995年2月23日,徐某某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这之后,他并未收到上诉状或者法院的通知,以为判决已经生效,遂于5月1日与冯某结婚。
同年5月9日,丁某某以丈夫徐某某、冯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息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同年8月15日,信阳中院对徐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准徐、丁离婚。案子重新回到原点,两人还处在合法的婚姻状态,可是,徐某某与冯某的生米已经煮成熟饭。
再说重婚罪。既然息县法院此前确认了丁某某的上诉,那就意味着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徐某某与冯某结婚当然就是重婚罪。奇怪的是,息县法院的判决认定徐某某和冯某不构成重婚罪,驳回了丁某某的诉讼。
这真是一场“关公战秦琼”的司法乱仗。如果有一方不让步,法院就很难收拾局面,因为一审法院把自己套进去了。用小说中李雪莲的话说:“本来不难缠,是你们给弄难缠了。”
丁某某不服重婚罪的判决,提出上诉。信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时,丁某某追加诉讼请求,指控徐某某犯虐待罪、遗弃罪,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徐某某提出了包括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在内的共89160元赔偿。
息县法院重审后的判决认定,徐某某明知道与丁某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却与冯某结婚,构成重婚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驳回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某某还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番折腾,丁某某最大的成果是把丈夫送进大牢,算是出了一口恶气。
不过,大戏刚拉开序幕,否则,就没有《我不是潘金莲》这部小说和冯小刚的圆电影。
既然徐某某被判重婚罪,而且来自妻子的自诉,让他结结实实地坐了一年半大牢,那两人也就成了仇人。徐某某刑满释放,并没有为自己被判重婚罪喊冤,他唯一要做的就是再次起诉离婚。
本来简单的离婚案弄得如此复杂,信阳中院显然很恼火,便将案子指定给临近的罗山县法院审理。
1998年1月19日,罗山县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徐、丁离婚,他们唯一的儿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436.1元,到儿子年满18岁为止,同时一次性给予丁某某经济帮助5000元。
丁某某不服罗山县法院的判决——这么多年,不管是她做原告还是被告的案子,所有的判决她都不服——官司又一次打到信阳中院。信阳中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了在诉讼之前7年的子女抚养费,总共28110元,加上5000元经济帮助,经过息县有关部门安排,暂由丁某某所在的镇粮管所垫付。
按说,官司打到这里该是终点站,因为没有题材了。婚也离了,钱也给了,从此大路朝天,各走半边,好自为之。
但丁某某死活不同意离婚。这在一般人看来完全不可思议。如果当初不同意离婚尚可理解,当她把老公送进监狱后,这个婚姻还怎么能维持下去呢?
她开始上访,理由有两个:一是法院判决她离婚是错误的;二是法院没有认定徐某某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也是错的。
现在回头来看,在上述系列案件中,离婚案的多次一审和二审,不管判决准许离婚还是不准许离婚,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而重婚罪的事实认定其实也不复杂。从一审判决之日起到徐某某5月1日结婚,中间有近半年时间;从他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到结婚,中间有两个半月时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收到上诉状和相应的法律文书,就应当视为判决已经生效,两人婚姻关系由此解除,他跟谁结婚是他的自由;反过来,如果他明知道法院受理了丁某某的上诉,还要与别人结婚,就是重婚罪。
只是徐某某认栽,并未鸣冤叫屈,重婚罪判决的是非因此被掩盖。
剩下的问题,则是丁某某拼死坚持的理由,正常的司法程序走到了尽头,再也无从下手,留给她的只有上访一条路。
于是,丁某某从1997年开始,从息县到信阳到郑州再到北京,汇入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与地方党委、政府进入长期作战的缠斗状态。压力之下,信阳市委、市政府召集市县两级职能部门专题研究丁某某的上访问题,息县县委责成卫生、计生、粮食等部门为丁某某解决因结扎造成肠粘连的医疗费3160元,又给予生活补贴30000元。同时,将徐某某开除公职。
丁某某并未因此善罢甘休,她堵在息县法院门口,辱骂法官,最激烈的时候,直接睡在刑庭一名法官的办公室。息县法院忍无可忍,将丁某某司法拘留15天。
从拘留所出来,丁某某以此前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违法、对她司法拘留错误以及她多次往返上访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息县法院提出92000元国家赔偿申请,经息县法院、信阳中院、河南省高院三级法院的来回讨论,最终决定驳回丁某某的赔偿申请。
1999年10月,丁某某在息县县委上访,行为激烈,信阳市劳教委决定对她劳动教养两年。经过多方面做工作,就像《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李雪莲一样,丁某某写了一个保证书:“一,永远不再纠集老上访户上访;二,本人永不上诉、上访;三,保证回去遵纪守法,当一个好公民。”在被劳教75天后,丁某某被释放。
对丁某某来说,“保证书”不过是一张废纸。她出来后,立即又找到息县法院,要求确认信阳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违法。案子逐级上报给省高院,丁某某的请求未能得到满足。
丁某某再次来到北京,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全国妇联、部分外国驻华使馆等,凡是她认为重要的地方,都被她地毯式访了一遍。她成了上访的重点人物,惊动从中央到地方的多个权力部门。
为此,中央以及河南省有关方面确认丁某某系无理上访。2006年3月,息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丁某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8月16日,息县法院批准将其逮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丁某某上诉后,信阳中院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将她释放,并于稍后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离开监狱后,不屈不挠的丁某某重新踏上上访路。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丁某某来到北京上访。息县法院认为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考察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外地,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撤销对丁某某的缓刑,将其收监,至2007年底刑满释放。
之后,丁某某更换手机号码,河南方面失去她的信息。直到2014年,息县法院最后一次收到上级转来的丁某某的上访材料,此后杳无音信。
如今,丁某某与徐某某所生的儿子也无法联系到他的母亲。只是判断她还在北京,以捡拾废品为生。
故事说到这里,与刘震云所写的《我不是潘金莲》似乎根本不是一回事。那么,真实的故事与被刘震云“高于生活”加以虚构的故事,到底哪一个更荒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