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种树妨安全 证据充分除隐患——柳州供电局以诉讼解决线树矛盾的启示

2016-12-17 08:04朱德灵
广西电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供电局桉树保护区

●朱德灵

违约种树妨安全证据充分除隐患——柳州供电局以诉讼解决线树矛盾的启示

●朱德灵

[编者按] 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全民法律意识不断强化的新形势下,提升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迫切需要。本期《法规与维权》通过线树矛盾诉讼、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例的分析,提炼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经营管理启示,期望电力企业在得到启迪的同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妥善应对各类法律纠纷,提高依法维权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学法辨是非,用法处纷争。法是利剑,法是保障。

[案情简介]

在柳州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与赖某某签订了《树木砍伐协议》并支付补偿金后,赖某某违反协议约定继续在该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桉树。2016年3月,供电局将赖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排除树障。赖某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下,自行清除、砍伐完毕其种植于高压线下的全部桉树,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件起因]

2014年7月,柳州供电局与赖某某签订《树木砍伐协议》,约定供电局对当时赖某某在线路保护区内已种植的桉树一次性补偿2.3万元后,由赖某某将保护区内的桉树全部砍伐完毕;协议同时约定保护区内赖某某“不得再种植或自然生长高度超过2米的树竹”“树木砍伐后,如再生树木(竹子),赖某某必须自行砍伐或修剪”。协议签订后,供电局向赖某某全额支付了一次性补偿费,赖某某亦按约砍伐了保护区内的全部桉树。赖某某砍伐完毕后,供电局对保护区内已无树障的情况拍照留证。

但是,赖某某此后又在该线路保护区内继续种植桉树,并对供电局的多次劝阻与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均置若罔闻,不予理睬。2015年11月,供电局巡查电力线路时发现,上述线路保护区内再生的桉树高度,已远远超过双方约定的2米且已危及电力线路安全,如不及时砍伐或修剪,将可能因桉树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而引发线路放电跳闸,造成大面积停电、火灾、触电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后果极为严重。

[诉讼过程]

为实现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供电局着手通过诉讼排除妨碍,借助司法力量维护合法权益。诉前,供电局从原协议履行档案、现场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告知等三个方面准备诉讼证据。

(一)收集档案资料

供电局与树主赖某某原签订的《树木砍伐协议》以及供电局向赖某某支付补偿款的凭证,能证明供电局已按原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了协议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当时协议签订并且赖某某将线路保护区内的原有桉树全部清除后,供电局对当时砍伐完毕的现场已拍照留证。通过与诉讼前供电局再次对同一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现状拍照对比,证明现场又再生了桉木但赖某某未予清理,从而证明赖某某违反了协议中关于“树木砍伐后,如再生树木(竹子),赖某某必须自行砍伐或修剪”的约定。

(二)现场勘查取证

从拍回的照片可以看出,树木高度已接近上方电力线路,但要证明树木高度确已超过原协议约定的“2米”,供电局还得通过现场测量,以客观数据说话。通过开展现场树木高度测量,从远景拍照反映测量方法以及测量工作全貌,再以近景拍照对测量工具、测量数据重点呈现,以证明测量结论客观科学。在现场勘查中,供电局还对电力线路高度进行了测量,证明电力线路高度符合运行规程要求,以排除因电力线路高度不够才导致树木生长过于接近线路的可能性。通过树木高度与现场线路高度的对比,证明现场树木已与上方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危及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应当立即清除。

(三)有效告知隐患

发现现场桉树超过协议约定高度并危及线路安全后,供电局制作了《安全隐患告知书》,指出树主赖某某在高压线下种树的行为属违约且违法的行为,向赖某某提出了排除妨碍清除树障的要求,但赖某某拒绝签收《安全隐患告知书》。为证实供电局已向赖某某告知隐患并要求清除树障,供电局请随同前往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的村委干部书面见证了送达过程,并在赖某某住所以及村委公告栏上张贴了《安全隐患告知书》,通过拍照固定现场张贴的证据。随后,供电局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安全隐患告知书》邮寄再次送达给赖某某,并保存邮寄单据,通过多种送达方式保证了隐患告知送达的有效性。

诉前证据准备完毕后,供电局依据《电力法》第53条关于“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规定,以及与赖某某原签订的《树木砍伐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令赖某某按双方原签订的《树木砍伐协议》履行,清除线路保护区内的再生桉树,消除安全隐患。

赖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资料和开庭传票后,自知理亏,在法院开庭前自行将线路保护区内的全部桉树砍伐干净。供电局到现场核实确认清除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得准许。

[经营管理启示]

这是柳州供电局首宗线树矛盾主动起诉维权,并获得成功的案例。扎实的诉前工作,是本案实现清障目的的关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巧妇亦难为无米之炊。长期以来,线树矛盾处理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个难题,也成为了基层线路维护部门日常业务中的重点工作。这一方面是由于树主在利益驱动下在线路保护区内恶意种树;另一方面是由于供电企业的线树矛盾治理工作不够规范,证据不充分,使树主有漏洞可钻,同时也使供电企业丧失了依法维权的机会。因此,供电企业在依法清除树障前,应完善证据收集工作,为树障清除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签订树木砍伐协议

供电企业在开展电力线路新建、改建、扩建,需砍伐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时,应依法与树主签订《树木砍伐协议》。在协议中明确需砍伐树木所处的位置、范围面积、株数、一次性补偿标准、砍伐时间等。如果条件具备,建议在砍伐协议中明确砍伐范围的边界地理座标,应用GPS定位技术固定砍伐范围。在《树木砍伐协议》中,还应约定砍伐后再生或再种植树木的高度以及树主自行无偿清除超高树木的义务。协议签订后,供电企业应当依约支付补偿费用,并保存好树主收款凭证,以证实完全履行了协议义务。

(二)发现隐患固定证据

供电企业应按运行规程要求,按期开展线路巡视,及时发现危及线路安全的隐患。发现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树障后,供电企业应通过现场高度测量、现场拍照录相等方式固定安全隐患确实存在的证据。如树障已造成线路放电、跳闸等突发事件,可通过调取保存信息系统数据以证明树障清除的紧迫性。在树障现场,供电企业应采取设立警示标志、拉警界线等措施,告知周边居民危险的存在,尽量减少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而引发触电伤亡事件的可能性。现场采取警示措施的情况亦应通过拍照录相的方式保存证据。

(三)书面送达整改要求

供电企业对于树障隐患,应及时制作《安全隐患告知书》向树主提出清除树障要求,并向树主有效送达。树主拒绝签收的,建议供电企业沟通电力警务室、当地政府、村委等配合见证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供电企业还可通过在树主住所、当地村委公告栏张贴告知书、邮寄送达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实现有效送达。无论是张贴送达,还是由第三人见证送达,都建议通过拍照录相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以证明供电企业作为电力线路的管理人,已尽到了向树主提示整改的义务。

(四)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与树主多次沟通、要求整改达不到效果时,供电企业可着手收集证据资料,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线树矛盾,起诉树主要求排除妨碍或按协议约定清除树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4条第2款、《合同法》第107条,为供电企业依法清除树障和要求树主按《树木砍伐协议》履行砍伐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柳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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