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域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对策

2016-12-15 12:39王朝梁刘艳孙玉娇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经济法国际化改革

王朝梁 刘艳 孙玉娇

摘 要 我国传统经济法教学缺乏国际视野,也脱离院校特色,过于依赖书本,教学内容与方式也是墨守成规,缺乏创新意识,使学生无法有效应用于实践之中。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将结合民航特色,从加强实践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诊所式教学,加强国际交流与比较研究以及加强经济法与民航方向的联系等三个方面展开国际视野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对策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 教学 改革 国际化 民航特色

基金项目: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验实践教学课题“国际视野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对策”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hkfxsyjx201507。

作者简介:王朝梁,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航空法学、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刘艳、孙玉娇,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05

一、 经济法教学现状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教育仍然依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教授内容主要为国内的经济法原理和法规分析,很少进行与外国经济法的横向对比。这使学生缺乏对经济法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际性视野的缺失。

龙应台先生曾经在台湾大学法学院演讲时说道,“我希望知道这个事件在更大的坐标里头,横的跟纵的,它到底是在哪一个位置上” 这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宏观认识的重要性,对于经济法来说,对本国经济法与外国经济法进行横向比对以及对经济法发展历史的纵向分析,能够帮助经济法学者把握经济法在整个法学体系的大坐标中的位置,从而有利于以更加开阔的视野研究以及应用经济法。

另外,现在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法学院毕业生数量大增,而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方式,造成学生对经济法原理、法规的应用能力较差,造成的实际法律从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水平仍有很大差距,不利于他们从学校到社会的角色转换。民航类院校的法科学生更是亟需与民航业相关的经济法学知识与实践机会。这种现状造成了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挑战,促进着法学教育方式的革新。

二、 经济法教学中国际性视野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 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国际性视野的缺失

我国的经济法学教材都全面地论述了国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吸收了学科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法制建设新鲜经验,然而课本编写的着眼点是国内法,很少提到与外国经济法的横向对比,法学授课以课本为纲的传统方式,使得大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以及考核方式上缺乏国际性因素以及视野的扩展,只以课本中的重要国内理论为授课及考核重点,造成了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国际性视野的缺失。

(二) 学生缺乏培养国际化视野的自我意识

传统经济法教学脱离院校特色,过于依赖书本,教学内容与方式也是墨守成规,缺乏创新意识。传统的授课方式使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实际的案例,遑论与外国经济法有关的案例,这不利于学生对经济法学习兴趣的提升,而很少接触与国外经济法有关的实际问题,更容易让他们对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产生畏难心里,也觉得好像并没有必要学习。然而因为学生的信息获取渠道毕竟较窄,很难敏锐地捕捉到社会对经济法学人才的需求方向,这就需要教师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认识到社会大方向的需求,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认识到整个社会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经济法学人才是多么地求贤若渴。

三、经济法教学中结合民航特色的必要性

首先,面对国内六百余所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激烈角逐,如何保持民航院校法学专业在角逐和洗牌中胜出,是急需我们审慎思考的重大问题,而经济法教学中结合民航特色,向民航院校法学专业的国际化教育发展进行探索,建构一套完善的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培养的人才标准体系,是保障民航院校法学专业建设走向国际化之路,保持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其次,民航领域的法学亟待完善。例如目前航空运输业中的焦点问题——航班延误,由于航空运输的高安全性要求,极易受天气或其他外力因素影响而造成航班延误,而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飞机作为出行方式,就容易产生矛盾。而在航班发生延误的时候,如何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很重要的,同时也是解决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纠纷的关键之所在。这就十分需要法律发挥评价作用以及预测作用。

四、 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对策分析

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尚不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因此我们要积极研究当代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要对法学发展趋势有一个理性的、客观的把握,再结合本国情况对该趋势作出反应,在“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大坐标中找准自己的坐标,仔细斟酌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关系 。而在这个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时代,把握当代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就意味着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必须保持世界眼光,能够有效地应对当代世界不断变化的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路径探索同样要放眼世界,寻求学以致用,打造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基于民航类院校的经济法教学改革也必须加入民航元素以促进民航方向法学专业的长足发展。

(一)加强实践教学

应在教学中重视法学实践方法,采用法律诊所等创新形式将学生从书本带到现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诊所式教学出现于60年代的美国,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弗兰克法官,指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 。因此法律诊所式教学是案例教学的进步,更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案例事实判断力和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职业发展。在经济法的教学改革中,各高校法学院应加大力度建设法律诊所,多吸引需要适用国外经济法的案例,通过对真实的经济法案例的接触与探究、解决,激发学生的兴趣,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有利于促进学生主动进行国际化视野的自我提升。另外,可以提升民航院校法律教学的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教师的教学组织和教学实践化的效果,这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加强国际交流与比较研究

经济全球化与教育全球化使得全球高校间以及各种学术交流日益增加,这为法学的国际化视野的扩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而经济法的教育改革也应在此着力,培养一大批懂得国际法律规则又捍卫国家利益的卓越法律人才。现在有众多十分富有挑战性的国际赛事,如航空法模拟法庭大赛 、空间法模拟法庭大赛 等,由北美、欧洲、亚洲、非洲等各国高校的参赛队伍组成,有国际法院的大法官参与评判,实在是不可多得的训练机会。另外还有许多国家的高校之间开展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科学院或者硕士项目,积极进行国家间学术交流,还有组织学生圆桌会议,开设暑期国际小学期,组织国际模拟法庭等富于挑战性的国际赛事,积极实行校(院)际互派学生、学分互认甚学位互认制度,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律教学资源。

此外,比较法教育正在成为各国法学院校的热门学科。我们应加强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可考虑开设外国经济法与国内法的比较法,港澳台与中国大陆的比较经济法等课程。这样把中国法放在国际背景下,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取长补短。要做到这一点,学校应该增加同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的合作项目,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法律执业者到学校授课;进一步开放课程,邀请外国的法科生作为交流生同中国同学探讨切磋相关法律问题,直观地感受比较法学习的乐趣;同时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鼓励我国学生到国外法学院进行交流学习,或者学校也可争取机会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项目,使我国学生能够在国外实习,接触外国的案件以更加深刻地体会国际差异,加强对所学知识的深刻认识。

另外,学生可把握机会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赛事,开阔眼界,增长阅历。

(三)加强经济法与民航方向的联系

教师应不断站在民航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立足于民航院校特色,将民航与经济法相结合,通过对学生眼、耳、手的利用,将课堂对接社会实际,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学生将所学习理论知识致用于解决专业实际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结合,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既让学生掌握一般化的经济法基础知识与精髓,又要充分发掘民航业与经济法的结合点,如航空税法、航空企业法、民航旅客权益保护法等方面内容,结合社会有关热点案例,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此不仅将国际化因素纳入经济法学,而且将民航特色纳入其中,既保证国际化水准,又保证民航特色,打造业务精专的法律人才,实现经济法教学的创新型改革,有利于促进拥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系统培养,为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话语权和迎接国际社会的激烈竞争、提升法律服务于中国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功效和水平提供人才支援。

五、 结语

国际视野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研究有利于促进拥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系统培养,民航特色的加入,更有利于法律人才的专业化,为学生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做好铺垫。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离不开国际化视野,民航院校的经济法教育不能脱离院校特色,将二者融合于经济法教学改革之中,定能为经济法教学开辟新的道路,为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话语权和迎接国际社会的激烈竞争、提升法律服务于中国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功效和水平提供人才支援。

注释:

龙应台.百年思索.台湾大学法学院演讲稿.

李昌麒、周林军、卢代富,等.中国法学现代化的未竟之途.社会科学报.2006 年11 月16 日,第 3 版.

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3).

http://sarins.org/moot-court-2/.

http://www.iislweb.org/lachsmoot/index.html/.

申嘉.市场经济和国际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之现状及对策.中国司法.2007(2).

参考文献:

[1]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Present and Future.34 Okla. City U. L. Rev. 51 (2009).?

[2]李昌麒.经济法学(第 2 版).法律出版社.2008.

[3]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第 5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第8版).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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