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窃电犯罪案件刑事处罚思考

2016-12-15 11:04张朝阳吴成所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监管

张朝阳 吴成所

摘 要 当前窃电犯罪猖獗,但是对于窃电犯罪往往只是供电公司依据违约条款向窃电者追补电费和收取违约金,以及由电力监管部门对窃电者进行行政处罚,却很少对已经涉嫌窃电犯罪的窃电者进行刑事处罚。本文主要针对当前窃电情况、窃电犯罪猖獗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窃电犯罪处罚存在的难点以及加强对窃电犯罪刑事处罚的建议与对策等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关键词 窃电犯罪 窃电取证 监管 处罚

作者简介:张朝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吴成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0

电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同时又是商品。近几年,窃电行为处于多发态势,但是对于窃电行为往往只是供电公司追补电费、收取三倍违约金或对窃电者行政处罚,很少有窃电者因窃电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长乐市为例,2015年以来累计查处130户,追补电量617887千瓦时,追补电费446093.69,收取违约电费1338281.07,这其中供电公司移动公安机关移送的窃电用户共8户,占窃电总数的6.2%。

一、窃电犯罪猖獗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现有法律虽然也有一些关于窃电行为的立法,如《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查处窃电行为的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刑法》上没有针对窃电等犯罪行为设立单独的罪名,而是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使得对窃电等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窃电行为达不到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只能放弃追究,进一步助长了盗电、窃电类犯罪的气焰。

(二)为了利益以罚代刑

供电公司为了公司利益,以罚代刑,对于窃电行为只要窃电人补交电费和交纳三倍违约电费后就不再对窃电人做进一步处理,即使窃电人窃电额已经达到刑法3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也较少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2015年以来,长乐市有40户窃电费用达到了盗窃罪3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供电公司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8件,占可追诉盗窃户数的20%。

(三)民众对窃电行为严重性认识不够

民众对于盗窃私人财产是不可容忍的,认为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但是对于窃取国家财产则不然,认为窃取国家财产不为罪,对窃电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认识不足。而且部分民众出于贪小便宜或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对于这么点财产国家是不会追究的,就算出问题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供电公司是国有企业,对于部分窃电人来说窃电只不过是偷拿了一点国家财产没什么,就算被发现也只是补交下电费就行,不会违法,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四)窃电取证难且窃电数额难以准确计算

对于窃电犯罪,因为窃电行为的隐蔽性及窃电的工具容易销毁,提取到物证具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高科技的窃电,取得证据更加困难。与其他盗窃有形物不同,窃电行为往往只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无其他相关的证据,很难形成较好的证据锁链。由于电能是一种无形资源,具有无形、不易储存等特性,对于窃电数额不像其他有形物品那好认定,即使是窃电者本人也不清楚到底盗窃了多少电能。就算窃电者被当场抓住,那么也只能够证明他在进行窃电行为,对其窃电行为的起迄时间、窃电次数、窃电度数都无法准确的予以查明。

(五)公安机关对查处窃电的积极性不够

公安机关对于窃电案件不会积极主动的介入调查,都是在窃电者拒补电费,供电公司难以对窃电者进行追补电费和收取违约金,供电公司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时才会对案件进行调查,但是调查取证也不够深入,往往是帮助供电公司完成追补电费工作后就对案件就没有做进一步处理。如长乐市2015年以来,公安机关只对2件窃电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件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其他案件还尚未处理。

二、司法实践中对窃电犯罪处罚存在难点

当前对于窃电犯罪多是以盗窃罪进行论处,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点:

(一)犯罪数额定罪难以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将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归入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但是没有对此再做进一步的规定。盗窃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区分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窃电要以盗窃罪论处必须要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窃电行为首要解决的就是认定窃电量的数额问题,由于电能是无形的,对于窃电量的数额难以认定,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至今对于认定窃电量的数额在实践中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对认定窃电行为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单位窃电认定问题

单位窃电相比个人窃电,其涉案金额和影响往往比较巨大,查禁单位窃电更是反窃电的重点。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具体列明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单位窃电犯罪主要是采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的方式,但是单位窃电犯罪通常是出于降低生产成本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目的,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并将窃电所得归于单位的犯罪行为,适用上述处罚方法与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冲突。更因单位窃电行为数额巨大,仅仅采用上述处罚方式并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加大惩罚以遏制窃电行为的扩大化和尽量为国家挽回损失的角度,将单位纳入窃电行为主体的范畴更符合客观的需要。

三、加强对窃电犯罪案件刑事处罚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立法

必须对《电力法》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窃电行为的定义、预防、查处、数额的计算以及法律责任,使得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有可操作的规范。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窃电窃气罪”,从立法上将窃电窃气的犯罪规制为“行为犯”,而不是“数额犯”,从而为惩治窃电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窃电犯罪行为。

(二)加强对电力部门的监管,不能以罚代刑

电力部门在查处窃电行为时,不能以高额罚款一罚了事,应将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也要主动出击,和电力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横向联系,制定规范的移送案件机制,定期沟通查访。对于涉嫌盗窃罪的案件,电力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情况,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构成刑事犯罪主要责任人的也要一并查处。

(三)加大惩治窃电行为的宣传力度,强化整个社会对窃电、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在实践中,大多数窃电者主观上仅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缴电费,最多也是可能被电力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没有认识到其所从事的行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普通百姓在传统意义上具有侵犯公共财产不为罪的朴素意识,为了加大打击窃电行为,遏制窃电现象的猖獗,应加大对惩治窃电行为的宣传力度,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大投入,与政府机构、社区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宣传平台,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宣传窃电行为的危害性,使保护电力、依法用电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建立打击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

电能本身所具备的特性,窃电、盗电行为相对隐秘,应以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为主体,通过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一种监督机制,对用电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窃电、盗电行为,尽量减少损失。

(五)建立电力企业与公检机关联动机制

针对在司法实践窃电行为取证、定性难,以盗窃罪论处具有更大的难度,电力企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在电力企业发现窃电、盗电行为后及时将相应的证据等予以固定,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就取证、定性问题达成一致,力求查处一起、打击一起,避免人为拖延办案时间给此类案件造成障碍的情况发生。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对主要证据的采集,因电能不具有固定性,应主动要求电力部门提供鉴定报告等针对性证据。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电力企业邀请或主动介入,指导公安机关、电力企业收集、固定证据材料,针对案件的办理提出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应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时进行总结,并反馈给公安部门和供电部门,真正做到机制联动,切实打击窃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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