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特色办学思考

2016-12-14 08:07池桂钦
关键词:法学专业农林法学

池桂钦

(福建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特色办学思考

池桂钦

(福建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已连续9年登上最难就业“红牌”榜。高等农林院校本科法学专业无论是师资力量、科研能力、教学水平,还是基础设施配置,与老牌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院校都存在较大的差距。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教育欲求发展,增强竞争力,应结合本校学科优势和资源,构建以“农林”为特色的理论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教师队伍,走特色办学之路。

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教育;农林特色

DOI号:10.13320/j.cnki.jauhe.2016.0128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自此,我国法学教育迎来复苏。随着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得以确认,加之高等教育全面扩招,法学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期。高等农林院校也加入大队伍中。大部分的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业就是在这个时期,即1999年后建立发展起来的。如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建立于2000年,华中农业大学的本科法学专业建立于2002年,福建农林大学本科法学专业也始于2002年。然而近年来,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法学高等教育发展遇到瓶颈。而这些问题,高等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相较于老牌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院校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何能够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立足,突破瓶颈,增强学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发挥好后发优势,根据自身特色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对于高等农林院校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发展困境

目前,全国有600多所高校开办有本科法学专业。大部分的高等农林院校也都设立了法学专业。但是在法学教育呈现遍地开花景象的背后却面临着其所结的果实并不畅销的尴尬处境。法学专业已连续9年登上最难就业专业“红牌”榜。根据麦可思研究院2012—2016年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数据(图1)显示,2011—2015届法学本科就业率都没有突破90%,低于全国本科就业率。最低为85.8%,最高为87.0%,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图1 2011—2015届本科生毕业毕业半年后就业率

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业实力总体比较弱,与其他普通高校,特别是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的老牌法学专业存在着较大差距。

1.办学时间短。高等农林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办学时间通常为10~20年。而政法院校、老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办学往往历史悠久。如北京大学的法学专业发韧于1904年,距今已有112年历史;厦门大学法学专业则有90年的历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有64年的办学历史。

2.师资力量薄弱,办学层次不高。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任教师人偏少,一般为10~20人,职称、学历偏低,科研能力偏弱。以福建农林大学为例,法学专任教师共20人,其中副教授4人、讲师14人,助教2人,博士(含在读博士)6人。而政法院校、老牌综合性大学师资力量十分雄厚。如厦门大学有专任教师87人,其中教授33人,副教授27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71人。由于师资薄弱,大部分高等农林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硕士点,只有少数学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如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但目前无一所高等农林院校设有法学博士点。

3.基础设施配备不足。图书资料、教学资料配备不足,缺乏相关实验配置,一些高等农林院校甚至连模拟法庭这样的最基本的专业实验室配备都不具有。在这点上,政法院校、老牌综合性大学实力雄厚。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设有43个研究中心(所),建有国家“211工程”重点项目“中国法制信息港”和综合性的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学院设有专门图书馆,现有藏书30余万册,其中中文法律图书25万余册,外文法律图书5万余册,中文法律期刊1 300余种3万余册,外文法律期刊80余种3 000余册。

老牌综合性、政法类院校无论是文化沉淀、学术积累、师资力量,还是基础设施配置,都是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比拟的。实力雄厚的老牌综合性、政法类院的成了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业争相学习的对象。高等农林院校从人才培养目标、理论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模式等各方面全方位地向这些老牌综合性、政法类院校进行学习,甚至连教材的选用、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也无异于这些院校。然而,一些高等农林院校成立之初,并不具备实质办学条件,仅为了追求多科性和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盲目设立。加之,法学专业在高等农林院校为非主流专业,往往不受重视,被边缘化。在“先天发育不成熟,后天又营养不良”,与老牌综合性、政法类院校实力相差悬殊的条件下,完全照抄照搬这些院校的做法,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没有特色,不具有竞争力,在当今法学专业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非但不能促进自身法学教育的发展,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二、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特色办学发展路径分析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娴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1]。这是对所有法学专业的要求。而农林院校由于法学专业办学时间短,基础薄弱,投入有限,无论是师资队伍、教学能力还是科研水平都无法与老牌综合类、政法类院校相提并论。如果培养模式仍采用“经院式”,所培养的法科学生很难在多元的竞争环境下脱颖而出。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目标的确立和法治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土地、农业的产业化、农民的权益保护等大量涉农问题都亟需法律介入解决,这都需要法律人才的参与。高等农林院校应当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为基础,依托本校的传统特色优势,即与农、林、牧、渔等专业相结合,整合资源,形成互相支撑和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农村基层培养服务“三农”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实现法学教育的专业化与个性化,提高农林院校法科学生的竞争力和社会的认可度。

(一)构建以“农林”为特色的理论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效果。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划定了16门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资源与环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高等农林院校法学专业在设置理论课程时往往简单地以此为指导,以老牌院校的课程体系设置作为样本安排课程,而忽视了与本校优势学科相结合和利用本校现有的丰富教学资源,这导致培养的人才毫无特色,在人才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只有建立和践行以“农林”特色的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体系,才能培养出富有竞争力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特色法律人才。高等农林院校应依托自身优势优化理论课程设置。首先,应充分考虑到法学专业的基本要求,保证教育部划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立与课时的同时,在这些课程授课过程中在向学生讲授本学科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注意结合“三农”问题,针对当前农村发展新形势,讲授本学科所涉及相关涉农法律问题。如民法中对农村土地制度、集体林权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农民工劳动权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与资源法中对关于农村环境等涉农问题进行重点或专题讲解。其次,法学专业选修课部分,根据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适当开设涉农类法学课程。如农业法律与政策、农村基层组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课程。另外,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投资步伐加快,农产品贸易增加,懂得涉外农业法律知识也十分必要。因此在农业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上,可开设一定比例的涉外农业法律课程,培养不仅掌握国内农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对国外农业法律知识也熟悉的高级法律人才[2]。再则,充分利用本校教学资源,开设相关农科类个性发展课程[3]。如农业概论、农业经济学、林业经济学、农产品加工概论等,将法科学生培养成既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又了解农科知识的复合型特色人才。

(二)构建以“农林”为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是与理论教学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性教学是法律学科的特点和内在要求。有效组织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帮助学生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构建一个科学的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体系十分必要, 以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4]。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学教育当然也不例外。高等农林院校实践教学应充分利用本校资源,构建以“农林”为特色的实践体系。

1.高等农林院校可通过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和资源,在农村基层组织建立实践基地。运用社会调查的方式,了解我国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社会矛盾。让法科学生走进农村,贴近农民,了解农业。掌握一定农林技能和农村纠纷解决的技巧,培养学生服务三农的意识。

2.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1)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化的模拟法庭。通过模拟法庭,导入涉农法律案件,开展模拟审判。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扮演,进行庭审辩论,文书写作,亲身体验接近“实战”的审判过程 ,增强学生对程序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学生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分析能力。(2)建立“三农”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是法科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职业技能的有效方法和途径[5]。农林院校法科学生通过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能够加强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和加深对“三农”问题的认识。(3)建立法学虚拟仿真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是学科专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通过法学实验教学软件,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多种手段进行案件模拟。学生模拟法律职业人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判断。法学虚拟仿真实验不受时空限制,海量的案件为学生模拟训练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有利于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发散性法律思维与逻辑推理能力。

(三)强化师资力量,鼓励教师开展“三农”法律问题研究

高素质的师资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6]。然而,目前我国高等农林院校法律专业教师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农业法律教育的需求。一方面,教师数量上总体匮乏。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律专任教师一般只有10~20人。教师总体工作量较大,许多老师同时承担多门专业课程的教学。繁重的教学任务使其难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三农”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更无力承担涉农法律课程的教学。即使勉强开设,由于自身没有深厚的研究基础,也无法保证所开设课程的质量与效果。另一方面,教师整体素质不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少,博士率低。在专业开办初期,一些高等农林院校由于法学师资缺乏,部分教师甚至是由非法学专业教师转岗而来。高等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业要在全国众多法律院校中脱颖而出,培养出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提升法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是关键。

1.引进人才,壮大教师队伍。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带领学科发展;引进高素质博士,解决师资匮乏问题。

2.提高师资队伍高职称、高学历人员的比例。鼓励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积极申报教授职称,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积极申报副教授职称,提升专任教师高级职称人数的占比。加大对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力度,鼓励教师在职攻读法学或农科类博士学位,提高教师博士率。构建一支在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学缘结构等各方面都更加合理的教师队伍。

3.成立科研平台,设立“三农”法律问题的专项科研基金。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三农问题一直不受法律界的重视。从事“三农”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寥寥无几。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农业部门关于“三农”法律问题的科研课题都非常少。这与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对“三农”法律科研的需求极不对称。高等农林院校可结合本校学科优势与资源建立研究基地,为教师们开展“三农”法律问题研究提供平台。如南京农业大学设立了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立了农业法环境法研究中心,福建农林大学设立了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依托研究基地设立涉农法律问题的专项科研基金资助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三农”法律问题研究。如福建农林大学农村法治研究中心2016年对13位老师的涉农法律问题研究予以立项资助,极大促进了教师们研究“三农”法律问题的积极性。

4.加强兄弟院校之间涉农法律的学术交流。兄弟院校之间可定期召开相关学术会议,相互交流与学习,取长补短。在涉农法律研究方面比较薄弱的院校还可邀请在涉农法律研究有所建树,成果丰硕的兄弟院校的学者来校讲座,开拓本校教师的视野,提高科研能力。

三、结语

法学教育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要地位[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为法学教育发展迎来新的契机。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教育应当借此契机,根据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校优势学科和丰富的教学资源,加大投入,构建以“农林”为特色的理论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教师队伍,培养既满足法科人才的基本要求,又兼具从事涉农法律工作能力的复合型的特色法律人才,走特色办学之路,促进学科发展,才能在全国众多法律专业中脱颖而出。

[1] 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30.

[2] 张敏,王晓伟.我国农业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11-14.

[3] 何宏莲,宋雪.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6+3+1”人才培养特色课程体系构建与推广[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173-175.

[4] 聂志平,徐媛.构建以“农”为特色的农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若干思考[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59-162.

[5] 胡靖.论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与优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4(4):76-79.

[6] 岳红强.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改革路径[J].大学教育,2014(3):57-59.

[7] 焦富民.“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J].法学杂志,2015(3):42-51.

(编辑:刘伟霄)

2016-07-06

福建农林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问题研究——以福建农林大学为例”(编号:111415248)。

池桂钦(1978-),女,福建闽清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社会法。

G642

A

1008-6927(2016)05-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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