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被查出漏罪后上演的荒唐故事
曾任武汉市硚口区某局党委书记的伍某,入狱后因怕被查漏罪,遭到同监牢的于某诈骗,不仅被骗走500万元欠条,还将家中两套房产、1辆轿车等均过户到于某头上。
8月8日,身陷囹圄三年的重庆厅官雷政富首度“发声”,他不仅否认存在漏罪的举报,还不服重庆高院以受贿罪判其十三年的判决,并提出申诉
不久前,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委原书记李波受审时当庭举报,称雷政富曾收受几处门面房,认为雷政富案涉嫌漏罪。事实上,近年来,围绕着贪官入狱后又被查出漏罪,上演了不少故事。有的剧情跌宕起伏,不断反转,有的则让人啼笑皆非。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委原书记李波案庭审过程中,证人罗某指证李波曾收取他的贿赂。可李波反称,罗某曾长期在重庆市从事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2013年因涉雷政富案接受调查,但重庆有关部门向罗某调查时,罗隐瞒了向雷政富行贿几套门面房的事实。
李波的当庭举报意指,除了三年前法院认定的三笔受贿,雷政富还曾收了第四笔钱物——几套门面房。案发后,雷政富与行贿人都隐瞒了这几套门面房。
对此,公诉人在庭审中称,李波对于雷政富的举报,应由法庭核实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进行调查。也就是说,雷政富是否收受了这几套门面房,有待于下一步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
今年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定书显示,雷政富已获减刑10个月。雷政富的原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减刑10个月后,刑期变更为从2013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如果“门面房”举报查证属实,那么刑期是否会有变化呢?
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接表示,雷政富是否收受了几套门面房,这有待于司法机关认定。不过,我国刑法对于漏罪、新罪都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举例来说,嫌疑人盗窃5万元,量刑建议计算的基准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宣告后,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嫌疑人实际上盗窃了10万元,即除了原判决的5万元,又新发现了5万元。那么此种情况就属于同种漏罪(原罪、新罪都是盗窃罪),原罪、新罪数罪并罚后,基准刑大约是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七年。
受贿罪与此相同。比如某位落马官员涉嫌受贿30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判决宣告后,司法机关又发现新线索,查明该名落马官员隐瞒了数百万元受贿财物,那么依据同种漏罪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新罪——隐瞒的数百万元受贿财物,以及该名官员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再定罪量刑。简而言之,只要查明有漏罪,那么肯定会一追到底。
说起漏罪线索的发现过程,尽管举报雷政富漏罪的真实性有待调查,但现实中,确有已服刑的贪官又被举报漏罪,举报最终成功的。往往二者关系越密切,举报成功率越高。
不过,更多漏罪的新线索,是司法机关深挖该案、或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的。这些案例也颇有独特之处,被认为体现了不包庇不护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法律精神。
“他成为了今年以来,两次被推上被告席的职务犯罪第一人。”2011年1月,云南富宁县原卫生局长王绍光因受贿、私藏弹药罪获刑15年。但很快,办案人员发现王的合法收入与现有资产明显不相符,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当年7月,王就因此又站上被告席,获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怎么了,你傻了,说好的,自由呢?不哭了,不闹了,都怨你,太贪了。”这段网友模仿周杰伦歌曲创作的顺口溜,说的是湖北石首市国土局原局长王永平。2015年2月,因受贿获刑的王永平刑满释放。他或许不会想到,获得自由没几天,他就又“进去”了——石首市检方发现,王永平此前还有漏罪,遂以涉嫌受贿罪再次对他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湖北武汉新洲区发改委原副主任程某的经历,与王永平有相似又有区别。2013年12月,程某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6年。因程某患糖尿病及心脑肾等疾病,暂予监外执行。可不久之后,检察机关就查出程某存在漏罪,增加了刑期。
事实上,除了贪污、受贿罪等外,贪官漏罪的罪名还有不少。比如滥用职权罪——程某就因某公司申报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时,他明知其弄虚作假没有处理,反而越权通知财政部门拨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获加刑一年半。
辽宁阜新市委原书记王亚忱入狱后,则被查出其还犯有两大罪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王亚忱还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采用虚开发票等,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获加刑7年,与前罪合并执行15年。
辽宁阜新市委原书记王亚忱入狱后,被查出其此前还犯有两大罪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十八大后,多名贪官被追诉漏罪,不仅为公众喜闻乐见,也受到专业人士点赞。
“以前说起漏罪,常常与社会新闻、诈骗贩毒等有关。如今,看到越来越多的贪官被追诉,心里很高兴,这是正确的方向。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漏罪追诉的一视同仁,是一个特别好的现象。”一名担任某省纪委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的律师告诉记者。
对前文提到的王永平“出狱后又因漏罪被立案侦查”,《人民法院报》专门刊发评论认为,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进步,是对法律负责。在没有新证据前,不能搞“有罪推定”,但情况变化后,就应该及时启动新程序。
来看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事例。2009年,曾任武汉市硚口区某局党委书记的伍某,因受贿获刑10年,入狱后碰上了同一监牢的诈骗犯于某,于某称自己有门路,获得了伍某信任。于某取保候审后,谎称相关部门还要查伍某的漏罪,及其儿子的问题,自己有关系能摆平,竟骗得伍妻向其打下500万元欠条,还将家中两套房产、1辆轿车等均过户到于某头上。
“这件事至少说明,伍某及妻子都相信,自己的腐败问题比司法机关认定的问题更加严重。”这也是采访中许多人的共同感受。
有学者和政府公务员还对漏罪追诉提出了建议。“加强漏罪追诉是一件好事。但我们的司法机关办案时,也需要练就‘火眼金睛’,发现问题更深入、更仔细。”有公务员提到,追诉中,无论是走程序还是人力、财力、资源上,都要耗费一定的成本。对于如何将严查漏罪与预防腐败相结合,上述律师认为,一方面,主流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对追诉职务犯漏罪成果进行宣传,展现“有腐必反,有贪必惩”,对贪腐者形成震慑。更深层面,应引入群众有序参与的监督机制,发挥公权力机关+群众的作用,使得针对公务员的监督无处不在。
“听到第二次判决和合并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我反而清醒了。不管我们自以为多缜密,干得多人不知鬼不觉,也逃不脱组织的手掌心。”某市一名漏罪局长的忏悔书上如是说。在其因受贿罪入狱几年后,一名前下属案发,为减轻处罚,交代了向局长行贿的细节。
这名局长被加刑5年的背后,是反腐的深入和法治的进步。
(《廉政瞭望》李天锐/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