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老王于2009年10月过世。随后,他的女儿小王与其兄、姐在一起协商分割其父遗产事宜,三人达成协议:老王名下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归小王所有,小王给其兄、姐各20万元。其余电器、家具等财产由其兄、姐任选,剩余归小王所有。三人签字后,小王尚未向其兄、姐支付约定的款项,即在其父亲的电脑中找到一份“身后事项安排”。
这份“身后事项安排”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我患病四年,幸得小女小王悉心护理,得以延年。最近觉身体每况愈下,故趁头脑清醒、神智健全之际对身后事宜预作安排。一、丧事从简,只通知我的弟弟及我的几个子女。骨灰与我妻之骨灰合葬即可。二、我的财产只有现居住的房屋一套及家具和少量存款。存款已给小女小王,可用于我的丧事及我与老伴合葬事宜。三、长女为我们夫妻的养女,我们将其抚养成人,并未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可将我妻留下的金手镯一只交其作纪念。长子事业有成,经济宽裕,足慰我心,可由其自选家中物品做纪念。
面对这样一份“身后事项安排”,小王认为这就是父亲留下的遗嘱,遂将此事告知其兄、姐。哥哥认可电脑中的文字记载为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挑选了家庭相册及其父的部分衣物作为纪念,表示不再要小妹的20万元。但姐姐认为,父亲生前并无遗嘱,也从未说起过自己系抱养之事,电脑里的文字不能证明是父亲所写,就应当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父亲的遗产。
来一点家法:
在被继承人电脑里发现的被继承人对于身后事的安排,是否可认定为遗嘱?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章的规定,遗嘱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五种形式。如果小王所述属实,即老王电脑中的“身后安排”为老王自己录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老王电脑中的“身后安排”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不具备法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本无法确认为老王本人所写。在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小王姐姐否认的情况下,该份材料的性质完全无法固定,故不能确认其为被继承人老王生前的自书遗嘱。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小王兄妹三人在老王死亡后,本来是通过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但因小王发现老王电脑中存有“身后安排”,误认为此系父亲生前所立遗嘱,并以此为据去与哥哥、姐姐协商可否变更三人就继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遂引起纠纷。既然“身后安排”不能被视为老王的遗嘱,也就不存在遗嘱继承一事。小王兄妹三人就继承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均应自觉履行。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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