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少华
未成年人滑雪事故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对抗,一面是滑雪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另一面是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责任。因事故发生原因诸多,有雪具瑕疵、警示标示不足、第三方原因(他人与未成年人相撞)等,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配差异不小。
孩子年龄越小,家长的责任可能就会越重一些。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不认为他们有主动发现、规避危险的能力,这就更需要他们的第一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
对滑雪场来说,接待未成年人,应当履行比对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即便雪场在门口、餐厅、租屋等都设有风险标识,也并不表明雪场方面已经履行了“完全的”警示和提醒义务。
实践中,争议点往往在如何算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一,经营者是否办理相关的经营资质、员工是否合格上岗;其二,是否提供了醒目的警示标识(提示牌、警示信息广播等),合格的滑雪场地(路况、雪质)以及安全可靠的保护网等;其三,在滑雪者选取经营者提供的器材时,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进行详细的指导说明。
没有法律去规范未成年人、滑雪场经营者等各方责任具体如何分担,也正因此,诉讼结果有不确定性,判决结果因个案而异。
以北京二中院2016年4月审结的一案为例,10岁的欧某在中级滑雪道与乔某发生碰撞受伤,法院认为,欧某之父未帮其选择合适的雪道并放任其自己滑行,应承担70%的责任。
在乌鲁木齐中院审结的一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没有对未成年人高某进行详细的雪具使用指导说明,在器材的提供、检查、管理、善后上存在过错,判令承担对高某受伤赔偿的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