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会成果彰显领导人政治决心

2016-12-07 07:24任建明
廉政瞭望 2016年21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宣讲团全会精神

文_任建明

六中全会成果彰显领导人政治决心

开栏语

近段时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国上下掀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从本期起,廉政瞭望开设“解读、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栏,报道对全会精神的领会和落实。

十八大以来抓党的建设,抓反腐败工作的实践表明,政治决心是“第一生产力”。人们有理由相信,正是源于坚定的政治决心,党内监督的效果将得到明显改善。

日前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解读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并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主题,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研究党内监督问题,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笔者认为,六中全会在聚焦党内监督这个主题上,有不少亮点和突破。但从长远来看,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仍是党内监督最重要的保障。

领导人的政治决心,是完善党内监督的关键要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早在2003年就颁布实施了,原第三章“监督制度”提出了十大监督制度。监督制度固然是破解党内监督的关键要素,但从党的领导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领导人的政治决心依然是一个重要的要素,甚至是更为关键的要素。

历史地看,正是由于缺乏了这个政治决心,《条例(试行)》虽然有十大制度,但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例如,十多年来,“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均无太多典型个案;“巡视”制度建立起来了,但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发现问题的效力;“述职述廉”在很多地方开展起来了,但多数是轻描淡写、形式大过内容,没有产生更多实际监督效果;“民主生活会”虽然在一定比例的党组织生活中还在采用,但批评自我批评这个法宝当时大多已失传,凡此等等。

十八届六中全会,首先突显的是破解党内监督难题的坚定政治决心。如全会公报中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这些都是坚定政治决心的掷地有声的表达。

十八大以来抓党的建设,抓反腐败工作的最新实践表明,政治决心是“第一生产力”。未来人们有理由相信,正是源于坚定的政治决心,党内监督的效果将得到明显改善。

人人负有监督之责,责任大小区分合理

十八届六中全会,另一突显的亮点是压实监督责任。如全会公报和《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由此可见,从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到每个基层党组织,从党的最高领导人到每一个普通党员,人人都肩负着党内监督的责任,而且责任大小、多少的区分是合理的。

在上述监督责任体系中,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各级书记特别是总书记,无疑是最关键的监督责任主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践自1998年就开始了,但此后15年成效不尽人意。十八大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最新实践表明,启动问责,落实责任,才是撬动做好工作“杠杆”的最有力“支点”。其中最关键的则是,党的总书记切实担当起了监督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既率先垂范又敢于碰硬,攻坚克难。在习总书记领导下,新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也担当起了自己的监督责任,严格追究“两个责任”,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正是这个变化,才引发了监督结果的改变。而在这个责任体系的支撑下,党内监督的新局面就一定会打开。

监督制度仍需突破

我们也应该看到,短期内,提升政治决心,压实监督责任,可以显著改善党内监督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依然是最重要的保障。

《条例(试行)》效果不佳,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督制度上的制约。《条例(试行)》第八条有这样一个监督责任要求:“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但在纪委主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下,鲜有纪委领导敢于越级报告。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上进行突破。其中,“两为主”是关键,在其保障下,“同时报告”(反映的正是同级监督)才变为可能。可见,制度很关键。正如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讲到的那样:“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纪检机关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强调加强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将“双报告”、“两为主”写入《条例》,将已取得的突破固化下来。但笔者认为,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上的改变只是一定程度的突破,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在党内监督制度创新上,我们还应更加重视党内民主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全会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的落实,需要靠一系列具体制度的保障。此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监督也同样重要。为了保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应拿出具体措施探索落实党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党代表的任期制,这两者都是相关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党内民主监督在党内监督中处于核心的位置。例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监督党的本级党委会和纪委会上,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个监督落实了,类似“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难题就可有解了。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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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审计长遭“围堵”,街道书记发问省委书记

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各地都掀起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廉政瞭望记者发现,除了原原本本学习文件等“规定动作”外,各地学习的方式、手段、侧重点等也有区别。

学习中,将六中全会精神与当地实际结合,突出问题导向,成为一大特点。如辽宁强调“以全会精神为指导,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等的补选,深刻吸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教训”。天津10月份刚接受巡视反馈,提出将“做好巡视整改”列为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深刻认识巡视发现的“圈子文化”不绝、好人主义盛行等问题的严重危害。山西则将学习全会精神与部署11月初的换届相结合,提出“全面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坚定推动经济稳步向好”。

聆听中央宣讲团成员的报告,更有助于各地干部群众领会全会精神。“我们川东老乡喜欢用这个词:主心骨,一家人、一个地方办任何事,都要有依靠、有灵魂。”曾在四川工作多年的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宣讲时,强调增强“四种意识”。宣讲结束10分钟后,刘家义还被“围堵”在主席台上答疑解惑。而“解渴、好懂”,则是参会人员对宣讲的印象。

辽宁省委书记李希作为中央宣讲团成员在辽宣讲时,沈阳市五里河街道党工委书记刘庆吉抢到了向省委书记发问的机会:“辽宁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从哪些着力点入手?”

在江苏,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则与该省专家过招,探讨“党内政治文化建设”、“普通党员如何加强自我监督”等问题。

各省份也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学习班、组成面向基层的宣讲团等。如四川省委中心组举行专题学习会,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发言。湖北、天津等省市组成省委宣讲团、召集领导干部学习六中全会精神轮训班等,突出“从严治党重点抓关键少数”。在山东,公安干警组成文艺小分队,将全会精神寓于文艺节目中。除此之外,通过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宣传贯彻全会精神,吸引干部群众参与讨论,亦成为学习六中全会精神的一大亮点。(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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