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将小偷追进河里的追赶者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
比如对跳河小偷置之不理就会涉嫌犯罪,江苏省盐城市的一起追小偷溺亡案。
2005年2月18日晚9时许,家住潘黄镇新民村的李志胜和家人一起在自家东头房间里看电视时,突遇停电。李睡觉醒来时发现有一个人站在房间里,李认定是小偷,随即起床追赶。李某等三人经过搜寻,找到了“小偷”,“小偷”迅速向北奔跑,后跳入河中,并一直站在河中水草丛中。李志胜等则在水泥船与其僵持了半个小时,见无法捉住河里的“小偷”,李志胜等三人回家。对于他人提醒小偷可能被冻死,李志胜不以为然地说:“他偷我家的东西,我又没打他。”次日中午,该人溺水死亡。盐城市盐都区法院最终判决李志胜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刑期两年。原因在于李志胜在寒夜将被害人逼入河中,使其处于危险状态,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最终导致被害人发生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
假如追赶者对小偷的死亡无明显过错或者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2004年10月31日凌晨,安徽合肥3名下夜班者发现自行车被盗,正巧碰上1人从现场经过,3人便怀疑该人是窃贼。该人在被追赶后,跳入河中结果不幸溺水身亡。3人起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审查此案的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认为:追赶的3人主观过失不明显,对溺水者的死亡结果无明显过错责任。为此检察院认定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3人。同年12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撤销了案件,3人被释放。(文丨徐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