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追赶小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行为旨在防止不法侵害。
例如在温州发生的温演森案就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小偷钟国新和张银丽盗取温演森旗下员工杨小姐一部手机后逃离。温演森发现后,驾小车追踪,在追逐中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张银丽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2015年5月1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6792.86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针对辩解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官表示,根据刑法,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张银丽在实施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之后就已逃走,被盗财物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完全终了,温演森通过寻找再次发现张银丽的踪迹并重复报警,随后的追击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盗窃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