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域广 宋大伟
“辛普森案”漫谈
——论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王域广宋大伟
【摘 要】“辛普森谋杀案”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为轰动,举世瞩目的案件,当时被称为“世纪大审判”。本案的被告辛普森是知名的美国黑人橄榄球明星,而被害人是其白人前妻及其男友。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对于多数白人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他们突然觉得足够的财富使一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对于多数黑人来说,正义终究是得到了伸张。而作为“局内人”的德肖维茨通过《合理的怀疑》向我们展示辛普森案背后的程序正义,而本文即是在读罢此书后对此书所阐述的法律规则尤其是程序正义进行评析。
【关键词】辛普森 程序正义 客观真实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真相”可以说是任何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穷极全部精力想找到的“宝藏”,但是正如德肖维茨在书中所说,不同主体由于他们的利益不相同,所以他们寻求的真相都是某种特定种类同时有明显具有某种偏好性的真相,而这类“真相”并不都是客观真相。虽然,终极真相往往会偏向检方。在刑事诉讼中,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的怀疑”,但是何为合理的怀疑,具体也没有一个确定的定义,它往往和一个法官的办案经验有关,要想成功将一名被告定罪,那么无疑在证据的量和质上都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但是这其实相当模糊的,同样的证据在一个法官看来,他可能会说:“能,够了,就是这样”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对另一个法官来说:“嗯!不,还差点东西”这还没能使我消除合理的怀疑,合理的怀疑可能就是骨子里存在的一种莫名的疑虑感,是一种与经验有关的存在感。但是,对于公、检来说,他们为了寻求心中所谓的真相,往往会在证据的量上下功夫,这也许就是动用私刑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动因。这种将寻求客观真实作为审判唯一要务的作法是否正确值得我们深思:是否有一些价值会高于事实的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就从正面回答这一问题。假设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件,某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却发现全部指控的证据由于取得手段违法,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有证据都应该被排除,可事实上此被告确实杀了人,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我想所有人都会做出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个事实有罪的人基于非法排除规则最后却得到了无罪判决,事实有罪在法律上确实无罪,此时我们不禁会问:客观事实真有那么重要吗?至少在有些情况不是那样的。在法治的道路上我们是到底是应该追求结果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在辛普森案中,我们是否会看到有些价值确实是比真相更为重要,在有些时候,客观真相必须为某些与真相毫不相干的重要价值让步——比如隐私权、健康权。也没有人愿意将高定罪率建立在高错案率之上。每个案件都有其终极的真相:“你到底有没有做?”但是现有证据如果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那么始终是不能定案的。
在辛普森案件中社会大众与陪审团对案件的观感之所以不一样,媒体在其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社会大众,特别是白人群众会说:“检方铁证如山,他的确有做那档子事”,而陪审团的反应却是:“检方的证据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建立有罪确信的程度”,德肖维茨早书中也多次谈到媒体的报道确实是没有反应真实的情况。比如,手套到底是否合手的误读,评论家们的偏见影响大众的判断,媒体扭曲辩方的论证等。由此不禁让人想到佘祥林“杀妻案”,当然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有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煽情声讨、舆论导向和舆论先入为主的“媒体审判”是分不开的。诚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有其积极意义,能增加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但是,媒体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
在辛普森案判决之后宣布后,在那些针对法律制度的批评里,最常听到的就是金钱决定审判,事实上,此类批评的核心在于是否“有钱才能挑战检方”。当然这要从适当的角度来看,因为有钱并不能代表可以买来无罪判决,就辛普森案而言,有钱就能请到一流的律师,能请到一流的鉴识学、调查学专家,使其能在专业能力和证据上挑战检方,并且金钱能够买到更为详尽的调查,而调查可以挖掘出更多的事实,而事实却能改变陪审团的看法。所以,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金钱并不能买到无罪判决,但是在势均力敌是往往可以影响判决,而在法庭上那些高酬劳的律师的种种技巧,比起他们的调查而得来的证据而言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合理的怀疑的确是需要不合理的价钱,金钱确实对辛普森最后的无罪开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足够的金钱使得很多案件的被告,没有公平的机会去挑战检察官的证据,让他们对检方的证据只能硬生生的接受。
辛普森案法律运用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正像辛普森案主审法官所说的,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却没有。这个案例也充分证明了在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的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仅仅追求客观真实是不够的,一定要注重程序上的正义和侦查手段的正当性。
参考文献:
[1]亚伦.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杨新亮.再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由刘涌案和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S1):12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