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作证案始末

2016-12-06 07:57邹家梅
莫愁 2016年10期
关键词:闺密利息信用卡

○邹家梅

微信聊天作证案始末

○邹家梅

2014年10月21日上午,在厦门宏业会计代理公司做会计的刘玉丽,下班回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里小区的家中,随后接到邻居、昔日同事林娜的电话,提出想来她家坐坐。

时年30岁的林娜,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农村,2004年从福建商业学校毕业后,到厦门打工。2007年3月,她应聘到宏业会计代理公司供职,与刘玉丽成为同事。刘玉丽比林娜大两岁,厦门本地人,性格开朗,为人热心。林娜同样性格开朗,对刘玉丽总是“丽姐、丽姐”叫个不停,很讨刘玉丽喜欢。刘玉丽不但在业务上指导她,下班后两人还经常一起吃饭逛街,渐渐成了闺密。

2010年8月,林娜与经营灯具生意的张东放结婚。婚后不久,林娜辞职专门帮丈夫打理生意。

由于林娜与刘玉丽租住在同一小区,两人交往依旧频繁。每遇周末,林娜夫妻还会把独自居住的刘玉丽叫到家里改善伙食。

当晚,林娜就提着水果前来敲门。平时,林娜上门都比较随意,看到林娜提东西上门,敏感的刘玉丽意识到林娜有事要找自己帮忙,便主动开口:“你找我有什么事?”林娜说:“近来很多货款都没收回,进货资金有点困难,想找你帮忙,借1万元周转。”

“我手上还真没有,怎么办?”闺密第一次开口,自己却无法帮忙,刘玉丽有点愧疚。林娜有些着急,无奈地说:“没有也没办法。我们就周转十几天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想到时给你算点利息。”这时,刘玉丽想到自己手上还有一张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就说:“利息倒不重要。要不明天我用信用卡去银行透支给你,你一个月能还上就没事。”林娜面露喜色而去。

当晚十点多,林娜给刘玉丽发微信说,不如干脆将信用卡借给她,她每月给刘玉丽500元利息。林娜诚恳地告诉刘玉丽,由于她时常要资金周转,借别人的钱也要给利息,给谁都是给,不如把钱让最好的朋友赚。

刘玉丽与林娜相交多年,对她的为人处事有所了解。稍作犹豫,刘玉丽同意了,并在微信中相约第二天晚上八点,林娜来刘玉丽家取卡。

数次透支取现,如期还贷放松警惕

第二天取卡时,林娜从口袋里掏出500元硬塞到刘玉丽的手上,称先支付这个月的利息。刘玉丽不好意思收,但林娜态度坚决地说:“我借钱是做生意赚钱,你不收我哪好意思。”在林娜的坚持下,刘玉丽收了钱。为了林娜取款方便,刘玉丽用微信把信用卡的取款密码发给了林娜。

当天下午,刘玉丽的手机就收到了信用卡被转出20000元的短信通知。她有些担心:万一林娜借款不还怎么办?林娜不开口,刘玉丽也不好意思上门让她写借条。

2014年11月20日,还没到还贷的最后期限,刘玉丽就收到银行发来的已还款短信。几天后,林娜还特意上门,表示谢意的同时,又把500元利息提前交给了刘玉丽。此后,林娜又数次从刘玉丽的的信用卡中透支取现,虽说每次的透支数额有所增加,但都如期还上。刘玉丽渐渐放松了警惕。

2015年2月25日,刘玉丽再次收到了信用卡被透支99300元的银行短信通知。看到透支数额已近信用最大限额,刘玉丽有些吃惊。但她很快又自我安慰,林娜夫妻俩在海沧有公司,又与她住在同一小区,还与自己有多年交情,不可能骗她。

刘玉丽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直到2015年3月10日,信用卡最后还款期限到了,刘玉丽竟然没有收到银行发来的已还款信息。想到逾期不还有很高的罚息不说,将来还会影响自己的银行信誉度,当晚八点多,刘玉丽试探性地在微信上问林娜是不是接到了大单,但林娜没回复。第二天,刘玉丽再上微信,仍没看到林娜的回复,她心里顿时有点不安,拨打林娜的电话,竟然停机。当天下班,她特意去了林娜夫妇的公司,结果发现公司已转让。

遭骗起诉闺密,微信凭证赢官司

刘玉丽意识到事情不妙,她赶忙去林娜家。敲了半天门没有反应。隔壁邻居告诉她:林娜一家三天前就搬走了。直到此时,刘玉丽才不得不相信,林娜借用自己的信用卡应该早有预谋。

担心林娜再次透支,第二天上午,刘玉丽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此后,刘玉丽多方联系林娜无果,决定用手上仅有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起诉林娜。

刘玉丽咨询了专业律师,被告知,此类诉讼在全国并无先例,当属全国首次。2015年4月20日,她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10月3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玉丽虽然没有借款借条作为凭证,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证据能证明其信用卡在林娜手中,而且林娜知道信用卡密码,又有银行取款凭证,足以证明林娜借款的事实,最终判处林娜归还刘玉丽99300元本金及借款期间发生的利息。警方查实,林娜因生意失败逃往了福州,目前她以涉嫌欺诈罪被警方实施了控制。

法官对此评析说,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等障碍,要当证据并不容易,不过,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也有望被采纳作为证据。

法官提醒,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编辑张秀格gegeprett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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