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 连玲丽
摘 要:2011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通知,批准北京城市学院等5所民办高校自2012年起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这是国家民办高等教育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民办高校发展的趋势之一。青岛工学院作为一所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争取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研究从合作培养、联合培养以及独立培养三个方面对青岛工学院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思路和途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青岛工学院 专业学位硕士教育 思路与途径
2011年,教育部启动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54所学校获得专业学位招生资格,其中首次有5所民办高校获得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从此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成为众多民办高校探讨和发展的目标。青岛工学院作为由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的一所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目前办学层次定位为以本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争取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因此,十三五期间学校在着力搞好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同时,探讨推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思路和途径,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和现实意义。
一、专业学位硕士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硕士,一般简称专业硕士,是随着现代科技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与学术性学位(academic degree)硕士处于同一培养水平,在培养过程中需要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作为引导,应注重应用性、实践性,培养目标是各个领域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二、青岛工学院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必要性
青岛工学院前身为 2005 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独立学院,是山东省唯一由“211”、“985”高校申办的独立学院。经国家教育部批准,2011 年学校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青岛工学院,是山东省第一所由独立学院转设的民办本科高校,也是全国第一批由独立学院转设并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青岛工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必要性表现如下:
1.紧跟国家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需要
作为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提出“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纲要指出到2015年左右,我国的专业学位硕士将占硕士总量的60%左右。在中长期规划纲要中第十四章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民办教育向着优质发展转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要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高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1]。
同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也指出,“到2020年,实现我国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基本完善,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2]。
2011年,教育部启动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83所院校申报,54所学校获得专业学位招生资格。其中北京城市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西京学院、河北传媒学院等5所民办高校,获得2012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办高校首次参与研究生教育,标志着民办高校学历培养层次进一步提升,打破了过去研究生招生由公办高校、科研院所垄断的局面。
因此,民办高校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对提升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地位,扶持民办高校创建高水平民办大学具有积极意义。青岛工学院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能够紧跟国家民办教育的政策,抓住学校发展的大好时间,提高层次,快速发展。
2.为国家培养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产业发展、改善民生、满足现代化建设需求迫切需要高层次创新性应用人才,这为具有职业性、实践性、应用性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4],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产生与大力发展,改变了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学术型为主的格局,为目前我国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模偏小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策略。
现代化、全球化、信息化的21世纪,社会需要大量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高层次、应用型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正是大势所趋。青岛工学院作为一所民办普通高校,加入研究生培养的队伍行列可以为我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注入新鲜血液,增添新的活力,将为国家培养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做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3.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国家对人才有特殊需求的行业领域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显得非常急需。民办高校自产生之初就注定了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办学定位与方向,办社会之所需,办公办之所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同时与公办高校在错位竞争中求发展。
青岛工学院服务面向定位于立足青岛,面向全国,重点服务山东和新疆地区,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这一办学目的,有针对地提高教学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办学方向鲜明,提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开展高层次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能够更好地满足产业、行业需求的,为地方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紧缺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4.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竞争力
办学层次的高低,对学科发展的空间、高水平人才的引进、高质量成果的产出都有重要的影响,民办高校开展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能很好地提升学校在同类院校的竞争力。青岛工学院作为一所以工科为主、本科为主的应用型民办普通高校,学校现有6个省级特色专业和6个校级特色专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青岛工学院立足青岛重点面向山东和新疆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学校能够举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将更有利于提升学校在山东甚至全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提升学校整体的办学竞争力,同时对学校本专科招生有很大的拉动作用。
三、青岛工学院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思路和途径
青岛工学院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条件,根据学校的基本现实状况,学校可以按照如下思路和途径有序推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1.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硕士
考虑到青岛工学院现实办学状况,最近几年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和招生可以考虑与其他已经具有招生专业硕士的院校进行合作,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这种合作形式可以表现在招生、教学资源、师资等方面。
一是与国内公办高等教育机构展开联合培养工作,利用公办高等教育机构培养专业硕士相对成熟的经验合作培养,提升办学层次。青岛工学院与青岛理工大学签订了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协议,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是与欧美日、港台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展开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合作,这些国家或地区有丰富的专业硕士培养经验,与他们的合作能进步更快、收获更多、眼光更远[5]。目前,青岛工学院已与泰国正大管理学院签订了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协议,与德国马格德堡大学联合开展MBA硕士项目,都是一些好的合作形式。
2.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硕士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方单位及其有关的学科专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具备相应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条件。可以是高等学校之间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联合培养。联合培养应能充分发挥参加单位各自的优势,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目前国内由独立学院转设而来的部分民办本科高校已经开展了联合申硕项目,比如汉口学院2014年学与武汉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签署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联合培养全日制研究生,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与西南大学、四川音乐学院联合设立硕士研究生培养点,与中国音乐学院联合建立民族音乐研究教学基地。
另外,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博士研究生项目也已经启动,中国艺术研究院与河北传媒学院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正式在北京签约,两所高校就将共同培养全日制艺术类博士研究生,这也是河北民办高校中首家开展博士研究生培养项目的学校。
借鉴以上学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青岛工学院位于沿海开放城市青岛,科研院所众多、知名企业云集,可以主动出击与地方国办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
3.独立申请专业学位硕士
再经过几年的发展,青岛工学院将在不少专业和学科领域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是申请专业硕士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条件。下一步应该全面了解全国及我省现有硕士学科的布局信息,分析青岛工学院的学科优势,构筑学科基地,汇聚学术梯队,凝练学科方向,充分调研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才需求情况,拟定专业学位硕士申报专业和方向,倾全校之力,主动工作,做好错位申硕。
参考文献
[1]陈宝瑜.民办高校“五校升硕”感言[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1,(6):35-38.
[2]张健.试谈我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探索,2014,(8):76-78.
[3]吴巧慧,邢培正.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121-126.
[4]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民办高校开展专业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EB/OL].http://www.eduei.com/gongchengshuoshi/6846.html,2014-07-05.
[5]孙攀.中国民办大学培养专业硕士探索[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2,(4):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