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关系定位探讨

2016-12-03 03:39杨冬虎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16年5期
关键词:工程师施工单位监理

文/杨冬虎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关系定位探讨

文/杨冬虎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的问题,提出在处理双方关系定位中的一些方法和建议。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委托;管理

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中,需要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参与与密切配合,才能实现每个工程项目既定的建设目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主体,行使投资方的权利或者代表投资方进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等作为工程参与方,在各自的岗位上依据合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各自的特长,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实施的目标。

本文主要探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定位问题,希望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开展能有所启发。

1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法定关系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从法律关系上,建设单位首先是合同关系,是代表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的甲乙双方。同时,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监理单位开展工作还需要得到甲方充分的信任和授权,才能够顺利推进项目监理工作,所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甲乙双方的关系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应该更能确切的体现双方的实际关系。

2 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对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化建议不采纳

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比建设单位经验更丰富,措施更完整,方法更合理,是建设单位可以依赖和信任的技术支撑团队。但是,有些项目在建设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就发生各种各样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究其原因,就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没有采纳监理单位的合理建议。

比如,有些项目的楼板开裂与地基沉降问题,除了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以及混凝土养护外,与建设单位不肯采纳监理工程师的建议与意见,执意追求建设速度以及项目完工时间脱不了关系。

又比如,在某些相关的甲供设备和材料的选择上,监理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采购设备及材料时,不一定要选择最低价的设备或材料,而要通过综合比较产品质量、使用效果、后期维护成本、报价等各种因素后,选择合适的产品。但是很多建设单位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根本不考虑这些综合因素,谁家的产品报价最低谁就能中标,至于后期的使用、维护以及二次更换带来的问题,基本不考虑,以致造成项目建设运行成本极高,经济效益极差。

在某些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选择上,监理单位按照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分包项目及分包单位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等要求,并依法依规作出合理的判断,确认项目是否可以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合格。有时,建设单位基于种种原因选择不合理的分包单位,造成项目成本高、工期长、质量差,后期返工严重,并对项目总体工期影响巨大。

2.2不注意树立监理工程师威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时刻注意树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威信,让施工单位清楚地知道:监理工程师利用专业的工程知识与经验,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权、管理权,并可以根据甲方赋予的权利和规范要求,建议对施工单位进行停工与处罚。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工作,建设单位不要插手干预,并给予监理工程师工作支持。同时,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面前,充分尊重和信任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与工作态度,不做损坏监理工程师专业性、独立性的事,不说破坏监理工程师职业威信的话。否则,一来影响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积极性,二来损害监理工程师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职业独立性、职业威信,影响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无法发挥监理工程师真正的专业服务能力与水平,最终使整个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受到伤害。

2.3监理单位责权利关系不对等

监理单位一般由建设单位从市场上经过招标确定,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往往会比较随意地设定项目监理费的标底价以及合同工期。经过追踪一些项目的监理费用标底价,发现监理费标底价都比国家规定的计取监理费价格要低,一般为标准取费的80%,更底的甚至到标准的50%。

这样盲目设定标底价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使得监理单位责权利关系不对等,并造成监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不能与建设单位齐心协力进行项目管理。首先,一旦签订项目监理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就受到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应的建设法规的约束,同一个项目,不管合同收费多少,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会随合同额的大小调整。其次,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很长,在建设过程中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不可确定的风险和因素很多,造成项目完工周期比预计的建设周期都要长,这使得监理单位在项目中的人力物力付出增加。最后,项目延期,监理单位获得的补偿费用很少或者很难获得补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获得的合理收入急剧减少,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就会通过减少监理工程师的投入、减少监理服务、获取更多的灰色收入,以便能获得正常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的合理收入。

3 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工作内容比较多,相应的权利也比较大,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总是存在一些履职不当的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等方面都产生不良影响。

3.1监理工作把关不严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明明存在一些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施工情况,但是在施工单位的公关下,监理单位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签收单、验收单直接签字确认,完全没有意见及异议。根据多年来的工程质量统计事故分析,很多工程质量事故就是由于监理单位监督把关不严产生的。

有些工序、有些内容,根据规范要求,监理人员应当旁站、记录,而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的劝说下,采用施工单位的记录数据,事后补充监理日志以及相应的工作表。

还有一些签收单,施工单位故意把工程量、工期等内容多报,监理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比照招标文件、施工图、实际工程量三者之间的差别,对于一些洽商单、变更单直接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信任监理单位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不再审核工程量变化,往往造成项目投资额外增加不少。

3.2监理工程师职业水准与工作要求不符

根据多个项目的实践经验观察,笔者发现,监理工程师的职业水准根本没有达到实际项目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最常见的问题是人员配置不齐。比如,根据专业配置要求,每个项目都应该配置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队伍,有些监理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就会减少人员,降低人力成本支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甲方没有坚持要求,一般会采用结构监理工程师代替建筑监理工程师,水暖工程师只派一人,强电、弱电工程师派一人。这样的人员配置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监理工程师工作量增加,对现场应该旁站、巡视要求的人员严重不足,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把控能力减弱,影响工程质量与工期。

还有一种现象:由于项目合同金额小,监理单位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理工作。为了完成项目合同,监理单位往往就会派一些年轻的、工作经验少或者刚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工程监理。这样,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能力与项目要求不匹配,无异于增加了工程质量风险。

3.3监理工程师违法收取项目提成

有很多项目,由于监理费用过低,项目服务周期长,造成监理工程师收入偏低,由此带来的一大严重后果就: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施工成本,在一些清单签收和审核中,故意多报、多批工程量,事后从施工单位处取得非法好处。

4 正确处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提供的知识和经验相融合的智力服务,是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的,建设单位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劳动付出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尊重,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监理费用从项目建设成本来说占的比例很小,但是对工程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影响很大,节约的建设成本远大于建设单位支付的监理费。

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建设单位应给予监理单位充分的信任和支持。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合作、协作的团队合作关系,不能简单地按照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充分交流与信任,才能在实际的工作中配合好,实现工程建设的预定目标。

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也应当转变自己的观念和工作态度。首先,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参与者,监理单位提供的是知识和经验长期积累的智力服务,应当加强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好的项目合同,才有可能获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和信任。同时,项目合同一旦确立,就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配置合理的人员队伍,真正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在工作中展现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水准,真正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把控、风险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作用。对于监理工作和监理服务,不能简单地当做一种合同义务来执行,应该更多地从建设单位的角度、从项目建设的角度来考虑,真正为建设单位提供智力支持,成为建设单位可以依赖和信任的技术支持团队。

5 结语

正确看待和处理处理好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摒弃传统的甲乙方观念,树立新的团队观念,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单纯的合同管理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监理单位“主内”,建设单位“主外”,各司其职,内外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建设有序、安全、有效地进行,才能取得项目质量优秀、投资合理、进度可控、生产安全的最终目标。

【1】于晖,徐立斌,陈利公. 浅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J]. 黑龙江水专学报,2000,03:46-47.

【2】席绪军.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3】朱锦华. 浅谈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J]. 中国市政工程,2002,04:52-53.

杨冬虎(1978~),男,江苏泰兴人,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高校工程建设与项目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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