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生育水平下的我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分析

2016-12-01 16:25韩静
智富时代 2016年12期
关键词:改革

韩静

【摘 要】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我国人口实现了基本稳定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在目前低生育的水平下,为了避免以后人口的缩减,有必要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研究。本文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问题出发,通过研究如何在低生育水平下改革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的生育水平。

【关键词】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一、生育保障制度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障通常以生育保险的方式来做出制度安排。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国家和社会通过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为生育的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生育保险制度的实行可以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创造条件、也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生育保险的内容及特征

生育保险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补助、生育休假、其他待遇。生育津贴是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生育补助是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还有“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其标准低于生育津贴[2];生育休假包括产假、父育假、育儿假;其他待遇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生育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子女补助费、难产补助和假期等。生育保险具有保险对象的特定性、对象的合法性、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固定的产假要求、产前产后都享有、保险对象的确定性等特征。

二、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一)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方式实行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管理。在筹资模式上,我国生育保险基金均直接来源于企业,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1%征缴比例,大部分地区控制在0.6%~0.8%之间。各地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二是按照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支付;三是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等[3]。支付期限一般在3~6个月之间,医疗费支付大部分采取定额支付,少数实报实销。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立法落后,覆盖范围窄。自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以来,涉及到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很多,这些法律的制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关键一步。但与其他四种险种相比,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依然不够完善。法律条文中关于女性生育保险的规定只是寥寥几条,其内容还有待于细化。而且相关法律虽然对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做了表述,但过于泛泛。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这一规定下,享受待遇的人群必定有限。此外,在全国建立生育保险的31个省份中,有的省份只是颁布或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并未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来执行。

统筹层次低,生育保险意识淡薄。在统筹方面,现阶段在我国很多的地区还是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促进统筹层次的提高,只有一些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实现了统筹,在整体上看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统筹上水平都是相对较低的。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表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该问题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人们收入的不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观念问题。

生育保险基金少,享有率也较低。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在收入上与其他保险类别相比较是明显偏低的。例如,根据中国统计局网站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的生育保险的基金是446.1亿元,养老保险的基金收入是25309.7亿元,这可以明显看到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在收入上是较少的。此外,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上规定生育妇女享受90天的产假,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的妇女是无法享受这么长的假期的。而且在薪资待遇上,较好的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给予生育妇女在产假时期较高的薪资待遇,城镇的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到70%的薪资待遇,但是在很多的农村地区的生育妇女只可以享受到39%的薪资待遇。

三、低生育水平下的我国生育制度改革研究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详尽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规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有力地推动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目前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更应加快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工”,应当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中的从业女性均纳入到保险范围之中,使女性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此外,各地区也应严格规范和实行生育保险规章政策,而不能将其作为表面工作来应付和看待。

(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提高生育保险意识

针对促进区域间经济平衡发展,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①在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中设立区域管理机构;②尽快组织力量,明确标准经济区与问题区域划分;③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区域政策工具与程序;④促进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传统产业转移,进一步完善中西部地区的起飞条件。

提高人们的生育保险统筹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参加生育保险对国家、企业及职工的重要意义,提高职工对生育保险的认知度,纠正重养老、医疗、工伤,轻生育的偏见观念,加强对企业法人及企业劳资人员的宣教和培训力度,使其了解和掌握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消除其对生育保险存在的偏见,避免逃避参保以及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三)构建合理的基金管理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

要建构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系。首先应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管理水平,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体制创新;其次要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多方筹集生育保险基金,拓宽保费的来源渠道,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最后是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

在提高生育保障水平上,一方面,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章及投保规定,保证参加生育保险的人能够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待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证任何符合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的待遇的平等权利,不能因地域的不同或个人经济水平的高低,私自增加或减少生育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在当今低生育率的环境下,我国更应该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更好的实现与国际接轨,适当提高产假天数。从国外的现行标准来看,60%以上的国家达到3个月,20%以上达到4个月到半年,某些发达国家,如瑞典和德国则达到了1年半。此外,还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父育假”,提高父育假的天数,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给予生育孩子的家庭一定的奖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人们进行生育行为。

【参考文献】

[1]刘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及对策研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6(4):28-31

[2]刘明辉.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28.

[3]曲天娥.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4]李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与妇女就业问题的思辨[J].改革与战略,2011(3):17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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