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显
【摘 要】雾霾,这一极端天气情况,近来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频发的雾霾天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产和身体健康,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一场轰轰烈烈的对霾的战争已经打响,中国全面治霾的时代已经到来。文章将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出发,以期在法律层对雾霾的治理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雾霾;治理;建议
环境问题是一个综合题,其解决有赖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发力。对于雾霾这一环境污染问题绝不是一朝一夕,一个部门或是一个城市的努力就能治理好的,它必须结合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到舆论媒体,从集体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的共同努力,并且长期坚持下去才能收到成效。
一、完善立法,有法可依
(一)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增加企业污染成本。企业永远都是追逐利益的产物,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资本人共同的追求。目前立法体系下的违法成本远低于治理成本,商人出于利益的驱使显然会选择违法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使其等于或高于治理的成本,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去改善经营、改进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严格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关于污染企业“按日记罚”的规定。“按日记罚”这一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会对违法企业形成空前的高压态势,逼着企业来遵守法律,节能减排。
第三,完善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在刑事环境立法中可以适当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将检控方指控污染型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辩护方反证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必然性,从而有效惩治污染型环境犯罪,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弥补立法空白
尽快出台一部针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清洁空气法》,将PM2.5等污染因子纳入到我国的防控立法体系。《清洁空气法》与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更加侧重于“治”的层面,而后者的侧重点往往在于“防”。而且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时间较早,早已适应不了如今变化了的实际,立法漏洞日益凸显,急需一部新的法律加以弥补。再者,反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应对类似问题的普遍做法,无一不是出台了本国的《清洁空气法》而且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不无借鉴。因此及时出台一部我国的《清洁空气法》确立我国大气污染的治理原则,弥补现行法律的立法空白很有必要。
二、完善执法,执法必严
(一)明确监管职责
我国目前针对包括可入肺颗粒物在内的大气污染排放物排放管制采取的是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的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排放物排放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等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中除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职责较为明确外其他部门的职责大都较为原则、抽象,在实践中往往产生有利则争夺无利则推诿的现象,管理体制弊病较多。因此建议尽快明确各部门在其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效率。
(二)设置统一机构
我国目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执法和监督机构,而且现有的环境执法部门还都存在着行政与执法合一的弊端,执法受行政干预较大。因此设置一个独立、统一的大气保护执法机构对目前的情势来讲十分必要。而且新的执法机构可以直接按大气污染防治区域来划分,建立由中央下辖区域,区域管理基层的垂直领导体系,打破现有的行政区划,摆脱行政的干预。而且可以制定区域统一的环境执法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方针政策。
(三)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和定位,规范执法行为,避免事业编制人员和公务员共同执法的乱局。
第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环境管理水平。同时在招募新的执法人员时除了进行公务员考试外还应加试必要的执法科目,严格筛选的程序。
第三,完善环境执法的责任机制。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确立“一把手”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制,贯彻新环境法规定的“引咎辞职”机制。
(四)提高监测技术
首先,环境执法监测部门应当积极联合相关单位进行科技研发,努力实现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自动监控。其次,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警机制,通过各种平台向群众实时发布各种环境信息,提供环境预警。最后,建立环境污染的信息化举报平台,发动群众的力量,运用网络的手段进行环境监测。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陈静静.雾霾防治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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