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凶猛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在给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流动人口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治安问题。从各地刑事立案的情况看,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占到了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半左右,占据了犯罪的主要地位。如何防治流动人口犯罪,已成为减少城市犯罪的关键。文章从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结合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对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特点;犯罪原因;控制
人口流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十二五”时期,我国流动人口年均增长约800万人,2014年年末达到2.53亿人,流动人口主要来自于农村,主要流入城镇。[1]流动人口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在经济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调整职业人才需求平衡、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众多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诱发了他们的犯罪动机,在整个犯罪总数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据主要地位,而流动人口犯罪中又以农民工犯罪为首。所以,有效的遏制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犯罪,就是间接有效的防治社会犯罪。
一、流动人口犯罪现状及特点分析
从上图流动人口比率较高的七省市统计看来,流动人口在我国的犯罪已占到了一半左右,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广东已达到了4/5。有效的遏制流动人口犯罪迫在眉睫。其特点如下:
(一)从罪犯的职业分析,以来自农村的农民为主
从各地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农民约占流动人口犯罪人数的80%。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的农业用地逐步的变成工业用地,农村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农民也面临“失业”的问题,转而向城市寻求机会。而文化素质偏低,技术能力低下,成为限制他们择业的瓶颈,只能靠体力谋生,做合同工、临时工,包小活、碎活,担负起城市中的重活、脏活、险活。与常住人口相比,流动人口不仅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各项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甚至得不到保障,而且工作幸苦、挣钱又少,生活质量差,常年与家人分离,不禁会产生许多负面的心理情绪,自卑、失落以及压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失衡,从而导致仇富、仇官的心理,不惜以身试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二)从罪犯的年龄构成分析,大部分为青壮年
有数据统计:我国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19—25岁和26—35岁这两个年龄段,分别占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总量的39.4%和38.8%。流动人口中35岁以下的青壮年犯罪居多,而且他们当中又有许多未成年人。[2]这些年轻人对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产生了极强的好奇心,想尝试各种新鲜事物的心理特征,使他们难以抵制各种诱惑,再加上他们缺少应有的文化教育和谋生技能,对犯罪的抵抗力较差,特别是易受到社会丑恶现象的毒害,为了蝇头小利往往胆大妄为,丧失理智,铤而走险。
(三)从犯罪类型分析,以财产型、暴力型犯罪为主
从犯罪种类看,表现出以直接的侵财犯罪为主,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取财方式。由于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边缘地带,一些外来农民打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挣钱,当这种目的得不到实现时,部分便铤而走险,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以广州为例,近年来,广州每年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中80%以上都是流动人员,并且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数量呈增加趋势。据统计,流动人员犯罪约占全市犯罪总量的86%,集中于暴力型和侵财型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犯罪中流动人员占85.88%,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中流动人员占80.7%。由此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并且多集中于财产性、暴力性犯罪。
(四)犯罪具有盲目性和凶残性
流动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不少人处于文盲加法盲的阶段。盲目的求富欲望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盲目性和贪婪性,往往只看重结果。为图一时之快,大多行为表现出不计后果。他们偷割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巨大损害远远大于铜丝的本身价值。在作案手段上一般较为低劣凶残而且往往伴随有很大的破坏性。如2014年4月发生在广州市番禹区的“一家六日灭口惨案”,就是来自河南省的务工人员苏某胜,为归还玩网游升级装备的8800元欠债,携凶器结绳坠入一小区22楼住户家,劫财杀害户主一家六口,包括两名不满五岁的儿童。[3]这些犯罪分子手段残忍,为了蝇财小利不惜杀害无辜,还有的具有黑社会成员心黑手毒的特点。
(五)犯罪具有流窜性、团伙性
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的住所,流窜作案的特征明显,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农民外出打工,大多是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加上对外界环境不熟悉,使他们的交际范围局限在同乡、同村、亲戚朋友中间,很容易受他人影响,在实施犯罪时,多为一方提出,他人响应,合伙作案。形成诸如偷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
(六)犯罪的隐蔽性
当前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大多由于其自身因素的制约,往往从事一些繁琐的体力劳动,他们的居住处大多是市区的城乡结合部这个治安管理的真空和夹缝地带。研究显示流动人口聚集区存在明显的犯罪热点[4],居住的隐密和流动性较强为其从事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地带。
二、流动人口犯罪原因探析
流动人口犯罪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有心理因素,社会环境的因素,还有地理环境的影响,社会亚文化的熏陶等等。
(一)自身因素
1.法制观念薄弱
多数进城务工农民受过的正规教育很少,基本上没有法律常识。文化素质低就会使得他们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标准差、是非判断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5]他们只看到想要得到的东西,能打目的即可根本不在乎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陷入犯罪的泥潭。另外,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一些绑架、敲诈、杀人等诸如此类的过激行为,在遇到许多问题时不善于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而是转用暴力方式去解决。
2.自我调节能力较差
我国的南北差异,东西差异,贫富差异等一些列差异,导致了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口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社会化的进程牺牲了他们祖祖辈辈业已为绩的土地,把他们从农村带进了城镇,他们曾抱着美好的希望,然而,事与愿违,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四面碰壁。理想中的美好与现实的残酷之间的反差挫败了他们对于用双手换取报酬的勇气,各种不利的情绪由此而生。此外,农民工在城市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却只有最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再加上老板拖欠工资,遭受社会其他人员歧视等因素。心理已严重的扭曲,较低层次的文化素养基本上使他们无法通过自我调节来平复心中的怨恨。因此,仇富心理,反社会心理,变态心理开始萌生。为违法犯罪埋下了伏笔。
3.其他因素作用
价值观扭曲错位,信仰危机,这一因素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少群体的致命因素。当然,在文化素养低下,物质欲望强烈的农民工犯罪中也不可忽视。
(二)社会因素
流动人口犯罪发生原因,除了犯罪人个体理应受到刑法否定性评价以外,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犯罪人本身,社会因素也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6]造成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很多,除了自身因素以外,社会因素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动人口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机制
随着流动人口人数不断增加,十二五时期,我国流动人口平均每年增长约800万人口,2015年末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2.5亿人,且数量依然不断扩大。面对这一庞大复杂的社会人群,不少地方都相继出台各种政策机制,但均效果不是很显著。大多数地方并没形成真正的专门性的流动人口监控机构,即使有些地方形成了专门的机构,也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很难真正落实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加之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投入的人力、物力还不是较多,使得许多政策、机制并未真正实施,也没法发挥出预期的效果。
2.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
基层派出所是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的主要力量,而我国目前存在较为严重的警力不足问题,且公安派出所的警力配置也未把动态变化着的流动人口数量考虑其中,从而导致对流动人口的监管乏力,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疏漏。因此,基层派出所在对辖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上,只能依靠聘用的协管人员,其工作也仅仅局限在办理日常的暂住证件等简单的工作上,很难深入开展管理。基层派出所在管理上主要依赖于临时性、突击式的管理方式,一年集中搞两到三次流动人口的清理整顿工作,管理效果却难以持久。
3.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旅馆等地房屋出租管理难度较大
流动人口犯罪多发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旅馆等地,主要是因为大多流动人口经济基础薄弱,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旅馆等地方房屋较多,出租费用较低,且租住手续较为简单,甚至不需要任何登记、任何证件就可以租到房子,加之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旅馆等地人员密集,治安环境相对较差,这就造成了此类地方的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区,继而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主要藏身之地。因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该重点做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旅馆等地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应该形成一套可行有效的管理机制。此类地区往往也是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管理难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难度较大,情况较为复杂,造成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在管理上难免出现管理懈怠,导致不能有效及时的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在管理工作中比较被动。
4.群防群治能力不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度不高
要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单靠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是远远不够的,群防群治是管理流动人口最为有效的方式,这不仅要求基层管理机构如居民委员、社区办事处等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还要求各个房屋出租人的参与,及时将出租信息上报,做好登记工作,让公安机关及时了解房屋出租信息、承租人信息,以便发现犯罪能够及时有效的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侦破案件。但实际工作中,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往往仅局限于政府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社会力量的参与非常微弱。
三、流动人口犯罪防范对策
(一)建立城镇流动人口服务部门
基于流动人口中大多为文化素质,技能水平低下的农民,可在流动人口秘密的城区建立流动人口专门的服务机构,为农民工的维权机构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设立业余的学习辅导,普法讲座,心理辅导以及就业培训等。辅导农民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为农民工联系工作岗位,对于有心理问题的人进行心理治疗、心理沟通,使他们在外地也有一种归属感,不会被社会所抛弃,培养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情绪情感。拓阔农民工的就业渠道,增强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避免盲目的漫无目的游荡,被不法分子利用和陷害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一系列便民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坚持管理于服务中,积极为流动人口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增强流动人口主动申报登记的积极性。
(二)改善监控机制
现存监督管理机制的流于表面形式是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改善这种状况已是势在必行。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区域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做好流入人员与流出人员的登记工作,是重中之重。此外流出地还应对一些有前科劣迹,不良嗜好的人员进行严格的登记和记录,及时的与流入地基层机关进行交流和互动,掌握这些人员的动态有助于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把这些工作都纳入到各地的政府专门的常设机构之中,实现责任到人,随时的对流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的抽查和调研,了解和掌握流入人员的信息,及时的更新信息资料,做到心中有数,为预防犯罪打好基础。笔者认为要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就要加强宣传,通过社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等部门大力宣传登记工作,提升流动人口的防范意识,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分发传单等形式,深入用工单位、社区、城区村等地,让更多流动人口了解登记制度,积极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进而便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同时也增强了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城镇房屋出租管理
在流动人员的落脚点上下功夫。通过“以静制动、以房管人”的方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做好出租房屋外来人员的身份登记与管理工作。以此来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的控制能力,加强流动人口大多租住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部,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带,藏污纳垢的场所管理。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做好有效的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建立合法的房屋出租户,与承租人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才能准确的掌握和了解流动人员的新动态,捣除他们违法犯罪活动的幕后根据地和藏匿地,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及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加大流动人口的犯罪打击力度
由于流动人口犯罪具有突发性和随机性,常常具有流传作案的特征,因此,面对流动人口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快速反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控制罪犯、收集证据等工作;二是对于恶性犯罪或者系列性犯罪,各地公安机关应做好侦查协作工作,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进而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三是做好重点流动人员的监控工作,流动人口犯罪往往集中在社会闲散人员、有犯罪前科人员以及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且行迹可疑的人员中,要预防流动人口犯罪就必须加强对这些重点人员的监控工作,及时了解此类人员的动态信息,进而预防此类人员实施犯罪;四是提高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实施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处理流动人口犯罪认真侦查,认真审查,及时审理,做到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2015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流动人口到2020年增至2.91亿[DB/OL].[2015-11-12].
[2]廖露.中国社会转型期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8).
[3]郭海燕,马伟锋.广州一家六口灭口案凶手一审获死刑“没意见不上诉”[DB/OL].新华网[2015-1-8].
[4]金诚,李树礼,郑滋.流动人口的空间分布与犯罪问题研究——以流动人口聚集区与犯罪热点的相关性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5).
[5]汝亚国.“长三角”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治[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01).
[6]汪东升.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理念[J].犯罪研究,2013(2).
作者简介:
袁华(1986~),女,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助教,研究方向:侦查学,公安学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