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是一个法制性社会,运用法律来约束公民的行为,是实现中国长治久安的重要砝码。在我国,检察机关对审判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具有抑制与约束审判权的作用,能避免不公平、不公正审判行为的出现,利于提高审判质量。然而,从目前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实际运行结果来看,程序存在严重的缺陷,审判监督工作的执行相对弱化,监督质量平平。对此,本文就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及其完善予以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陷;完善
现如今,国家的不断发展,社会秩序变得更为复杂,刑事案件在不断增加,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公开性,必须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施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审查程序相对缺位,提起时效与次数的限制性差等,成为制约形成审判监督质量的关键,解决一系列的缺陷问题迫在眉睫。
一、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分析
1.指导思想存在偏颇
从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实际运行状态来看,指导思想相对偏移,成为现阶段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所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实体真实主义”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理论基础,一直被应用到刑事审判监督体系之中,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此程序在应用的过程中,常常忽视了程序的公正性,对判决产生很大的影响,会使得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指导思想所存在的主要弊端。
2.审查程序设定不规范
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再审申请的相关流程相对缺乏。第一,关于申诉申请审查方面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再审环节具有一定的申诉权,我国最高院于2012年规定人民法院在申诉审查的处理、期限设定、救济等内容进行重新规范。然而,申诉审查不具备诉讼的基本性质,整个过程属于非公开、非规范性的,属于行政类的审查活动,是当前存在的尖锐性问题。第二,审判监督审查程度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人民法院会提出再审,但是整个流程由人民法院自行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漏洞,外部审查问题严重不足,使得审查程度设定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
3.启动主体设置不科学
通过分析,了解到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的过程中,提起主体相对宽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方面,除了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外,各级人民法院也同样享有此项权利[1]。针对此项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提起再审程序方面享有主动权,在此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裁判者、追诉者双向角色,与控审分离原则会产生一定的冲突。由此可见,将人民法院设定为再审启动的主体是不够科学的,整个司法程序会变得更为混乱。
4.时效与次数上的问题
目 序时,对启动的次数与时效并未给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完善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陷的有效措施
1.严格规范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思想
为了提高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质量,应严格规范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思想与观念,及时了解原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及时更新指导思想,正确看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理念基础,强调对公平、正义与公正性的追求,在追求正义的基础上强调经济效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新时期,应转变传统的刑事审判监督理念,强调对现实正义的重视与追求,要具备合理的价值观,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
2.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审查程序
制定合理的刑事审判监督审查程序是现阶段亟待完善的重要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如德国、法国,严格设定审查程序,若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诉申请,应严格按照申诉听证的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如此,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申诉权的行使和增加再审申诉审查的透明度[2]。
3.明确制定再审的时效与次数
通过上文分析,依照法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发现一案件裁判生效后,存在法律上的错误或事实认定失误,可随时享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这种方式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此,应采取有限再审模式,严格规范再审的时限、次数,设定此类参数时,必须要为当事人流出足够的时限,以便让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刑事再审案件的实际特点,确定合理审理时限参数。为了控制时效与次数,可坚持同一案件不可重复性的进行再审操作,若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再审裁判提请上诉[3]。
4.严格限定提起主体的权利
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对提起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定,可取消原审人民法院的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的资格,当然还要保留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力。若此项规定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法院不可主动进行提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与此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为防止再审所带来的威胁,可取消原审人民法院的再审权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目前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程序缺陷层出不穷,制约着审判监督的质量与效果,是我国法制体系亟待完善的重要方面。因此,应逐渐完善中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优化相关的指导思想,完善提起主体,严格规范提起的次数与时效,严格规范审查与审理的程序等,进而实现刑事审判监督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马娟娟.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点思考[J].理论导刊,2013,08:100-102.
[2]石旭斋,朱超.利益衡量原则下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检讨[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28-35.
[3]杨雪.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J].中外企业家,2015,15:251.
作者简介:
范凌雯(1991.6~),女,汉族,籍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全日制本科学历,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