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气味识别的科学证据视角解读

2016-11-30 12:35旦曲朱石峰方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警犬科学性法庭

旦曲+朱石峰+方伟

摘 要:警犬气味识别是否是科学证据是其能否成为法庭证据的关键所在。科学证据的最根本属性是科学性。从可验性来看警犬气味识别具有科学性。警犬气味识别的结果本质上具有科学性,是科学证据,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运用警犬进行识别气味存在多种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在我国警犬气味识别的结果不是科学证据。

关键词:警犬气味识别;科学证据

一、警犬气味识别具有科学证据的基本属性

近年来,“科学证据”一词逐渐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科学证据在我国法律界越来越重要,警犬气味识别是否是科学证据,是警犬气味识别能否作为法庭证据的关键。所谓科学证据是指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科学证据最主要的属性是科学性。警犬气味识别往往被当成垃圾科学和伪科学,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其科学性受到质疑,从科学原理到应用科学原理的方法都受到质疑。但由于警犬气味识别的特殊性质,从可检验性来看,警犬气味识别具有科学性。

警犬气味识别是依靠警犬的嗅觉对气味进行同一性认定。这里讨论的气味单只是人体气味。人体气味像DNA一样,具有其特殊性、唯一性。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的研究已经证明,人类有和免疫反应相联系的独一无二的气味特征。人体的独特气味是免疫细胞抗原和抗体及细菌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体气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为警犬气味识别做法庭证据提供生物学理论依据,但警犬气味识别的是哪一类人体气味尚未有明确结论。

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来看,对警犬气味识别及人体气味所进行的科学实验主要有:彭树红以警犬鉴别人体气味的可信度研究中选用5头已通过警犬鉴别考试的德国枚羊犬,根据“配对一非配对”方法鉴别人体气味,试验结果表明:鉴别结果的可信度高于国家法庭规定的可信度不低于4.3的要求。王淳浩、王彦吉等使用顶空固相微萃取结合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对5位个体的腋窝部人体气味进行了采样分析,样品得到了有效地区分。

以上实验都证明警犬气味识别本质上具有科学性,其可信度都达到国家法庭的规定。虽然警犬识别人体气味是哪一种气味,该气味是由什么产生的,警犬是由什么进行认定的等等科学原理我们尚未可知,但大量实例表明,警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人体气味进行同一性认定。科学是经过未经证明的预言、通过摸索,通过我们对问题的解决,通过大量的实例发现、证实,其原理往往是通过很长时间才发现,而其科学性在实例中就已经得到体现,判断警犬气味识别是否是科学证据的时,应在对警犬气味识别的科学性价值和对法律解决争端的价值之间取得平衡,警犬气味识别的科学性在是实例中得到体现,在一定情况下警犬气味识别的结果具有科学性。

二、我国警犬气味识别尚未达到科学证据的标准

警犬气味识别的结果本质上具有科学性,是科学证据,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运用警犬进行识别气味存在多种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在我国警犬气味识别的结果不是科学证据。科学证据的科学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每个国家的科技水平不一样,应结合国家科技水平的发展现状来判定,举例来说同样是指纹鉴定,指纹鉴定技术先进,制度完善,检验技术科学的国家比科学水平落后的国家更具有说服性。同一类证据不能因为其在某些国家发展好,科学性高就全盘接受,也不能因其在本国发展落后就全盘否定,科学是逐渐发展的,应结合一国的发展状况来判定。测谎在美国法院并不赞成或者排斥作为科学证据,随着测谎技术的完善,美国对测谎结论经历了从排斥到逐步认可再到肯定其证据资格的过程,警犬气味识别在日本起初并不为法庭所认可,但是经过多年发展,程序、科学性都得到大家的认同,因此警犬气味识别在日本作为科学证据。警犬气味识别在其他国家其科学性得到认可,但在我国却得不到认可,其原因不是警犬气味识别本质上不具有科学性。

我国警犬气味识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影响警犬气味识别作为科学证据的可采性。

1.操作主体没有资格

我国警犬技术人才培养发展落后,从事警犬气味识别的人才少,大多数都没有对警犬气味识别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没有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操作主体得不到国家司法鉴定资格认定。

2.警犬气味识别程序的不规范性

我国警犬气味识别程序尚未有统一科学的规范程序,程序科学规范性决定着警犬气味识别结果的科学性,国外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只要有科学规范的程序、制度,警犬气味识别的科学性才会得到认可。

3.辅助判断机制的构建缺失

人体气味证据已经成为继指纹、DNA后的又一具体行为人的重要物证。对于人体气味的鉴定发展的趋势应是警犬与仪器共同鉴定,仪器对于警犬技术来说起到辅助判断的作用,相互验证可以增加警犬气味识别结果的可采性,但由于气味在我国研究较少,因此警犬气味识别结果缺少辅助判断机构的验证。

4.司法机关缺乏对警犬气味识别的认识

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警犬气味识别像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存在两种绝对的观点,一种是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绝对采用,从不质疑其合理性,证据之王的DNA也存在一定的错误率,同时也存在应用缺陷,例如双胞胎兄弟中的一人作案,其遗留下的生物检材,对其兄弟也会适用,导致冤假错案。另一种是从不采用。一定情况下的警犬气味识别,在某些警犬气味识别技术成熟的地方,其识别结果具有可采性,当地法院因警犬气味识别的结果在其它地区造成冤假错案,拒不采用。司法机关,尤其是法官在考虑警犬气味识别结果时,需要根据案件当时情况,具体环境,操作程序,警犬训导员等等影响识别结果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认定其识别结果是否可被法庭采用。

三、结论

目前综合来看我国警犬气味识别的结果尚未达到科学证据的标准,不是科学证据。

参考文献:

[1]彭树红.警犬鉴别人体气味的可信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8.

[2]王淳浩,王彦吉,孟品佳,杨瑞琴,吴德华.犯罪现场人体气味鉴别的研究进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3).

[3]方伟,陈涛.警犬气味鉴别程序的科学建构[J].中国工作犬业,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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