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完善

2016-11-30 12:02祝中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犯罪儿童

一、刑事立法的完善

1.完善罪名扩大保护范围

拐卖犯罪的犯罪对象仅是妇女和儿童,不包括14周岁以上男子,这导致拐卖成年男子的行为无法受到刑法规制,造成了刑法保护的不平等性。[1]因为拐卖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论男性、女性、还是儿童都应具有相同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应当予以差别对待,所以可将罪名改为“拐卖人口罪”。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确更易受到猥亵、侮辱、性侵犯等不法侵害,对于此类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可以规定于加重情节中予以重罚。

2.修改完善主观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上须具有出卖目的,从而造成不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卖的行为无法得到刑法规制。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衡某拐骗受害人是为了自用或以劳务派遣形式赚取利益而非出卖,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却无不同。《联合国惩治贩运人口议定书》规定本罪主观要件是“为剥削目的”。由此可见,在立法论上我国刑法将以出卖为目的作为拐卖犯罪的主观要件,其缺陷显而易见。它将不可避免地轻纵不以出卖为目的、却以剥削为目的的行为,不利于人权保障和遏制犯罪。因此,建议修改本罪的主观要件为“以剥削为目的”。

3.买方一律追责

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犯罪成本较低,因而只要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的主要渠道和动机被卡死,拐卖行为相信会减少。《刑法修正案九》吸收了学界的主流意见,修改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这意味着买方将一律受刑罚处罚。但有学者认为收买犯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应当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其实,买方市场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收买人受到刑罚可能性较小,而非法定刑不够高。所以只要做到违法必究,便可以有效打击买方市场。[2]

二、刑事执法的完善

1.提高侦查破案率

法学泰斗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可见,打击拐卖犯罪真正需要提升的是案件侦破率。无论是打拐专项行动还是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重点对13类儿童进行严格摸排,遇到疑似被拐人员坚决不能麻痹大意而错失解救机会。对于专项打拐行动难以发现的已成年被拐儿童,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怀疑自己是被拐儿童的人主动到公安机关采血录入DNA信息并进行比对,帮助他们早日回到亲人身边。

2.建立完善快速搜救机制

国内外的反拐工作经验证明,打拐工作最有效的是案发后“黄金救援三小时”。要使打击拐卖犯罪更加高效,需要建立快速搜救机制。[3]

首先,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搜救机制,通知交警、巡警、派出所等部门执勤人员,严格盘查收费站、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要道。交通部门视频监控中心迅速组织力量重点查找嫌疑人及作案车辆去向,同时出动警犬队在各个交通要道搜寻犯罪嫌疑人和被拐人员。

其次,可以借鉴美国搜救失踪儿童的成功经验,案发后立即向所在地手机用户推送儿童失踪警报,并向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灯箱、电子广告牌等醒目位置投放失踪儿童信息,同时通过无线电台向案发地区发布失踪儿童信息、照片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特征,从而提高搜救成功的几率。

3.积极升级打拐措施

自从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建成联网运行以来,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但仍亟需在案发后三小时内快速寻找被拐妇女儿童的手段。“天网监控系统”虽然可以24小时监控,但是对于搜索特定对象尚未实现自动化,需要大量人力去甄别。如果将人脸识别技术与天网监控系统结合使用,将需要查找的目标数据信息录入系统,通过火车站、飞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自动比对识别,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1.完善收养制度

由于《收养法》对收养条件的严格规定,很多有收养需求的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达到收养目的,从而造成买卖儿童需求旺盛。因此,应当合理设置收养家庭条件完善收养制度,在保证儿童权益的前提下,使尽可能多的家庭符合收养条件。同时可以考虑适当放开民办收养组织,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准入机制,加以事中事后监督,配以跟踪调查措施,这样既保证收养渠道高效畅通,又使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尽可能得到保障。[4]

2.完善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

现行户籍登记制度规定新入户仅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基层组织证明等文件,这些文件容易被伪造,如果把关不严,容易留下可乘之机。可以要求入户时必须采集DNA信息,以DNA信息作为惟一标识建立户籍信息档案,保证被拐卖人员在申请入户登记时能够被及时发现。虽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参保范围逐步实现全覆盖,但是成效不理想,因担心养老问题而收养儿童的不在少数。如果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公益性养老院建设,全面实现老有所养,便能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3.完善联合打拐机制

民间打拐力量权力有限,把握不好就可能涉及公民隐私权等问题,只能以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等为主。如果完全依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来打击拐卖犯罪,短时间内难以达到天下无拐的目标。因此,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打拐工作,打造素质过硬的反拐志愿者队伍,形成全民反拐良好氛围。同时加强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协作,建立一套以公安打拐为主导,民间组织打拐为有益补充的新机制,成立专门的民间打拐组织让更多人自发地加入打拐行列,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使警方可以借助民间打拐组织和公共信息平台的力量打击拐卖犯罪。

4.强化职能部门职责,完善追责机制

打拐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切实履行打拐职责,公民热情再高,也终将无力承担打拐重任。震惊全国的张淑侠拐卖婴儿案[5],砀山梅屯福利院贩卖婴儿案[6]等,充分暴露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失职。因此,必须强化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坚决杜绝变相贩卖儿童事件的发生。村委会是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一线组织,对当地的情况了如指掌,应当能及时发现被拐儿童或妇女。但是,现实却存在被拐儿童很久没有被发现的现象,这与村干部没有责任心有莫大关系。因此,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追责机制,以迫使其真正担负起打击拐卖犯罪的职责。

参考文献:

[1]参见朱建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杨阳等:《浅析拐卖人口案件侦查之买方市场的防控》,《辽宁警专学报》,2015年第3期27-32页。

[3]参见李春雷等:《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年6期21-30页。

[4]参见代希奎:《收养改革考验政府管理智慧》,《广州日报》,2014年11月10日DGA16版。

[5]参见倪建军:《陕西富平贩婴案公开审理》,《检察日报》,2013年12月31日第2版。

[6]参见张东:《砀山福利院院长拐卖儿童》,《河南法制报》,2008年4月22日第8版。

作者简介:

祝中和(1983.8~),男,汉族,安徽六安人,现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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