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凤萍,郭密文,李 旭,赵肖冰
(1.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70;2.中国地质大学 水资源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083)
污染场地调查评估现状及市场分析
鞠凤萍1,2,郭密文1,李 旭1,赵肖冰1
(1.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70;2.中国地质大学 水资源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083)
指出了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的时期,污染场地所引发的环境损害和民事纠纷等受到广泛关注,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刻不容缓。分析了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起步较晚,相应的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当前污染场地的调查与修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场地修复资金落实困难、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工程应用经验不足、场地资料整合困难等。在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的背景下,提出了只有深刻认识到问题现状并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才能更好地推动土壤修复产业的健康发展。
污染场地修复;土壤修复;环境污染
污染场地被称为“棕色地块”(Brownfields),是指因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危险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的场地。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城镇化建设脚步的加快,土地性质的变更越来越频繁。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环境隐患日益突出。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正日益成为继食品安全、水污染、空气污染之后广大民众密切关心的问题,并得到国家及地区政府高度重视,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旨在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内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等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的企事业单位也迅速增加[1]。
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这一新兴领域的迅速发展,为传统岩土工程勘察及建筑企业提供了新的市场,如何利用自身地质专业的知识积累、发挥企业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人才储备力量,在大力倡导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建设背景下进入该市场,是笔者讨论的重点内容。
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工作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长期以来各个生产及管理部门均未对施工场地的污染工作给予重视。直到2004年的“宋家庄事件”,污染场地的问题才引起社会及有关部门的重视[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于2005年制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底,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和修复。但目前来看,我国工业场地污染问题仍旧十分严峻。2008年环境保护部召开了国土资源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工业废地土壤点位监测数据,超标点位超过3成;重污染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测超标点位占36.3%;工业园区土壤超标点位占29.4%[3]。从地域分布来看,在主要工业集中区域,如长三角、珠三角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的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在西南及中南地区则主要集中在重金属的污染问题。
我国污染场地具有涉及行业类别多,污染程度严重、污染物种类繁多、污染状况复杂等几个特点。造成了我国目前污染场地修复进程缓慢、修复技术简单、修复方法粗糙的现状。修复土地量占污染土地的比例低,我国城市工业场地污染导致每年逾500万亩的用地缺口,200 多万hm2以上的矿区污染仅有不到20% 得到复垦[4]。
目前我国对于土壤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尽管国家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已经开始重视污染场地管理工作,并发布了一系列污染场地环保标准,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成指数增长。然而相比较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行业缺乏对行业资质的明确要求,导致开展工作的企业良莠不齐,行业恶性竞争现象已经出现[5]。
在修复资金方面,由于国内缺乏对污染者追责问责的机制、修复行为责任主体不明晰,污染场地修复行业的资金来源一直是行业从业者的关注焦点[6,7]。虽然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修复行业从业者克服了重重困难,开创了一些较新的修复治理融资模式,但是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应用,尤其是传统建筑企业如何进入拓宽融资渠道,仍需要更多地探索。
对于场地污染的治理的整体思路存在过度强调治理的速度和污染物的减量的问题,而忽视了场地污染治理的整体性。主要体现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土壤轻地下水等方面。这种治理思路会导致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这些都有悖于污染场地治理的初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列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要求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开展受污染场地、土壤、水体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并提出了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等也对土壤、地下水的修复也进行了规划部署。由此可见,污染场地修复已纳入国家规划层面,这一污染场地修复产业的顶层变化必然会促进我国污染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土壤修复产业地发展受到技术和设备的制约,是否具有行之有效的修复技术和先进的设备是决定产业发展态势的关键因素。从单一修复技术发展到多技术联合的原位修复技术,以及从固定式设备发展到移动式原位检测与修复设备将是我国场地修复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为了达到污染场地修复的最佳经济效益性,同一污染场地可根据关注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及污染程度采用不同修复技术的结合应用[8,9]。
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是一个市场需求多样化的领域。主要的重点重工业污染企业,如石油行业、煤炭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等都会涉及。首先,我国因为历史原因,在城市规划中普遍存在中心城市和重工业中心重合的现象,以北京为例,存在西南郊的石景山重污染区,主要为首钢及大型电厂;另一个则为东南郊的大郊亭等地,主要为焦化、化工企业。目前这些企业均已搬迁,原址场地的再开发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场地。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场地污染治理和恢复工程市场。 其次,大型工矿企业的工业场地污染时间长,污染范围巨大,而企业本身的生产研究机构治理污染场地的经验和精力均不足以承担这一规模的场地污染治理工程,这使得他们有着强烈的合作需求;同时,这类企业有着充裕的支付能力,在污染场地治理上也有更重的社会责任,是相对良好的合作对象。以上几个特点决定了污染场地恢复企业可以进入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业绩。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影响污染场地的恢复治理效果,同时也制约了污染场地市场化发展,为企业进入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制造了一定的困难。首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为几家大型企业所垄断,对于技术创新和培育良好市场环境十分不利。其次,污染场地涉及土壤、水等多方面的污染治理,而目前从事修复的企业大多由其它行业转型而来,存在市场准入资质低,行业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第三,国土部门对污染场地信息的统计、发布目前尚不完整和及时,导致市场和企业信息沟通不畅。对此,国家应尽快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法规,出台针对土壤修复的专项资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尽快规范混乱的市场局面[10,11]。
我国污染场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涉及行业类别多;②污染程度严重;③污染物种类繁多;④污染状况复杂;同时,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资金投入分担不均,责任不明、技术及管理理念落后、相关政策法规模糊,监管不力造成市场混乱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从污染场地数量规模的统计发布到企业科研投入及治理恢复后的跟踪监测等各方面,还需要国家和企业在各个层面协调一致,共同应对。以加快推进我国的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
[1]韩国睿,何佼,李军.场地环境评价的意义及场地环境评价中常见的几点问题[J].科技创业家,2013(2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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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in China
Ju Fengping1,2,Guo Miwen1,Li Xu1,Zhao Xiaobing1
(1.BeijingAerospaceGeotechnicalEngineeringInstituteCo.,Ltd,Beijing,100070,China;2.SchoolofWaterResourcesandEnvironment,ChinaUniversityofGeosciences,Beijing100083,China)
China i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period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disputes and the damages of environment and health caused by contaminated sites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in China. Contaminated sites pose a serious threat to human health and ecosystems, and demand immediate attention i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remediation are to be realized. However, the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industry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lack of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immature funding mechanisms for remediation, lack of experiences in remediation engineering applications, and neglect of groundwater problems in the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These are key concerns that must be addressed as a first step in developing the soil and groundwater remediation industry in China.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soil remediati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development review
2016-07-04
鞠凤萍(1988—),女,工程师,中国地质大学水资源与环境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水文地质工作。
X53
A
1674-9944(2016)16-00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