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婕(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逻辑方法的哲学功能
----以黑尔的伦理思想为例
胡婕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逻辑作为一种思维的科学,与哲学的发展密切相关。早在古希腊时期,各派哲学家都在思索世界的本原问题,苏格拉底究其一生在探索对事物的本质性的定义问题。而正是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探索过程中,亚里士多德开始研究怎样给实体下定义,并写出了《工具论》这样的逻辑学上的恢弘巨作,这可以算是逻辑学为哲学服务的首次系统的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于20世纪,在分析哲学的大潮中,英国著名伦理学家黑尔充分利用逻辑分析,写出《道德语言》一书,奠定了其学术上的重要地位。
元伦理学;逻辑分析;黑尔
逻辑学作为一种追求思维确定性、一致性、明确性与论证性的学科,其逻辑方法广泛的运用与哲学、自然科学、数学等学科。它能帮助人们在遇到复杂问题时,要求人们从清楚、明确的概念出发,精确的确定问题之所在;逐个找出解决这些简单问题可以操作的模式、程序、方法与准则等;并检验它们的真假。这样的一个过程是理性精神的体现,并且是西方文化的精髓。爱因斯坦曾经指出:“西方科学的发展以两个伟大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德几何学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有可能找出因果联系(在文艺复兴时期)。”
在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元伦理学派将逻辑方法运用到自己的理论当中。元伦理学派的发展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自由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国家。这样一个过程必然导致西方的经济危机与“物欲横流”的道德危机。在如此大背景下,传统的道德原则与要求已不符合民众的需要。与此同时,流行在西方人中间的不满情绪充分的体现在席卷西方世界的“现代主义运动”中。西方社会在现代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使传统哲学理论自然丧失了它原有的有效性和说服力,而各种新的哲学思潮则必定应运而生。诞生于二十世纪的分析哲学便是西方哲学界对西方社会巨变做出的直接回响。在这种无传统、无价值的世界里思考,分析哲学家倾向于概念分析、语词的逻辑结构分析。分析哲学家对语言分析的钟爱导致了“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他们认为如果重视语言的分析,就能解决传统哲学家的一些问题。
元伦理是作为与传统规范伦理学相对立而提出来的一种伦理思潮,它立足于“严密的科学逻辑基础”,着力分析伦理学的概念、判断及命令表达的逻辑关系、功能、证明,研究伦理学语言、语词的意义。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说可以将规范的伦理学视为实践的或者道德哲学,而将元伦理学视为理论的、批判的或分析的道德哲学。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是由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为代表的直觉主义伦理学。他认为在解决伦理学的问题之前先要弄清楚伦理学的问题是什么,如评价某个行为,有的人会认为这个行为是善的,有的人则持相反的意见,摩尔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善”有个合理的定义,包括对“应当”、“义务”、术语的分析,这首次显示出道德判断或者道德命令在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第二个发展阶段是由罗素、维特根斯坦、艾耶尔、史蒂文斯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他们认为伦理语言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态度的表达,不像科学那样具有严密的逻辑。虽然情感主义在西方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但同时也是元伦理学在西方一度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如罗素认为价值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只是人们欲望和情感的表达,而人们的欲望和情感又是千差万别难以认识的,伦理学是关于目的的价值研究,它只能是情感
的、非认识的。他曾明确地说过:“严格说来,我认为并不存在道德知识这样的东西。”第三个阶段是元伦理学发展的全盛时期,以黑尔、图尔敏为代表。在这一阶段元伦理学家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真正地理解和解释道德语言和道德实践。以前的元伦理学家,特别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在道德语言分析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使道德远离了人类现实生活,使道德几乎变成了与实际生活情境毫无关系的东西。而黑尔、图尔敏等元伦理学家一方面增强了对伦理学语言本身的逻辑研究,试图用具体的逻辑维护伦理学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在研究中加入规范伦理学相关思想,以此来改造道德语言学的分析方式,使之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如黑尔在其著作《道德语言》中,就充分运用逻辑方法对道德语言、道德判断就行分析,使其具有普遍性、规范性。
黑尔将伦理学的问题划分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道德问题”,如“我应该做什么”。二是“关于人们道德意见的事实问题”,如“说谎的正当性与错误性的意见是什么”。三是“道德词的意义问题”,如“正当”、“应当”、“善”等。与这三个方面相对应的就出现道德、描述伦理学、伦理学这三者之间不同的含义。在黑尔眼认为这里的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分析或逻辑的问题,包括对道德语言、语词的意义及其他们所指称的对象的本性等问题的逻辑研究。黑尔将道德语言划分到规定语言范畴内,因此黑尔从规定语言着手分析道德语言,其将规定语言进行了如下分类:其一为祈使句,包括有全称祈使句和单称祈使句。其二为价值判断,包括有非道德的价值判断和道德的价值判断,利用种加属差的方式进行一步步分析。
以往的哲学家都是从陈述句着手,在黑尔之前,哲学家们对祈使句并不是很重视。如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代表艾耶尔认为祈使句就是对于我们得心理状态和情感意愿的表达,并不具有实质意义。针对情感主义伦理学家的观点,黑尔指出他们对于道德语言的误解是由于语言、道德语言的功能误解所致,最终导致他们走入伦理非理性主义的泥潭。要避免上诉错误必须辨明两种区别:一种是陈述语言与规定语言的区别,一种是告诉某人某事与让他相信或做某人告诉他的事之间的区别。黑尔通过一系列的典型语句详细的分析了上诉问题。例如,“(请)关上门” 与“(是的),你将去关门”。这两个句子前面一个是祈使句,后面一个句子是陈诉句。我们将这两个句子中隐含共同的部分“你将要在最近关门”叫做指称,将命令与陈述之间不同的部分(请,是的)称为首肯。陈述句的首肯的寓意是,如果你认可这一陈述句则必然完全相信其所蕴含的事实;祈使句的首肯的寓意是,如果你接受这一祈使句则必然去完成这一事实。这样一个过程表明黑尔将语言的逻辑分析运用到祈使句中,并且强调祈使句(一种命令)必须像陈述一样遵守逻辑规则。祈使句这两条规则:其一,“只要我们不能从陈述句中有效地引出一组前提,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陈述式结论。”;其二,“如果这一组前提中不包含有至少一个祈使句,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祈使句结论。” 第一条规则的要求是必须在大小前提所包含的陈述中,并且是从它们中有效的引申出的条件下,才可能从这些前提中有效的引出陈述性的结论,这主要是针对陈述的。第二个逻辑规则要求,只要在一组包含命令的情况下(至少有一种),才能从这些前提中有效的引出命令性的结论,这是针对命令句而言的。
黑尔在建立自己的伦理体系中运用到逻辑的方法还体现在对描述性语言与评价性语言的分析。语言有两种:一种是“描述性的”,一种是“评价性的”,两者的关系是陈述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如第一类说法,我们在说“这种草莓是甜的”或者“这种草莓硕大鲜汁”。第二类说法,我们在评价“这是一种好草莓”或者“这种草莓名副其实”。以“这是一种好草莓”为例子,这个判断句子既具有描述的功能也有评价的功能。它描述的是草莓的硕大、鲜红、汁多等特征,它评价的是对草莓功能的一种肯定。描述草莓的特征是对草莓进行评价的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如果我们对一种干瘪、瘦小的草莓评价出这是一种“好”草莓,显然此时不符合话语表达的逻辑。另一方面,如果另外一种草莓具有好草莓的一切特征,那我们也必须称另外一种草莓是好草莓。对道德语言也是如此。只有承认道德语言的描述意义,才能理解道德判断的描述意义,进而确证它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黑尔进一步指出, 自然主义谬误就在于它混淆了道德表达与描述表达、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界限。同样,对于道德判断与评价,社会上会有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如,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行为是正当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这些标准与原则会以制度或者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对社会上的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逻辑学家是无法讲清语言的无限微妙之处,他所做的是指出我们使用一个词的某些主要特征,因而提醒人们谨慎那些主要危险。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和敏感的注意我们使用价值术语的方式,我们才能充分了解价值术语的逻辑。黑尔从语言学角度着手探讨道德语言的一般性逻辑规则,完善了元伦理学对道德语言的研究,开创了元伦理学的新的逻辑分析起点。
黑尔元伦理学仅仅是消除事实与价值鸿沟的开始,正如万俊人先生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中评价的那样:“ 如果说,史蒂文森关于两种态度的分析使理性(科学信念)与态度(情感欲望)的握手言和具有了逻辑可能的话,那么,黑尔关于道德判断的双重特征的普遍规定主义,则使科学与价值的重新和好成为了一种理论事实。”
逻辑分析方法作为哲学家手中的一个重要工具,增加了哲学研究的严谨性,扩大了哲学研究的话题。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我国在研究和运用逻辑分析方法上存在着较大差距,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方法论研究的进程,正如英国史学家李约瑟曾指出的那样,在明代以前,中国在科学技术上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这其中有着方法论方面的原因。可是,近代科学并未产生于中国,如果也从方法论上分析的话,不能说不受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习惯于笼统的整体思维、鄙视和排斥逻辑的分析方法的影响。显然,哲学与其他科学的发展与逻辑方法的更新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努力吸收人类文化的优秀的成果,将逻辑方法运用到哲学乃至其他各个领域的学科中,促进我国哲学的全面发展,并在世界哲学中占有一席之地。
[1]《现代化》杂志 1982年第九期.
[2]罗素《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商务印书馆 55.
[3]R.M.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二版,第30页.
[4]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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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6)05-01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