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与全球经济治理研究述评

2016-11-29 00:25刘宏松项南月
国际观察 2016年5期
关键词:议程合法性共识

刘宏松+项南月

摘要:本文对有关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作用的研究进行了述评。既有研究议题包括G20的治理表现、G20的非正式性、G20的合法性、G20的有效性以及G20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本文对其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G20议程设置机理、G20政治共识的形成条件、G20成员如何履行承诺、G20如何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四个G20与全球经济治理研究议程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二十国集团全球治理全球经济治理

一、对G20治理表现的研究

对G20治理表现的研究主要探讨G20在全球经济事务中开展的治理工作。约翰·柯顿的《二十国集团与全球治理》是此类研究的代表性著作。该书对G20自1999年首届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到2010年多伦多峰会这段时期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细致梳理,从中可以了解到历届会议召开时的背景环境、各国的政策立场、协商过程以及最终达成的结果等十分详细的信息。彼得·哈吉纳尔(Peter I.Hajnal)的《二十国集团:演进、相互关系和文献》探讨了G20与其他国际组织、商业界及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解答了G20在一个由不同类型的行为体交织而成的复杂的全球治理网络中处于何种地位和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安德鲁·库珀(AndrewF Cooper)和拉梅什·塔库尔(Ramesh Thakur)的《二十国集团》探讨了G20在全球治理中的成功和不足、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问题。类似的著作还有迈克尔·卡拉汉(Michael Callaghan)等人编著的《G20国家间的全球合作:应对危机与恢复增长》。这些著作的写作特点有许多相似之处,一般都遵循追溯发展历史、评价治理表现、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展望未来发展方向的进路。

还有一些研究深入到具体议题领域,考察G20在具体领域的治理表现。作为一个旨在应对危机、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国际机制,G20的治理工作集中于经济治理领域。围绕经济治理展开论述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罗斯·巴克利(RossBuckley)在《G20在全球金融监管中的表现》一文中指出,G20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但并未改变这一体系的基本结构,并不足以避免下一次危机的发生。朱杰进、尼尔斯·约翰内森(Niels Johannesen)等人分析了G20在反避税合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但两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前者认为G20推动了“税收与实质性经济活动相匹配”原则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共识的达成。而后者则对此持保留态度,因为G20协议导致逃税款在不同避税天堂之间的重新分配,却未能成功地向受害国返还这些资金。此外,柯林·布拉德福特(Colin I.Bradford)等人撰写的《转型中的全球领导:使G20更加有效和灵敏》就G20在全球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应对全球失衡、可持续增长以及突破多边发展银行改革停滞局面等方面做出的努力进行了详细分析。

随着G20从危机应对机制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G20的议题领域也逐渐扩展,发展、气候变化、能源、粮食安全等议题进入了G20议程。对G20在发展和能源领域治理表现的研究也随之出现。在发展议题上,张海冰的论文《试析G20在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角色》具有代表性。张海冰指出,G20应在联合国后2015发展议程中发挥协助作用,将更加平等的发展伙伴关系和以成果为导向的国际发展合作作为G20参与国际发展合作的重点。此外,洛伊国际政策研究所(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发布的研究报告《发展与G20》指出,发展议题与全球经济议题不可孤立看待,发展议题必须进入G20的核心议程。在能源议题上,《作为全球能源指导委员会的G8与G20:机遇与限制》和《G20中的全球能源治理:国家、联盟和危机》两篇论文分析了G20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表现,并为进一步提高其行动能力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总体而言,对G20治理表现的既有研究侧重于现状描述。从中可以获得有关G20演进过程和治理表现的信息,但难以获知G20的运行机理。

二、其他主要研究议题

除G20治理表现外,有关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作用的研究还涉及G20的非正式性、G20的合法性、G20的有效性、G20与联合国关系、G20与国际金融机构关系以及G20与G7/G8关系等议题。

1.G20的非正式性

唐纳德普查拉(Donald J.Puchala)和雷蒙德霍普金斯(Raymond F.Hopkins)给出了正式与非正式国际机制的定义。正式机制是由国际组织立法通过,由理事会、议会等实体机构维持并由国际官僚机构监督的国际机制。非正式机制是指通过成员方达成的共识创立和维持,基于共同利益或君子协定执行并通过互相监督来确保协议实施的国际机制。按照该定义,G20属于典型的非正式机制。在这一点上,研究者们并无太多分歧,争论之处在于G20在未来发展中应继续保持非正式性还是向正式机制转变。

非正式国际机制拥有议题灵活性、开放性等许多独特优势。对此,扬·乌特斯(Jan Wouters)指出,非正式性可以创造一种相互信任而非相互怀疑的氛围,在此氛围中各国可以坦诚交流观点而不必担心被法律承诺束缚。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非正式性是G20在特定的背景环境下做出的最佳选择。例如奈瑞·伍兹(Ngaire Woods)认为,非正式机制松散的组织结构、灵活的议事日程、共识性软约束在全球治理中具有比较优势,顺应了冷战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治理多元化的趋势。

然而,非正式性也带来了一些缺陷。由于缺乏常设机构和法律约束力,G20协议的执行面临许多困难。G20常常被形容为“清谈俱乐部”(talking shop)。甚至有批评家指责G20领导人错误判断了金融危机并拒绝承担责任,也未能提供在部长级会议上许诺的公共物品,从而导致会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于G20治理能力的怀疑也一直存在。

由于优势和缺陷并存,学者们对G20的未来发展方向给出了不同的建议。朱杰进建议在保持G20非正式性的基础上改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组织的互动,提高其决议执行的效力。扬·乌特斯和托马斯·拉莫普洛斯(Thomas Ramopoulos)则借鉴欧盟和欧洲理事会的治理经验,建议G20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升制度化水平来提高其效率,但不应将其转变为一个正式国际组织。尽管学者们对于G20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不同看法,但不使其成为一个正式国际组织、增强其部分功能已逐渐成为共识。

2.G20的合法性

G20的合法性是一大争论焦点。前两届峰会上,G20还只是危机应对机制,在合法性问题上没有遭遇太多质疑。从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开始,G20被定位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首要论坛”,这一定位引起了有关G20合法性的广泛争论。

有关G20合法性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代表性问题。支持者认可G20合法性的主要理由是:其成员国人口占全球的2/3,国内生产总值和贸易额分别占全球的90%和80%,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平衡性问题。但是,反对者认为这一比例并不足以证明G20的合法性:G20的代表性仅仅是比G7/G8有所提高,并不足以代表其余的170多个国家;另一方面,虽然G20接纳了许多发展中国家,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被排除在外;从地区代表性上看,G20成员国的地域分布极不均衡。安德鲁·库珀指出,在G20机制中,欧盟的代表性过高。而加勒比地区、北欧、东南亚以及非洲的代表性过低甚至被完全排除。这使得G20的合法性鸿沟进一步扩大。还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G20成员国的选择过于随意,缺乏清晰合理的标准。挪威外长乔纳斯·斯多(Jonas GahrStore)批评道,“许多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国家都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家,并且比一些G20成员国拥有更高的GDP,却被排除在G20机制之外”。斯多还将G20定性为一个类似于维也纳体系中进行欧洲协调的“自我任命的集团(self-appointedgroup)”。

一般而言,进入G20机制的发展中国家因获得了与发达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权利,对该机制合法性的认可度较高。被排除在机制外的国家对G20的合法性有较多质疑。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质疑的理由存在差别。前者质疑G20的成员标准,实质上是希望进入该机制。后者则希望在G20中增强自己的声音,同时继续以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

除代表性问题外,还有一些研究从其他要素着手对G20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例如斯蒂凡·基什内尔(Stephan Kirchner)从结构性缺陷角度指出,由于缺乏国际条约等明确的法律基础,G20的成立和加入该机制的决定并未经过成员国国内议会的批准。这种缺陷从根基上削弱了G20的合法性。科恩·亚历山大(KernAlexander)等人则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角度指出,G20不符合法治原则、民主化不足、不符合善治标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性等合法性缺陷。

总体而言,关于G20合法性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代表性问题,从其他角度展开的研究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3.G20的有效性

国际机制的有效性研究是当前制度主义理论的研究重点。奥兰·扬给出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有效性定义:有效性是用以衡量社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塑造或影响国家行为的一个重要尺度。罗纳德·米切尔(Ronald Mitchell)给出了一个更加精炼的有效性定义,即制度影响国家行为的程度。

为使对有效性的衡量方法更加严密,阿里尔德·翁德达尔(Arild Underdal)提出,在衡量有效性时,需要将现实效果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对比:(1)假设该机制不存在,会出现什么情况;(2)在理想状态下,集体行动所能取得的最佳效果(collective optimum)是什么?这样机制有效性就成为一个相对而非绝对意义上的概念。一些十分简单的、即使不存在国际机制也能自动得到解决的问题,或是一些十分困难的、在最理想的状态下也难以解决的问题都不应成为称赞或贬低机制有效性的理由。库珀针对G20有效性的认识与机制有效性的相对含义相符。他指出:“G20应该作为一个供领导人共同讨论危机爆发的原因、改进方法以及协调危机应对措施的平台。要求G20能够直接解决金融危机或欧债危机,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在翁德达尔提出的有效性衡量标准基础上,卡斯滕·赫尔姆(Carsten Helm)和德特莱夫·施普林茨(Detlef Sprinz)进一步发展出三个概念并设计出有效性评分公式,实现了对机制有效性的赋值。这三个概念是无机制假设(no-regimecounterfactural),实际政策(actual policies)和集体行动最佳效果(collectiveoptimum),机制有效性得分=(实际表现一无机制假设)/(集体行动最佳效果-无机制假设)。翁德达尔和赫尔姆等人对机制有效性的研究被称为奥斯陆一波茨坦方案(the Oslo-Postam Solution)。不过,奥斯陆--Ok茨坦方案也面临着操作上的困难。我们很难得知在机制不存在和最理想的状态下具体情况究竟如何,经常需要通过因果推理来猜测,这样就会有较强的主观性。目前已经有一些可以用来克服这些不足的分析工具,例如过程跟踪、思想实验等。这些分析工具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推理作用,但面对全球治理的复杂现实,其可操作性仍然有限。

因此,在对具体议题领域的机制有效性的研究中,学者们根据实际需要发展出一些可操作性相对较强的有效性衡量标准。例如托马斯·贝尔瑙(ThomasBemauer)认为,一个成功的环境治理机制,应改变国家和其他行为体的行为,使其朝着合作方希望的方向靠拢,解决了国家希望解决的环境问题,并且以一种高效、公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哈罗德·雅各布森(Harold Jacobson)和大卫·凯(David Kay)提出的衡量机制有效性的标准包括:参与者和观察者对所达成结果的态度、程序目标和实际目标的达成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然而,大部分对G20有效性的考察仍然停留于对现状的描述。上文提到的有关G20在各个议题领域的治理表现的研究,几乎都是将最终的结果作为衡量G20是否有效的标准。大多都没有在理论和方法论指导下建立起分析框架。玛丽娜·拉里奥诺娃(Marina Larionova)的一篇论文是为数不多的发展出系统衡量标准的G20有效性研究成果。它在分析和对比G8与G20的有效性时使用了三个指标:在发挥全球治理功能、问责性和遵从方面的表现;对全球治理议程的贡献;在治理过程中能否吸引其他国际机制的参与。可以看出,这三个指标无法从相对意义上衡量G20机制影响国家行为的程度。关于G20机制有效性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成果。

4.G20与联合国关系

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日渐上升,这不可避免地引发人们对其与联合国关系的思考。联合国是全球治理中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新生的G20被定位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首要论坛”,这自然引来许多认为G20对联合国构成挑战甚至威胁的观点。例如,时任瑞士联邦主席汉斯·鲁道夫·梅尔茨(Hans RudolfMerz)提出,“G20已经接手商讨全球重大问题的角色。这种发展趋势绝不能以绕开其他国家以及联合国等全球性机构为代价”。尽管有许多类似的担忧,但从官方态度来看,G20并没有取代联合国的打算。其主要目标是在联合国治理的薄弱环节发挥自身优势,弥补其不足。例如,在多次峰会中,G20领导人都表达了力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决心。在此背景下,更多的有关G20与联合国关系的研究强调的是二者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促进二者的协调,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职责上看,联合国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而G20的核心职能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首要论坛”。前者侧重于政治安全领域,后者则侧重于经济金融领域。尽管联合国的治理工作不可避免地会涉足经济领域,但它并不是这一领域的核心机制。长期以来,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的国际经济组织,而不是联合国。尽管近年来G20的议题范围有所扩展,但地缘政治和军事安全议题并未进入G20议程。因此,从机制功能上看,G20与联合国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冲突,它们分别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发挥治理功能。

其次,联合国的合法性非G20机制可比。G20可以借助联合国提高自身行动的合法性。保罗·海因贝克(Paul Heinbecker)指出,联合国保持着独一无二的合法性。《联合国宪章》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法典,所有国家都认为遵守宪章符合自身的利益。如果G20决策能够得到联合国的背书,那么其行为的合法性将得到极大提高。

最后,G20可以在机制效率方面帮助联合国。联合国成员众多,分歧经常难以克服;并且,由于联合国平台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经常在谈判和协调时格外谨慎。因此,联合国难以实现较高的决策效率。与之相比,G20相对有限的成员数量和非正式性使其决策效率得到极大提高。鉴于此,有研究者指出,一些在联合国体系内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可以先在G20机制内协商并达成共识。尽管G20执行力较差,但各国达成的共识有助于问题的逐步解决。譬如,斯坦利基金会指出,G20可以作为联合国的政策催化剂,通过商讨达成初步共识,并且可以在关键问题上推动联合国议程。

联合国与G20应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互补效应,共同治理全球事务。这一观点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共识。对于如何协调这一问题,作为G20创始人之一的前加拿大总理保罗背书马丁(Paul Martin)提出了一条原则性建议:在G20机制中,各国的领导人应该记住他们不仅仅是为本国说话,更要为不在谈判桌前的其他173个国家说话。这一政策建议有其合理性,但如果能够从机制间互动、行为体在多重机制环境下的行为选择等角度进行深入的学理探讨,或许可以为更好地协调二者关系提供更有说服力的依据。

5.G20与国际金融机构关系

由于非正式的机制特征,G20缺乏协议执行能力,它在很多情况下借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来推动协议执行。这就引出了一系列关于G20与这些国际组织关系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G20与这些组织在具体领域各自具有何种优势和不足、G20政治共识如何传递给这些组织、后者又是如何执行这些任务等。

G20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G20在国际制度和跨国治理网络中的治理模式问题。因此,有学者将G20治理模式定义为网络治理。谭雅·波泽尔(Tanja Borzel)将政策网络定义为一种非等级制并且相互依赖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它由许多在某一问题上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体构成。在政策网络中,行为体意识到合作是实现共同目标的最佳方式,并通过资源交换追求共同利益。安·玛丽-斯劳特(Anne Marie Slaughter)将政策网络的定义应用于国家间关系,指出跨政府网络是供各国政府官员进行信息交换、政策协调和共同解决问题的网络。在G20治理过程中,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汇聚在一起,以平等身份协商解决全球性重大经济问题。这一治理实践符合网络治理模式。针对网络治理模式中的政策执行问题,西格林德·格斯托尔(Sieglinde Gstohl)在对G8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进行考察时提出了三种合作模式:政策输出(policy export),授权(delegation)以及扩大的政策协调(extended policy coordination)。其中政策输出是指其他国际组织接受并执行G8的相关政策。授权是指另行创建一个组织,委托其完成相关任务。扩大的政策协调是指将G8共识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中,这是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通过实例考察,格斯托尔发现在减免欠发达国家债务问题上,G8成功地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进行了政策输出。而在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问题上,G8一方面尝试通过扩大的政策协调影响联合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另一方面通过将相关任务授权给金融行动工作组,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格斯托尔的考察对象是G8,但相似的机制特征使其研究发现很可能适用于G20。

肯尼思·阿波特(Kenneth Abbott)等学者发展出的统筹协调概念框架是有关G20网络治理模式的另一种观点。统筹协调的核心内涵是治理主体通过一个中间方(intermediary)间接地影响目标行为体,中间方并不对治理主体承担义务,只是在自愿基础上对其提供支持。因此,统筹协调治理模式是一种间接的软治理模式。治理主体与中间方之间相似的或者至少是相互兼容的目标和立场,是二者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治理主体通常能够在道德、观念和合法性等方面提供支持,而中间方通常拥有技术专长和物质资源或者与目标行为体联系紧密。治理主体对中间方发挥作用的方式一般有发出召集(convening),设置议程(agenda setting),提供(有限的)物质援助(assistance),为中间方的行动合法性背书(endorsement)以及促成不同中间方行动的协调(coordination)。中间方则借助自身特长对目标行为体产生影响。

劳拉·安·维奥拉(Lora Anne Viola)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G20如何通过统筹协调模式开展全球治理。G20的成立和升级都是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目的。在危机得到控制后,又要进一步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运行。这一目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目标一致,这就为G20与这些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这些国际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治理经验和技术专长,且长期以来与目标行为体保持着密切联系,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从而使G20协议得以成功传递给目标行为体。从整体上看,统筹协调的治理模式较为准确地描述了G20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的动力和过程。

6.G20与G7/G8关系

除了对G20与联合国和各类国际金融机构关系的研究外,还有许多研究将目光投向G20与G7/G8关系。目前,关于G20与G7/G8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G20取代G7/G8、G20与G7/G8共存以及如何更好地促成G20与G7/G8的协调等几种观点。认为G20将取代G7/G8的学者主要是从G7/G8的失效和G20优势的角度来论证的。他们认为,G7/G8的包容性不足,而G20具有创新性等优势。更多的学者认为,G7/G8将会与G20并存,为了更好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进行明确的职能分工。拉里奥诺娃(Marina V Larionova)等人建议G7/G8应关注地缘政治和技术性问题,G20应集中关注经济议题,并在其议程中加入收入不均、能源、农产品价格波动等议题。德莱斯·莱萨奇(Dries Lesage)则建议G7/G8重新定位自身角色,它不能再将自己作为全球治理的中心,而应该作为一个核心集团来发挥作用;G20则应发挥全球治理的协调和政治观点汇聚的作用。

由于更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应对金融危机的成功实践,目前支持G20的观点居多。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如何更好地促进二者的协作展开。清晰的职能分工和角色的重新定位是主流建议。

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G20从部长级会议机制升级为峰会机制后,逐渐发展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机制。已有大量研究从不同路径出发,探讨了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作用的主要表现以及机制建设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然而,对于G20特有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机制,既有研究尚未建立起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G20的机制运行和治理过程包括设置议程、形成政治共识和落实政治共识三个阶段。而政治共识的落实可能采取G20成员直接履约和借助其他国际组织执行协议两种模式。因此,G20运行机制和治理机制可以分解为G20议程设置机理、G20政治共识的形成条件、G20成员如何履行承诺、G20如何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四个方面的研究问题。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围绕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

1.G20议程设置机理

G20机制的非正式性使所有成员都有机会将自身偏好的议题纳入会议议程。同时,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的方向引导作用为各成员国影响G20议程提供了动力。G20成员如何成功地使自身偏好的议题被纳入G20议程?对于这一问题,既有研究尚未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不同的G20成员希望将不同的议题或者针对相同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纳入G20议程。在此过程中,势必会出现G20成员之间的合作和竞争。

G20成员可以通过与其他成员联合塑造议程的方式来提高其议程设置能力,但这一策略并不能确保其成功塑造G20议程。例如,金砖国家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多边贸易体系建设、消除贫困和发展援助等议题上开展了联合塑造G20议程的行动,但仅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议题上按照其集体偏好成功塑造了G20议程。G20成员即使有联合塑造G20议程的合作意愿和共同利益基础,在实践中也可能无法开展协调一致的行动。出现这些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其他G20成员通过防御性合作削弱了联合塑造议程的实际效果,或者希望联合塑造议程的G20成员未能实现有效的内部协调。这些可能的原因只是针对G20成员未能成功地联合塑造议程这一现象提出的假设。要弄清G20论坛中的议程设置机理,还需要对议程塑造过程中G20成员之间合作与竞争的动力机制开展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2.G20政治共识的形成条件

G20主要通过尽可能地将各成员不同的偏好汇聚为单一的政治共识来发挥引导集体行动的作用。尽管G20峰会上达成的国际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些协议并非没有实质性作用,因为它们反映了G20成员的政治共识。这一政治共识可以看作是全球治理确立的具有较高程度道德权威性的总体原则,在后续的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着引导集体行动的重要作用。政治共识的形成是G20推动和强化全球经济治理的必要条件。然而,要在特定议题上将G20成员不同的偏好汇聚为单一的政治共识并非易事。事实上,G20成员经常出现因偏好迥异而无法形成政治共识的情况。例如,在2010年G20首尔峰会上,美国提出全球经济失衡议题,主张将全球经济再平衡引入G20政治共识。这一提法没有得到中国、德国、巴西以及俄罗斯、沙特等石油输出国的认可。最终,G20首尔峰会公报虽然引入了一些失衡指标,但并未将全球经济再平衡作为政治共识。在某些议题上,G20成员原本存在不同偏好,但由于内部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一些G20成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初始偏好,从而使政治共识的形成成为可能。例如,在金融监管议题上,一些持中间和偏左意识形态立场的G20领导人希望加强金融监管,而持偏右立场的G20领导人并不是金融监管政策的热心支持者。但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宽松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英、美两个典型的偏好宽松监管模式的G20成员国对加强金融监管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最终成为G20政治共识。这一事例说明,在成员偏好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G20政治共识的形成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对G20政治共识形成条件的研究,应当在G20与全球经济治理研究议程中占据重要位置。

3.G20成员如何履行承诺

G20成员在G20论坛上达成的国际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公报、声明、宣言和行动计划在内的所有G20文件仅仅发挥引导作用,对G20成员并不具有约束效应。这意味着G20成员的履约行为不受国际法约束。为促进G20成员履行承诺,G20建立了相互评估程序。在该程序下,G20领导人对各成员履行承诺的状况进行相互评估。在此过程中,履约状况不好的G20成员会受到点名批评,这会对其带来一定的压力。理论上讲,相互评估程序会促使G20成员的履约状况在一定水平上趋于一致。然而,加拿大多伦多大学G20研究团队对历届G20峰会承诺履约状况的研究表明,不同G20成员的履约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同一G20成员在不同议题上的履约状况也有明显差异。这说明G20成员的履约行为除受到相互评估程序约束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4.G20如何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G20已在治理实践中形成“G20做决策,其他国际组织负责执行”的机制间合作模式。如前所述,维奥拉运用阿波特等学者发展出的统筹协调概念框架分析了G20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在全球金融治理领域的合作。但维奥拉的工作尚未涉及G20通过与不同国际组织合作取得的不同治理效果,对这一现象的解释自然就不在其研究范围。从实际表现看,在国际金融监管议题上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合作虽然使国际金融监管有所加强,但与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G20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治理建立在相容目标和优势互补的基础上,但受特定因素影响,合作治理并未出现趋同效果。对这一现象作出解释,需要探讨G20成员在不同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以及不同国际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基于这两个观察视角构建分析框架,或许可以对G20与不同国际组织合作的不同治理效果提供解释,进而对G20在国际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跨国征税合作、国际能源治理等议题领域的不同治理表现作出解释。这应当是G20与全球经济治理研究议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论

随着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相关研究不断涌现。既有研究专注于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总体表现及其在各个议题领域的治理表现、G20的非正式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G20与联合国关系、G20与国际金融机构关系、G20与G7/G8关系等议题。对于G20这一新兴机制,既有研究尚未针对其运行机制和治理机制发展出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为实现建立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的研究目标,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围绕议程设置机制、政治共识的形成条件、G20成员如何履行承诺、G20如何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四个方面的研究问题展开。这些工作既有助于从更深层次上理解G20在全球经济事务中发挥治理作用的方式、路径和机理,也可以为中国利用G20机制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提供必要的学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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