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婚姻解放的再思考

2016-11-28 17:14陆海玲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0
人间 2016年4期

陆海玲(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近代中国婚姻解放的再思考

陆海玲
(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摘要:民国时期自由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的思潮在促进了妇女解放、婚姻向文明方向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离婚率的上升、旧式妇女的被抛弃以及非婚同居现象、恋爱悲剧的激增,而女性仍然是其中最大的受害者。在当今社会,这些问题也仍然广泛存在,值得引起重视。

关键词:婚姻解放;自由离婚;旧式弃妇;恋爱悲剧

在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式”婚姻是社会的主流形式。到了近代尤其是民国以后,一批受过新式教育的青年男女开始对这种状况产生不满,要求婚姻的解放。新文化运动后,一般新式青年更是极力主张女权解放、自由恋爱,“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相结合”①的现象广泛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婚姻观是社会的必然选择,对此我们无可厚非。但应当承认的是,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婚姻观在促进中国婚姻向文明方向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合法婚姻下的离弃

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所带来的一大必然产物是“自由离婚”,由此离婚问题成为民国时期一大显著的社会问题,这从当时的报纸上有关离婚问题的报道就可以看出来。“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所未有”。②“今之所谓自由结婚者 ,社会已见之屡矣,其结果为何如乎……试观报纸每日之离婚广告已可想见一班”。③诸如此类的报道,不甚枚举。据上海社会局的统计,上海市1928年(民国十七年)8月、9月、10月、11月四个月的离婚案件总数为304件,1929年(民国十八年)全年的离婚案件总数为645件,1930年(民国十九年)全年的离婚案件总数为853件,④这些数据还比较保守,因为有许多事例并没有记录在案,但仅仅是这些数据就足够我们瞠目结舌了,要知道离婚在中国古代社会,甚至直到十九世纪末,都是一般人所不敢想象的。对于自由离婚,我们本不应该批评。男女双方关系破裂之后,如果勉强过下去,也仅是徒增彼此的痛苦。但借用潘光旦先生的话来说就是:“离婚本身实不成问题,成问题者为离婚之原因”。⑤

(一)意见不合。

当时的青年男女刚刚从旧社会中解脱出来,对着扑面而来的新式的西方文化价值观,有一种盲目的崇拜之情;加之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形式的确有不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部分,因此,新式青年对西方自由恋爱、自由结婚这种新式的婚嫁习俗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然而事实是,他们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并没有真正搞懂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真正含义;结婚之前,也没有仔细考虑过双方在一起是否合适,往往因一时的情感冲动即自行结为夫妇。这种因一时的情感冲动而结成的婚姻往往带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其表现出来的结果之一就是离婚。据统计,在所有的离婚案件中,因夫妻双方意见不合而离婚的是最多的,以民国十九年(1929年)为例,该年共有853起离婚案件,其中意见不合的有626起,占73.39%。夫妻双方意见不合,这本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但是何以一定要闹到离婚的地步?对于这一点,当时就有许多人发现,并进行了解释:“一般青年子女乃迷信自由婚姻之说……不知更事既浅,因一时之感情,贻无穷之后悔者,已时有所闻。盖订婚太易,稍不遂意,即易提议离婚”。⑥“青年心志荡漾不定,每易受外界之冲动而尤足吸引情魔……结果不数日乃生一种喜新厌旧的观念,于是离婚之念发焉。”⑦

社会转型期的青年,往往处于一种兴奋的状态,他们积极探索着国家的前途,社会的出路,对一切新生事物都报以极大的热情;然而同时他们又处于一种盲目的状态。前文已经指出,这些刚刚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旧式婚姻中解放出来的新青年,对于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真正含义并不是很了解,他们只觉得这是代表新式进步青年的一种象征。如果谁还是采取旧式婚姻,娶一个旧式妻子,往往会觉得很不光彩。但一味追求自由恋爱的青年人容易冲动,遇事又经验不足,因此双方在交往时,往往会被对方的相貌、谈吐、经济条件等一些可以明显外在表现出来的因素所吸引,而对其性格、品质等一些内在的、需要长期考察的因素欠缺考虑,一时冲动,便结了婚。结婚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才发现双方的性格不合,或者对方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是自己不能忍受的,争吵随之而来。日渐久之,夫妻双方的感情消磨殆尽,于是“离婚”便成了这些受过新式思想熏陶的青年男女解决痛苦的首选方案,离婚率也因此高涨不下。

(二)包办婚姻。

除了意见不合,民国时期离婚现象如此高发的另一个原因是新式青年,尤其是留过洋的青年男子对旧式包办婚姻的不满。它所带来的一大问题是旧式女子的被抛弃。在中国的旧式家庭里,婚姻问题乃人生之大事,因此这些高呼着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新式青年,往往家中已经为他们选定好了亲事,有的甚至已经结了婚。然而这些青年男子在接受了新式的教育之后,往往觉得高人一等,“以为和一个旧式女子结婚是可耻的”⑧;还有的觉得与他们的旧妻没有感情,而自己在外面又另有所爱;更有甚者直接说“那位姑娘没有什么好与不好,不过我始终抱反对态度,不愿与一个毫不相识,不曾被我爱过,没受我爱的可能性的姑娘做终身伴侣”。⑨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或退亲)成为他们的不二选择。

民国时期这样的例子很多。鲁迅的旧妻朱安,徐志摩的旧妻张幼仪,郭沫若的旧妻张琼华,蒋介石的旧妻毛福梅,孙中山的旧妻卢慕贞……这些都是社会知名人士,那些不知名的就更多了。在《申报》上曾有过这样一篇记载:一个青年学生,在金陵上学期间结识了一位女士,并对这位女士产生了感情,屡次向其求婚,都未果。一日,又向女士婉求。女士曰:“君家中既有发妻,今更欲娶我,将置发妻于何地?”答曰:“余自有相当处置,毋劳卿之多虑也。”暑假回家后,这位青年采取的方法竟是与其发妻离婚。⑩

对旧式包办婚姻的不满和抵制问题本身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当时新旧参半的社会背景下,这些被抛弃的旧式女子处境相当困难。她们大都生活在农村,保守的社会风气致使她们被抛弃之后,往往会受到左邻右舍的指指点点;再加上这些旧式女子大都没什么知识,生存能力很低,除了接受冷言冷语,还要面临经济上的困难。面对经济上的困难和社会舆论的压迫,她们的出路又在何方?

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一般人的思想还很保守,黑暗的势力太深,这些旧式女子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门”的无奈下,上演了一幕幕自杀式的悲剧。毕业于某中学的胡某,在小的时候家中即为他选定了一门亲事。结婚后,胡某嫌弃妻子没有学问,再加上后来他又爱上了一位女学生,且私定了终生,于是在暑假回家后,“千方百计地苛待婚妻,必欲强迫她离婚”11,那时该女子的父母已经双亡,生活很是困苦,几个月之后,竟寻短见死了。江西男子何实清,幼时家中为他订了一门亲事——邻居张家的女儿。由于父母的压迫,不敢离婚。不料婚后半年,父母因病相继去世。而他又新结识了一位姓胡的女学生,“因此何君更把他的夫人看作眼中之钉,一定要同她离婚。她本是乡间女子,被逼不过,就投水自溺死了”。12在民国时期,这样的例子简直数不胜数,成了一大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自由恋爱下的抛弃

恋爱悲剧的增加,是民国时期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思潮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民国时期的“自由恋爱”从其发展程度来看分为两种,一是精神恋爱,一是灵肉一致的恋爱。纯粹的精神恋爱,从女性的角度来看,因其在恋爱中的付出较少,恋爱失败后的受伤害程度也较轻,因此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不大。而后者则不然,一旦恋爱失败,女性的损失往往要比男性要大,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较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恋爱。灵肉一致的恋爱,再细分下来又可以分为同居和非同居两种形式。

(一)同居。

五四以后,社会风气开放,自由恋爱的思潮广泛传播,男女关系不再像以前那样保守,尤其在瑞典女作家爱伦凯“恋爱至上”的爱情观影响下,许多新式青年认为只要相爱,就可以同居,至于结婚与否,则不重要。在这样的恋爱观主导下,以“自由恋爱”为名的“骈居”式的结合成为民国时期常见的一种现象。然而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结合方式,对女性是极为不利的,其受害者往往也是女性。对此,当时就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现代有一般人便攻击结婚制度,而主张结婚与恋爱分开……我绝反对结婚与恋爱分开的这种议论,我觉得那些是卑视女子,玩弄女子的男子们的口调”。13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乃至今天,社会话语权的主体掌握者仍然是男性。在以男性为主体的自由恋爱里,女子仍然处于被动的地位。

从关系的稳定性来看,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所以这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关系。在结束一段关系的时候,只凭一方的意愿即可。而许多男子往往只是抱着玩弄女性的态度开始这一段同居关系的,有的甚至家中已经有了妻子和孩子。等到他们的恋爱新鲜感消失,想重新回归家庭或寻求另一段刺激时,与其同居女性的悲哀就开始了。毕业于北平艺专学校的北平女子刘蕴贞与同学刘贯一(时任教育局义务教育办事处视察员)本为异性好友。相处日久,遂生感情。刘向蕴贞求婚,“双方乃订立口头婚约;虽未结婚,但蕴贞已履行妻的义务,同居多日。现蕴贞已怀孕,而贯一竟弃之如敝履”。最重要的是,在此之前刘家中已有妻室,而其向蕴贞求婚时还“伪称尚未娶妻”。14一个未婚先孕的女子在当今社会尚且遭到谴责和轻视,在当时那种半旧不新的社会要想生存下去更是不易。

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一段关系结束时,女子往往得不到该有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即使述诸法庭也一样,因为法庭根本不承认这两者之间的夫妻关系。《大晚报》七月十二日载陈建初被控宠妾抑“妻”的新闻上,被告律师在反驳时说:“被告与原告仅是骈居关系,并不是正式夫妻,现在原告既言是被告之妻,请问有没有婚书及婚帖,或是充分的证据,否则夫妻名义殊不能成立……”。15因此陈建初的“妻”被抛弃之后,法庭不但不给其一个公道,判以一定的物质补偿,就连其夫妻关系也不承认。“在宗法社会里,抛弃一个女人,讨一个妾,有时也会受旧道德的裁判,现在呢,利用旧道德的推翻,与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结果,抛弃一个女人只要说是骈居,便一点也没有麻烦及责任”。16很显然,这是某些男子假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之名,而行玩弄女性之实。

(二)非同居。

自由恋爱除了已经发展到同居这步外,还有一部分是并没有同居,但已经发生肉体关系的。生活在过渡时代的中国人,他们徘徊在新旧时代的十字路口,一只脚已经跨进了新时代,而另一只脚却仍然深陷在旧时代的泥潭中;他们一面积极倡导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另一面却仍然带有浓厚的旧式伦理的贞操观念。新女性由于接受了西方新思潮的影响,她们思想开放,对灵肉一致的恋爱并不排斥,情到浓时,肉体关系便自然而然的发生了。然而事实上,她们的思想并不像她们自己以为的那样开放。当恋爱成功,最终结为夫妻时,一切顺利;然而一旦恋爱失败,遭到抛弃,而自己又失身与人时,这种矛盾的心理便会表现出来。这种矛盾的心理,使得一些新式女性在恋爱失败,被抛弃后往往表现得很悲观,有一部分甚至走上了自杀的道路。

著名的马振华自杀事件便是这类女性的典型代表,许多研究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都会引用这一案例。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在民国时期有很多,并不只有这一例。1929年3月,金陵女校肄业生吴韶华在上海外白渡桥上跳入苏州河欲自尽,幸好被巡捕房巡捕发现,将其救起,问起原因,乃曰:“不幸误和匪人結合、现伊已弃吾而去、吾来上海寻亲不遇、愤而投浦、吾家系缙绅仕族、生此不肖女、夫复何颜……”17毕业于河南女子师范的河南女子陆湘雯“因年轻好游、被皖人华某引诱失身、事被乃父悉、略加训斥”,觉得已无颜面在家,于是到杭州寻找工作,但连日来毫无结果,“故顿萌自杀之念、购得安眠药片吞服、幸被同学觉察”,18免于一死。

三、反思与借鉴

民国时期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思潮在促进婚姻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上述种种问题。仔细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发现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青年男女刚刚接受恋爱新思潮的影响,并不能真正的理解自由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的含义,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无论男女都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只贪图自己一时的快乐,对事情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加以分析。新式男子对旧妻的抛弃是只顾自己的爱情,对其旧妻的死活则不管不顾;新式女性的自由恋爱,过分追求恋爱的浪漫,盲目的信任恋爱的对象,不加以仔细的考察,以致一时不慎失身于人,最后还可能面临被抛弃的结局;而新式青年男女的互相恋爱也存在着盲目、冲动的现象,恋爱不久就匆匆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的性情不合,或者对方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在离婚的时候也不仔细考虑,稍有不合,即匆匆离婚。

其实这些问题不只在民国,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民国时期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新式青年男女的身上,在今天则存在于社会各阶层,无论是受过教育的,还是没有受过教育的。此种现象,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除了建立各种社会防护措施外,更主要的是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全面教育,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从源头杜绝或较少问题的发生。

注解:

①崧:《我对于婚姻之主张》,《申报》1923年12月1日。

②无妄:《闲评二》,《大公报》1913年9月15日

③清清女士:《告自由结婚者》,《申报》1923年9月24日。

④郭箴一著:《中国妇女问题》, 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社会﹒社会成员》(784册),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154、157页。

⑤潘光旦:《中国之家庭》,《潘光旦文集》(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⑥渐:《离婚者日多之感想》,《申报》1923年6月7日。

⑦清清女士:《告自由结婚者》,《申报》1923年9月24日。

⑧兰荫女士:《女子在婚姻上的苦痛与危险》,上海《时事新报》副刊《现代妇女》1923年5月26日。转引自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22页。

⑨曹允栋《我之理想的配偶》三十九,《妇女杂志》第9卷第11号,1923 年11月,第15页。

⑩臧训:《自由结婚之鉴》,《申报》1923年8月30日。

11钱如男:《离婚与弃妻》,《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4期,第159页。

12江西子甘:《从离婚难发生的悲剧》,《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4期,第165页。

13陈学昭著:《时代妇女》,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社会﹒社会成员》(784册),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14秋草:《诱奸和骗婚》,《妇女共鸣》第5卷第11期,1936年11月。转引自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8页。

15陈学昭著:《时代妇女》,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社会﹒社会成员》(784册),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16陈学昭著:《时代妇女》,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社会﹒社会成员》(784册),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17《金陵女校学生吴韶华投河获救》,《申报》1929年3月27日。

18《女教员失身羞愤自杀》,《申报》1934年1月9日。

中图分类号:G7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49-03

作者简介:陆海玲(1992.4.18-),女,汉族,江苏盐城,研究生在读,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大学,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学号:M1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