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中容错

2016-11-27 22:13艾广明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纪犯错误干事

◎文/艾广明



严中容错

◎文/艾广明

领导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标志,是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针对当前出现的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心态和畏惧犯错误的心理,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制定了一些制度、规定,努力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探索从严管理干部的同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容错和严守法纪有冲突吗?一些思想认识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有些概念和说法看来简单,似乎不言自明,但人们理解中分歧很大。严与宽,仅仅从字面意义理解,就应用到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上,你说是严,他说是宽,结论可能五花八门,莫衷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教育管理干部的严,是有明确含义和原则规定的,不应该字面地、望文生义地理解。有的干部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消息公布,有人听了义愤填膺,表达过激的言论,提出近乎严酷的处理要求。这样的情绪化主张,并不能作为处理干部的依据。从严执纪执法,主要是指法纪要有严格的规定,对人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处罚要适当。不姑息、不迁就是从严;不扩大、不任意加重处理也是从严。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纪,本身就体现着尊重公民权利、党员权利的精神。古代曾有以言代法,滥施刑罚的严刑峻法年代,党的历史上也曾出现过“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左”倾错误。与这类所谓“严”相比,我们现在讲的严,本身就有惩处适度,保护受处分者正当权益的含义。除了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处以极刑,绝大多数人还是被寄望于痛改前非,从这个意义上说,严中也蕴含着宽容。从严用来概括重大的工作方略,有着丰富的内涵,并非处理越重就越符合从严的要求。探讨容错问题应该注意,不要离开法治精神,不要离开从严执纪执法去寻找宽容,而应该在法治的正义和科学精神光照下探寻容错,在宽严的互相渗透中认识容错。

容错,通俗解释为对错误容纳,对犯错者宽容,这个思想观点有古今中外思想文化渊源。认识事物,把握事物的规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出现错觉和错误认识是正常的。科学实验一试就成功的例子极为罕见,反复试错,若干次失败,才获得成功。不允许试错,也就等于不允许实验。就人的品质作风来说,说话办事主观上可以控制,丝毫不犯错误理论上讲有可能,但又有几个人真能做到!言语行为白璧无瑕当然好,有点瑕疵也属人之常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误虽然令人不喜欢,却总是不离左右。有的人对自己要求严厉,近乎苛刻,还是屡屡有错。不简单地拒绝出错,而把容错与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以律己的思想情操结合起来,容错就有机地统一到干事创业和人生修养的进程中。

容错的范畴较早地用在自然科学上,讲一个设备在出现偶然的或人为的故障时,有自我保护、积极修正的能力。现在使用电脑、手机,经常出现错误操作,有的儿童拿到手瞎鼓捣一通,这些设备都有一定容错的能力,不至于因为某些操作失误而导致功能报废。容错用在社会人生中,也应该引申出这个含义。事业要能容纳一定的错误和过失,人格修养也要容得了有所偏离而又修正。但社会人生又不是什么错都能容。应该容的错是努力工作中的错,积极探索中的错;有责任心,努力做事出现的错。对个人来说,自我要求要更严格,兢兢业业不出错,谨言慎行不犯错。有点错也不至于从根本上贻误事业,也不会令自己一败涂地。可宽容对待的错误一般是可以弥补,可以纠正的。应该严格限定容错,不应笼统地讲宽容,要求法纪“松绑”。

法纪的规定体现着宽严适度,是容错的基本根据,执法执纪对于容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定,可能涉及千万个事实与之对照,要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含义,也要理解法纪的基本精神。现在很多地区探讨容错的机制、措施,主流是探讨在从严要求和管理干部时,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容错的根本是增强执法执纪的科学性,严格掌握违纪违法的界限。干部怕犯错而不干事、少干事,是不称职的,怕犯错误也未必就能真的不犯错误。干部面临的问题繁多,压力重重,很多情形下千方百计地努力,尚且成事不易;而畏首畏尾,前怕狼,后怕虎,无所作为,倒可能铸成大错。对干部所犯错误,应该放在工作的环境中去理解,看哪些错误应该容许,鼓励纠错,继续探索,更加努力;哪些行为应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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