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阳
流于荒谬的分配平等
——对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实践的反思
刘旭阳
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和定义,仅限于经济上的平等分配,把分配平等当作基本国策,在中国的农村、城市广泛推行。但实践过程却流于荒谬,弊端丛生。因此,新中国前30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不同程度地偏离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平等观。
平等观;平均主义;农村;城市;弊端
平等是人类长期以来努力追求的最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不同时代,不同阶层的人们对平等的理解却各不相同。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平等理解为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把分配平等看成是社会主义的主要价值目标。然而,这严重误解和背弃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平等观。马克思斥之为“空洞的废话”“根本的错误”。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在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也曾出现过这种“错误”。本文通过重返经典,恢复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平等观,深入剖析了庸俗社会主义平等观,对计划经济时代追求分配平等的社会主义实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总结和反思新中国前30年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科学社会主义的平等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平等观下过一个简洁而经典的定义。他说:“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1]163恩格斯这一论断的先决条件是:无产阶级已与资产阶级一起消除了封建等级特权,从而实现了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权利。如果在一个实际上存在封建等级特权的社会内,那么无产阶级平等的实际内容除了消灭资产阶级以外,还必须加上清扫中世纪的残留物——等级及其特权,以实现资产阶级革命应加以完成而尚未完成的伟大任务,即实现权利平等。这样,无产阶级(或科学社会主义)的平等要求,我们应该表述为:消灭一切剥削和等级特权,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成为平等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按照同一尺度——劳动——计量劳动报酬。任何超越这一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
可见,科学社会主义所定义的平等,在政治上意味着劳动者摆脱资本的奴役而获得平等,在经济上意味着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劳动报酬。马克思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1]389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平等的要求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名称来表达:按劳取酬。
(二)庸俗社会主义的平等观
具有历史讽刺意义的是,马克思、恩科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并没有实现,而所实现的却是他们根本不曾研究和预料过的社会主义。因为一切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把平等分配看成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但这种“公平的分配”却被马克思斥之为“空洞的废话”,而“把分配看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则被斥之为一种“根本的错误”[1]257。
在1875年通过的《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纲领》(即哥达纲领)集中反映了德国工人运动的领导人对社会主义平等的理解。该文献第一条写道:“全部劳动产品属于社会,即在普遍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下,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的一切成员,按照每个人的合理需要属于每个人……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在用于公益目的的条件下对总劳动实行集体调节,公平分配劳动所得。”[1]845在这里,平等分配不仅成了社会主义平等的同义语,而且成为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目标,而“公有化”和“对总劳动实行调节”(即计划经济)仅仅是实行社会财富平等分配的一种必要手段。
马克思认为,这种把注意力集中于平均分配问题上的社会主义,并不是科学社会主义,而仅是庸俗社会主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尖锐地批判了这种“流于荒谬”的庸俗社会主义平等观。
(三)平等观从“科学”走向“荒谬”的原因
造成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如某些社会主义国家(以中国为例)文化传统中均贫富的观念源远流长,深入人心。但劳动计量方面的巨大困难,是使“按劳取酬”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纸空文的重要原因。
从纯理论的角度看问题,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唯一合理的分配原则,但在实践中具体运用起来却相当困难,“按劳分配”中的“劳”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在这里,劳动的千差万别的具体性质都被撇开了,但任何一种劳动总是具体的,各种不同职业的劳动不仅有种类的差别而且性质各不相同。不同种类的劳动如何比较?不同性质的劳动如何换算?在可计件或可计产量的劳动当中,我们能把不同劳动者的成果较准确地计算出来,在许多只能按时间来计算劳动的地方,我们似乎只能按出勤率来计算劳动成果了。在不同性质的劳动之间,如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马克思曾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但一本《资本论》的价值等于清洁工的多少劳动时间,这恐怕连马克思本人也计算不出来。在很多情况下,同种劳动,如大学教师的劳动,也很难加以比较。两个不同教师用同样时间准备同样内容的课,但质量有高有低,发表同一杂志的同样长短的论文,学术质量也有很大差异。不过要找一个客观而公正的尺度来加以计量,却实在困难。我们在大学职称评定中发生的许多争吵和麻烦,实与这类劳动的难以计量有密切的关系。至于要计量一般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那就更困难了。所以要在这些难以计量的劳动中拉开分配档次,那么少得者自然会提出一个问题:“他为什么比我多拿?”回避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的最方便的方法是采取平均分配制。
因此,由于劳动比较或劳动计量的巨大困难,使得“按劳取酬”实践起来有很大难度,现实中难以推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唯一能接受也是简单易行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平均主义,平等观也就从“科学”走向了“荒谬”。
实践是远比理论强大的力量,一切理论上信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实践着马克思所谓的“废话”和“错误”,社会主义的中国也概莫能外:计划经济时代把“平均分配”当作一项基本的国策、一种最重要的社会价值目标。在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一种反映了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情绪和要求的“平均分配”为什么、以及如何在实践过程中必然流于荒谬。为探讨这一问题,我们先考察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农村情况,然后考察城市情况。
(一)农村
众所周知,中国农村经历了分田到户、合作社、人民公社,在回复到分田到户的曲折过程,但推动这一发展过程的真正原因却是莫衷一是,众说纷纭。有人从个别人物的动机和性格中找原因,有人从中国工业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中找根源,但笔者却认为:“分配平等”的要求如果不是唯一因素的话,也是推动这一过程的重要因素。
1.革命时期
中国现代再版的农民战争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力量,千百万个农民小私有者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主体,其中的秘诀,仅在于只有共产党才能满足他们均分土地的平均主义要求。作为中国革命最重要内容的土地革命,实质上是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并无偿地按人口均分给占农业人口总数70%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说:“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是能得到大多数人拥护的”[2]45,事实也正是如此。
2.合作化时期
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以“没收一切土地并无偿分配给农民”为核心内容的土地革命,从老苏区迅速推向全国,短短几年内,中国农村成了财富均等的个体农民的世界,原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向前猛跨了好几步,原来广有田地、房屋、家畜、钱粮的人们被强行拉回了好几十步,于是人人都成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一场争取优先到达终点的赛跑在全国境内展开。这是一场体力、智力的角逐,不久便拉开了差距。国家运用自己的权力在落后者背后推一把,还是在先进者前面挡一下,由两种不同的选择形成的两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从地方扩张到中央。有人主张前一种政策,有人主张后一种政策。
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描绘了当时农村贫富分化的情况及其对策。他说:“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使自己变为富农。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农村中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失去土地的农民和继续处于贫困地位的农民将要埋怨我们,他们将说我们见死不救,不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那些富裕中农也将对我们不满,因为我们如果不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话,就永远不能满足这些农民的要求。”[2]378那么采取什么对策呢?消灭富农。毛泽东接着说:“实现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和个体经济,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这就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和“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古老观念。
入社的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样个体农户出租或出卖土地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了,加以合作社的全部产品除应上交国家,余下的差不多实行均分,这样平均主义在合作社内实现了。
3.人民公社时期
然而,在各合作社之间由于地域、土壤、劳力、管理的种种差异,贫富之间仍有相当差距,而且由于合作社规模狭小,无力解决鳏寡孤独问题。为了更大范围实现平等分配,于是又出现向人民公社化的强大冲动。
曾被誉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诚然在兴修大型水利设施,兴修道路、桥梁,推广农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技术方面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但它从根本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尤其是压制了农村中一大批有才能的人发挥自身的创造才能、追求优越地位的任何可能性。只要把农民村前屋后自留田里的庄稼与公社大田里的庄稼略加比较,我们就会认识到农民潜藏着多么巨大的生产热情,而大部分热情竟被白白地浪费掉了。“共同富裕”的许诺,竟换来“普遍贫穷”的后果,为了“分配平等”而牺牲了“效率”,这是一个最严酷的事实。
(二)城市
在城市中,或确切地说是在一切“吃商品粮”的阶层中,经济平等的要求扩张到职业、工资奖金、住房、医疗、退休金、票证以及一切非工资收益的分配领域中去。以下主要以职业、工资奖金为例,来说明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及其流弊。
1.职业上的平均主义
激进的社会主义者——法国的巴贝夫,对不同职业间的贵贱评价予以猛烈的抨击。他认为对各种职业作出不同的评价是人类一切痛苦和穷困的根源,他说:“关于才能的优越和进取心的神话是一种纯粹的空想和冠冕堂皇的诱饵,它总是有利于阴谋分子来反对平等的阴谋诡计。对人类各种劳动的评价有高有低,给予它们的荣誉有大有小,这种差别仅仅依据善于使自己个人的观点占据上风的那部分人对它们所作的主观臆断。”[3]在他看来,使一切职业的荣誉、评价、报酬一律平等,乃是实现一切人平等的先决条件。巴贝夫对绝对平均主义的迷恋,使他从一个正当的要求中引出两大错误的结论:一是公然否认人的天赋才能的巨大差别,二是断然否认不同职业对才能和知识的不同要求。
令人遗憾的是,巴贝夫的职业平均主义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职业分配和职业评价的基本原则。
(1)职业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在新中国前30年,我们在职业分配中所强调的是“服从”原则,它对所有求职者的个人兴趣、才能、爱好概不予考虑,或极少考虑。这样,就堵塞了个人通过自己所选择的职业施展自己的生命力量、激情、创造力和抱负的可能性。这样,“服从分配”政策的唯一报赏是,一切繁重、有毒、危险、艰苦、边远的职业都有充足的劳动者;它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我们几乎在所有职业岗位上只看到一些强行入伍的雇佣兵。
(2)职业评价中的平均主义
在职业的评价上,我们似乎走得比巴贝夫更远,因为巴贝夫只是说各职业一律平等,但我们却把“工农兵”的职业凌驾于知识分子的职业之上。“文革”中知识分子成了“臭老九”,而工宣队、贫宣队竟登上了大学讲台,知识分子报酬在当时明显仍低于工人的平均水平。所谓“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是当时这一状况的真实而生动的写照。
(3)对职业平均主义的反思
诚然,在社会主义国家内,各种职业都是整个庞大繁杂的社会分工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恰如手脚和头脑对于人的生命活动同样不可缺少一样。但不同的职业对个人的体力、智力、才能、知识的要求是不同的,有些职业不仅需要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才能积累起来的知识,而且还需要特殊的创造天赋。对这类高层次、高技术的职业给予较高的社会评价和较优厚的报酬,不仅能吸引最合适最优秀的人才,而且唯有这些职业的发展,才会给社会带来成批的研究成果。只有这些科学成果,才能把劳动者从繁重、有害的职业中解放出来;只有这些科学成果,才能改变社会的职业结构,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
2.工资奖金上的平均主义
在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各种非工资福利的分配上,计划经济时代更是盛行着平均分配的精神。
“文革”前,我国模仿苏联实行8级工资制,并在理论上承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但在“文革”期间,突然对按劳取酬和8级工资制发难,于是“四人帮”及其喽啰们开展了一场讨伐战,结果是战绩辉煌:新职工——无论从事何种职业——一律36元[4]。分配平等算是彻底实现了:中国年轻的一代,人人拿同样的工资,穿同样的衣服,吃同样的饭菜,甚至在头脑中也装着同样的思想,没有贵贱之分,更无贫富之别,没有对失业和饥饿的恐惧,也没有对明天的希望和追求[5]。
从理论上讲,工资奖金不仅是劳动者获得生活资料,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而且也应成为确定每个诚实劳动者的才能和贡献的指示器。平均主义工资制完全排除了工资指示器的功能,因而每个诚实的劳动者无法通过自己的工资看到社会对自己才能和贡献的承认。平均工资制不仅奖懒罚勤,而且意味着允许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就是说,平均工资制实质上掩盖着一种隐蔽的剥削,而摆脱这类剥削的唯一途径是干得与别人一样少,结果势必造成普遍的消极。平均工资制还挫伤了从事高层次、高技术职业的知识分子的创造激情,从而使我国的科技教育事业停滞不前。
总之,在平均分配弊端的清单上,我们还可以开列出许多条目,关于住房、医疗、其他福利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及其流弊更是不胜枚举。
总之,新中国前30年始终把分配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主要价值目标。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及金字塔的行政系统,其主要目的是实现经济平等,并在农村、城市都不遗余力地加以贯彻、实施。“有田同耕(有工作同做),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6],这一太平天国志士们未竟的遗愿,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现实,或接近于现实。然而,这恰恰与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平等观相背离,在实践的过程中流弊甚多,问题丛生,走向荒谬。通过对这一历史时期的回顾和反思,可以帮助我们厘清和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平等观,为现阶段实现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借鉴。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菲·邦纳罗蒂.为平等而密谋: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63.
[4]胡鞍钢.中国政治经济史论(1949-1976)[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89.
[5]任政,冯颜利.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社会主义与平均主义的界限[J].前沿,2011(3)
[6]罗尔纲.太平天国[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835.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F046
A
1004-700X(2016)01-0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