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整治民间『滥办酒席』

2016-11-27 00:46
支部建设 2016年15期
关键词:酒席禁令罚款

清代整治民间『滥办酒席』

从光绪末年(1908年)以后,四川南部县的部分城乡一度盛行奢靡之风,主要表现为:晋升做官要宴宾;生儿子、过生日要宴宾;结婚、丧葬也要宴宾;甚至有人参加科举考试并未考中,却谎称上榜,告知族邻十里铺毯,鼓乐奉迎,举办宴席两三百桌。对此,南部县衙推出了关于乡俗宴会的七条禁令,要求“阁属绅民,诸色人等,一体凛遵勿违”。

七条禁令的主要内容为:

1.年满六十者方准举办寿宴。未满六十者,凡遇生日,只宜闭门斋戒,追思父母养育之恩。违者视情节处以罚款。

2.父母去世后,丧葬之日可举行祭奠仪式,在祭奠期间一律禁止举办酒席请客宴宾。

3.男女婚嫁喜宴,只能邀请直系亲属,不得滥发请帖,烦扰乡邻,增加其负担。

4.凡以升官、中榜、谢师等巧立名目借事敛钱的酒宴,比照第一条处以罚款。

5.凡以袍哥聚会大宴宾客,并以此招收门徒、勾引少年者,由该处乡保据实禀告,从重惩办,以绝祸水而杜乱源。

6.杜绝各种怪诞不经的敬神仪式,取消各庙瘟神,不得在庙宇祭祀瘟祖,浪费酒醴香烛。

7.破除迷信。凡有邪匪念经惑众,利用符水迷人心性的,要及时举报,将邪匪绳之以法。当地团保对此要承担管理失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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