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佳其
石家庄第一中学 050000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申佳其
石家庄第一中学 050000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个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隐私权保护也成为人们维权的主要目标。文章系统地介绍了隐私权的定义,并介绍了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希望有利于我国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法律;保护
自人类诞生以来,隐私权伴随着人类不断成长。但是,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在1890年,美国最先提出对隐私权保护,我国明确规定对隐私权保护也是在近20年内。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隐私权的概念也在不断丰富,加上隐私权自身带有的复杂性,使得我国法律界和学术界都对隐私权的定义产生不同见解,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争议。
第一,隐私权与阴权之间的关系。在很早以前,隐私权的定义仅限为阴私,主要是指男女之间不正当性行为。但随着社会理念不断发展,阴私逐渐成为了隐私的一个小部分,很多学者认为隐私权还包含有恋爱、婚姻家庭等等不违反法律的内容,而阴私主要是包含有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丑行。
第二,在隐私权的处理上存在分歧。现在绝大部分学者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仅包含为自然人;少部分学者认为隐私权不仅包含自然人还包含有法人。这种观点明显错误,因为企业法人并不会因为隐私权被侵犯产生精神痛苦。商业秘密只是经济利益,并不包含人格利益。因此,保护企业法人商业秘密应使用知识产权法和商法。
第三,在隐私权内容上产生争议。有些学者认为,隐私权仅仅是指不想被他人所窃取的信息。随着社会发展,有些学者认为隐私权保护不应当限制于对非法行为侵犯,还应当包括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保护。因此,隐私权除了包含有不被非法侵犯之外,还具有个人隐私不受非法干涉的内容。
第四,对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存在不同见解。一些学者认为,隐私主要包含有私人秘密、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的内容。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隐私权主要是保障个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学者认为网络隐私也应当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一)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不足
1、现有法律规定内容缺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很多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明确具体要求。在我国民法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借助保护名誉权方式才能实现,这就使得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都大打折扣。在我国侵权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虽有规定,但是对于侵权客体、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也不强。随着科学技术日益丰富,对于隐私权的侵害方式也多种多样,而我国法律规定较为滞后,很难满足人们隐私权保护的客观需求。
2、现有法律体系系统性缺失。在我国各个部门法都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各个部门法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保护体系。各个部门法的规定相对凌乱,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无法可用的现象。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是如果法院没有采取这种方法而是采用公开审判方式,法院需要承担何种后果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其他的法律也没有规定。
(二)我国隐私权司法保护的不足
1、举证责任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承担举证责任。在受害者遭受侵害后,往往需要依靠个人力量收集证据,而个人力量往往单薄,很难收集到有效证据。现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个人收集证据的难度也在加大,这就使得个人依靠自身维权的办法越来越缺乏可行性。个人信息遭受泄露之后,往往不会存在具体受侵害客观外在形态,这也使得被侵害人在证明自己被侵害时难度增加,很多诉讼人居于此点得不到相应赔偿。
2、保护十分有限。在对侵犯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上,我国法律规定也非常有限,大部分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而在赔礼道歉过程中,加害人会公开说出被害人隐私,这无疑使被害人受到更大伤害。因此,制定确实可行保护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非常重要。
(一)完善隐私权立法
1、规范民事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被外泄的概率越来越大,而我国存在立法滞后的现象,根本无法保护个人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势在必行。
2、完善刑事、程序法中的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对于严重侵犯公民的行为,我们应当在刑法中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并增设侵犯公民隐私罪。规定该项罪名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易的盗用公民隐私信息,对于保护公民隐私信息是一个极大促进因素。在隐私权保障过程中,还必须加强程序法保障。
(二)强化特殊领域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
目前,各种暴露用户隐私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严重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在保护隐私权中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规范制度,使得相关行业不能够随意侵犯他人隐私。我们可以根据行业性质设定不同标准,对于互联网金融、律师行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标准,明确职业道德,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使公民隐私权得到切实保障。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也应当加强政府监督,政府应当采取确实有效办法,监督以上部门更好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三)增强公民隐私观念
在信息化时代,加强对隐私权保护需要公民自身的力量。公民在下载app时、在浏览网站时尽可能不要泄露个人信息,增加对个人信息保护。在特殊情况获取他人隐私时,应当避免将他人隐私放入公共场所,加强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应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泄漏者获得处罚。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年,第51页.
[2]王佳.《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