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间金融契约整理与制度

2016-11-26 14:46李雨纱张亚光
社会观察 2016年2期
关键词:文书利息契约

文/李雨纱 张亚光

近代中国民间金融契约整理与制度

文/李雨纱 张亚光

民间金融的契约文书作为史料有着特殊的价值,其分布地域广泛,时间跨度久远,涉及内容多元,能够系统地反映近代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对民间契约文书,尤其是典当和借贷契约文书的微观案例研究,可以间接了解近代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及其风险。而对民间契约文书的统计分析,则有助于从整体的角度把握近代民间金融的制度架构。

近代民间金融契约文书的内容与特征

本文从近万份民间契约文书原件或影印件中整理出485份清代至民国时期民间借贷与典当活动契约文书。这485份民间契约文书时间跨度为公元1644年~1949年,其中,清代397份,民国88份,包含6份注明民国年间但不能明确具体年份的契约文书。地域覆盖则包括安徽、浙江、贵州、北京、辽宁、山西、台湾在内的14个省区。

(一)本金与利息

就本金与利息的形式而言,在485份契约文书中,以钱银形式为本金的有474份,占97.73%。其具体形式包括银两、铜钱、银元(洋元、洋银)、法币、中储券、国币流通券等。借贷活动所用的银钱形式随历史而变迁,也间接反映了近代中国流通货币的变化。以谷物为本金的借贷与典当契约有12份,仅占2.27%,契约中所涉及的谷物包括大米、小麦、谷子等。但谷银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存在钱银与谷物的双重本金形式。契约文书中所约定的利息也存在以钱银或是谷物归还的现象。

就本利归还的方式而言,主要有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银,到期还本、逐期交纳利谷,到期抵还本利等形式,逐期交纳利银(谷)可以以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为单位,也有大量的契约并未明文规定本金利息的归还形式。

(二)利率水平

在485份整理出来的契约文书中,内容注明了利率(或利息)的有224份,占总数的46.19%,略少于半数。值得一提的是,明确说明零利率的契约文书有108份,占总数的22.27%,同时占标明利息契约数的近一半。此外,每月2分这一利率水平的契约有24份,占总数的4.95%,占注明利息契约数的10.71%。

真实的史料数据无疑否定了此前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就近代中国的民间借贷而言,市场机制形成的均衡利率水平也体现在私人间的借贷活动中,而非仅仅是以钱庄、标会等的利率的形式。一个更深层次的推测是:在近代中国,由熟人网络组成的金融市场和由早期金融组织组成的金融市场共同扩大了近代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量,从而共同影响了中国近代金融市场的发育。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利率契约。通过契约整理和其他史料的佐证,高利率契约并非仅表现为借贷双方对高风险因素的反馈,3分及以上的借贷双方在社会身份、相互关系等指标上与其他借贷契约均出现一定差异,这说明了近代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出现了市场分割现象。

(三)中保人及其作用

由于清代及民国时期人们对于契约文书的普遍重视,多种具有公正性质的方法被用于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其中最普遍的一项便是“中保人”。“中保人”,在契约文书中也被写作“中人”、“保人”或“见中”等,常常作为契约双方的中介者或是契约关系真实性的保证人而出现。在整理的485份契约文书中,明确说明有中保人的契约文书为381份,占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从契约本身的发展来看,明清及其以后契约内容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格式,中保人的作用也广泛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契约关系中,并对契约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证。

中保人的作用还体现在,在某些特定契约关系下,当有欠款未还的现象发生时,契约本身可能还规定了作保人先行垫付的机制,以为契约的实际执行提供保证。

(四)借期

在485份契约文书中,在原始契约内容中注明了借期的有219份,约占契约总数的45.15%。其中,在契约内容中明确说明借期不限的19份,占标明借期契约书的8.68%。

部分契约对于借期的限定为半开放的形式,如约定取赎时间为四年以上、三年以上或是两年以上八年以下等,也有少部分的契约明确说明本利可以两次甚至多次完清,并规定了完清本利的时间。

(五)契约订立时间分布

民间契约的订立时间也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农业活动或是其他社会生活对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在契约订立的月份分布上,出现了两个小高峰。第一个小高峰出现在农历的2月至3月,这段时间正值春种时期,不少农民通过借贷、典当等方式换取农业活动的投入资金,并约定秋收时归还。第二个小高峰则出现在农历的11月~12月,也就是农历的冬月与腊月,这就与我国的传统习俗有关。通常在过年或是除夕之前,各家各户均会将年内的用度进行清算,且节日活动的习俗本身也会消耗一定的资金,这也使得部分资金周转不畅的人通过借贷或是典当等方式暂时性地获得流动性。

(六)抵押、典当及其他

契约的信用方式,在借贷和典当契约中具体地体现为抵押典当的形式,是当时商品社会信用流通市场的典型例证。具体来说,大致包括如下几种:一是没有任何抵押只凭借信用达成的契约;二是将农田、房屋、山林或是物品抵押给贷款人,从而获得借款的契约;三是通过典或当的形式获得借款。

此外,485份契约文书中的155份契约文书还以可量化的单位形式衡量了所抵押或是所典当资产的价值,例如估算出农田的亩数、谷物的重量或是房屋的大小,具体表现如“田一亩六升”“米一石”等。其他契约文书虽未以可量化的单位形式说明抵押典当资产的价值,但也通过划定地界等形式明确指代了所抵押或典当资产的范畴。

近代民间金融契约文书的制度解析

(一)抵押、典与当

在民间金融活动尤其是借贷活动中,由于存在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往往会要求借款人以一定的财务资产作为信用担保来建立借贷关系。抵押,即出押者也就是债务人保留土地或者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将土地或其他资产或是地契、屋契等作为抵押品抵押给贷款人,并规定不能偿债时的处理,通常情况归贷款人也就是债权人管业。而在土地相对可以自由买卖的清朝,放款人则有机会借由资本吞蚀债务人的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从而引起财务所有权的转移,这便是典在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典当。债务人直接以土地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收益抵算利息,交由债权人收租,谓之典,典期过后可以赎回,期间资产增值部分的增值额归债务人所有。当,则是在典的基础上,每年加纳粮银若干。在典当期间,抵押资产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归债权人,期限到后债务人可以赎回,同样资产增值部分的增值额也归债务人所有。

(二)信贷配给

契约文书往往可以体现借贷双方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身份。在本文样本中,可以通过契约文书辨别出借款人身份的有49份文书,其社会身份包括农民、地主、商人、军兵和僧人等,可以辨别出贷款人121份的有121份,贷款人的社会身份包括地主、商人、当铺、钱会和军兵等。从数量上看,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存在一定的亲缘关系,借贷双方对对方个人信息的了解程度较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资金用途和贷款项目自然风险状况高度知情,也就是说,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是基本对称的。但不可否认, 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信贷配给现象,既然信贷配给源于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信贷配给的原因是什么呢?

在近代中国,由于民间私人借贷在契约执行方面缺乏有效保证,从而不得不借助于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中保人的担保机制和借款人和贷款人本身的个人信息特征差异,如社会地位、财产等方面的差异所引起的在契约执行能力方而上的不同。根据部分契约的规定,当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中保人还需履行责任垫付款项。换言之,民间信贷出现信贷配给的主要原因是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

(三)对零利率和“乡例”的解释

虽然众多典当契约在契约内容上注明不收利息,但通过契约的批注或后来重新签订的契约、帐簿等史料可以发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对典当的农田收租、出让抵押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赎回抵押品时耍求一次性付清钱利等收取利息的情况,如将其折合成利率的话,那么此利率水平便不再是零利率,只是利息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或是利息支付与借贷活动存在时间上的不一致,甚至利息支付的时间不确定。修正之后,实际存在的零利率契约数量大大减少。

此外,无论是买卖契约或是借贷契约,都存在着遵从地域性“乡规”“乡例”“俗例” 和“私例”的情况。虽然“乡例”受到一定程度地遵循,但比较本文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统计分析结果与对比本文与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所谓“乡例” 的水平在各时各地与各研究下均有较大的差异,这也说明了“乡例”与其说民间金融利率的形成是制度决定的结果,不如说所谓“乡例”的利率水平是一定地域范围内市场本身所达到的均衡利率水平。习俗或是制度并不构成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因素,民间金融利率尤其是私人借贷利率的决定仍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产物,习俗或是制度仅为利率水平决定的其中一个影响因素。

(李雨纱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张亚光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摘自《经济科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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