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建安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的影响

2016-11-25 18:54张秋芬
时代金融 2016年27期

【摘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建筑业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本文阐述营改增之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建安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建安企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明确于本年度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将建筑业纳入此次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企业所得税是建安企业的主要纳税税种,其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类型,并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来认定。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会计凭证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情形存在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纳税人的会计资料齐全,账簿设立清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全面反应企业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总之,核定征收方式和查账征收方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纳税人的会计资料是否齐全,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报表能否真实准确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的状况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因为一些施工成本无法取得正规发票,比如沙、石等原材料,零星的人工费支出等,因此普遍有白条支出的现象存在。核定征收如同企业所得税“包税”,在福建省的建安企业只要按照开票票面金额的2%预征,每月申报缴纳一次,年度的汇算清缴如同走过场,一些小规模的私营建安企业为了减少材料成本(市场上开发票和不开发票的材料是两种价格)甚至现金交易,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白条横行等问题丛生。

税务部门因为建安企业施工周期长,收入成本核算复杂,查账征收方式需要税务机关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简单,简便易行,税务部门更愿意采用后者。因此,除会计核算制度相对健全的大型建安企业外,核定征收方式广泛应用于建筑行业。

按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为8~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按应税所得率为8%计算,若一个企业年收入100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25%=2万。按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无论赢利或亏损,理论上销售利润率要达到8%,净利润率6%,所得税税负率2%。

根据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中国建筑[601668]、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铁[601390]、中国交建[601800])所披露的2015年财务报表,计算得出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3.88%,净利润率2.97%,所得税税负率0.9%。

这几家上市公司规模大,实力强,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他们的赢利能力和税负情况应该能代表目前国内施工行业的普遍水平。相比之下,核定征收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和所得税税负率与同行业相比,分别高出106%、102%和122%。

虽然所得税税负率偏高,但在营改增之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建安企业能够以部分开票,甚至不开票的价格购买建筑材料,减少了材料购买成本,且核定征收计算所得税方法简单,适合施工企业粗放型的管理,因此核定征收方式还是受到建安企业的欢迎。

三、营改增后对建安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新政策对4月30日之后签订合同的新项目,采用增值税率11%的一般计税方式,如果没有取得进项发票,实际税赋会比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提高266%。建筑行业是一个薄利的行业,这么高的税赋让建安纳税人无法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原来营业税时期购买材料不需要开票的做法行不通了,逼得纳税人对每一笔的成本支出,都要尽量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取得足够多的进项来抵扣销项,以减少增值税的实际税赋。

在这种形势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已经没办法以降低材料购买成本来抵减偏高的所得税税负,因此,测算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以便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已成为建安企业的当务之急。

四、建议及小结

前面提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关键就在于企业能否提供齐全的会计资料,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建安企业的财务管理普遍粗放,要想改变征收方式,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负责人要转变思想,改变观念,不能再以营改增之前粗放化的模式来进行财务管理,要适应增值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准确规范。

第二,建安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私营建安企业的财会人员,流动性很强。而增值税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且财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承续性,前任的财会人员如果账务没有处理清楚,后面的就可能无从下手。因此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保持财会人员的稳定性就显得犹为重要。

营改增后,以前无法取得的沙、石料等材料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已提出解决办法,即企业可以到当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目前营业税已取消,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并且11%的增值税率倒逼建安企业去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安企业已经有了取得齐全的会计凭证基础,只要账薄设立清楚,会计核算规范,就有机会申请改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将核定征收更改为查帐征收。

营改增对建安企业,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营改增的实行,要确实降低企业的税赋。建安企业应该抓住营改增的契机,改变企业管理模式,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认真测算企业所得税税负,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征收方式,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陈秀榕.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探讨[J].福建税务,1998(1):24-25.

[2]刘啸尘.浅析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J].时代金融,2014(27):107-107.

作者简介:张秋芬(1973-),女,福建漳州人,大专学历,供职于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