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耿曙 庞保庆 钟灵娜
中国地方领导任期与政府行为模式
——官员任期的政治经济学
文/耿曙 庞保庆 钟灵娜
根据迄今相关研究发现,中国经济的关键在地方政府。由于政府决策主要是官员所为,针对政府行为的解释,自然离不开官员的偏好,特别是那些掌握决策的地方领导。而地方领导官员如何决策与施政,受到各种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有关任期的规定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由于他们只能在任期内有所表现(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因此,“任期”成为官员表现的机会集合,他们将合理规划任内作为,藉此实现其职务晋升的目标。
就任期而言,政府人事体制可分两类:固定任期和弹性任期。固定任期规则下官员的任职时间固定,考核调职节点明确,官员的“表现机会”受到制度保护;而弹性任期规则下,官员的任职时间不固定,考核随时进行,调职也无所谓预警,官员“表现机会”缺乏制度保护。
倘若处于“固定任期”制度下,官员对剩余时间的“贴现率”较低,不必急于收割政绩,可以安排最佳的“表现组合”。这便引发了机会主义式的“政治经济周期”:官员确知换届时间,会将考核节点,发展为政绩高点,扩大续任/升任的机会。换言之,政经周期的前提在任期固定。倘若任期不甚明确,考核随时可能进行,调职也无法预知。此时当然无法规划政绩,也不至形成经济周期。换言之,不同的官员任期制度,不同的政府日程,自然造成不同的经济波动。
综合上述,“任期明确与否”问题,逻辑上先于“任内如何规划”问题。唯有任期明确,官员才能设定行动,才会出现规律周期。西方有关政经周期的研究,迄今已历30余年,却始终未形成一般理论,问题便在缺乏不同体制的比较。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是否存在政经周期”问题,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
在固定任期制度下,由于官员的任职时间确定,通常不会被提前调离,对官员的考核节点也是明确的。官员会根据时间节点来安排行为,往往形成“政经周期”,关于固定任期条件下的官员表现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这里无需赘述。而在“弹性任期”制度下,官员的任职时间不确定,官员考核节点也不明确,上级随时可能进行考核,他们可能随时会被调任。因此无法形成明确预期与施政规划,官员行为会呈现逐步增加的特点。弹性任期规则之下的官员为何并非上任之初,旋即拿出最大投入,而是逐步加码、层层升高,原因有以下三种可能。
第一个可能是上级官员的“近因效应”。此乃基于上级记忆往往有限,“近期政绩”具有放大效果。这类倾向经常出现在“政经周期”文献中,但此类研究中的“考核方”是一般选民,对官员政绩的关心程度与识别能力均有局限。倘若“考核方”换做上级官员,在下管一级的格局下,他们对下级政绩的关心与识别,都不存在明显局限。因此,在“由上而下”甄拔的体制下,前述“短视倾向”未必成立。有鉴于此,本文并不以此作为分析的预设。那为何官员的资源投入还会节节攀高?关键在于两个层面“棘轮效应”,前者缘于时间层面的不可逆性,后者来自政绩层面的不可坠性。
先说“时间层面的不可逆性”。这属于信息滞后问题,其症结在官员“信息更新”与“投入行为”间的时间落差。由于无法预知任期节点,官员只有到点才能确定尚未晋升(时间点为t),此时往者已不再可追,只能下期加码投入(时间点为t+1),藉此提升其晋升概率。这个情况就像随时间前滚的棘轮,一轮轮驱迫官员们贾其余勇、奋力投入。
其次为“政绩层面的不可坠性”。这涉及政绩如何归因:究竟归功于官员或运气(其他各种不可控因素的综合)?如果从任期展开来看,就任之初的政绩,或能归咎于其他因素(如地方禀赋或前任影响),越后期的表现,越联系官员个人因素(无论能力或努力),越适合作为考核依据。此外,官员政绩不但得拔高,还要求水平稳定。否则即便平均绩效不错,但表现却时起时落,其绩效易被视为其他因素所致。因此,对官员而言,其政绩表现只能逐步攀爬,尽量避免下坠或波动。但事实上施政存在各种变故,未必能尽如人意,为了逃避政绩下坠,当事官员最好:(1)任期之初,不求马上登顶;(2)政绩走势,维持上升势头;(3)任期后段,绝不容许闪失。将此三个原则加以结合,便形成基于“前一年表现”上的政绩棘轮,一轮轮驱迫官员们逐步拔高,奋力投入。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得出两大类迥异的行为模式:在“固定任期”下存在中后期高点,而在“弹性任期”下则呈现节节攀升趋势。
中国地方政府官员任期为何?多数学者根据相关法规认为中国是五年一届的固定任期规则(比如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2006)》),但相关报道却显示官员调任又比较频繁,那么中国实际中运行的任期规则是何种形式呢?针对此,我们详细统计了我国地方政府(省、地市和县)主要官员(行政首长和党委首长)的实际任期情况。
首先,来看省级官员的任期情况:1994-2010年31个省份的省委书记任期从1年到15年不等,任期3年的人数最多,为19人,占比为17%,省委书记的平均任期为4.77年,省长任期从1年到12年不等,任期4年的最多,为25人,占比为21%,省长的平均任期为4.32年。其次,地级市的官员任期情况:2000-2010年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区的市委书记任期从1到11年不等,任期3年的人数最多,为284人,占比为29%,市委书记的平均任期为3.6年,市长任期1到11年不等,任期为3年的人数最多,为317人,占比为30%,市长的平均任期为3.21年。最后,县级官员任期情况:1998-2010年江苏省各县县委书记任期1到11年不等,任期为3年的人数最多,为44人,占比为19%,县委书记的平均任期为3.53年,江苏各县县长的任期1到10年不等,任期为3年的人数最多,为55人,占比为23%,县长的平均任期为3.34年。
从官员任期的实际情况统计可知,即便法有原则规定,具体实践却有相当落差。首先,官员调动十分频繁,多数并未做满法定任期。其次,官员任期长短不一,彼此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地方政府官员的职务任期并非固定任期,而是弹性任期。在此种任期规则下,官员的行为表现会呈现出节节攀升的趋势。
针对前述研究假说,接续的部分我们将采用定量模型来实证检测。其中因变量为“创造政绩的投入”,通过基建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加以度量。自变量为官员任期。控制变量为:人均GDP;人均财政支出、财政自主比例;官员年龄;国企比例;西部大开发。我们采用1994-2006年省级面板数据来进行实证检验,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模型显示:随着官员任期每增加一年,基建支出比重将增加0.3个百分点,可以确认官员基建支出随其任期增长而逐步上升的趋势。但这是任期塑造的官员压力,还是“职务交接”所致?还是任期增加,官员“熟悉情况”所致?为此,我们通过剔除任期首年样本排除了“职务交接”的影响,通过63岁官员有无晋升激励排除了“熟悉情况”的影响。
此外我们还进行了如下稳健检测:(1)是否存在模型误设?(2)是否存在异常值?(3)排除干扰:剔除非完整任期的案例。(4)改进控制:控制官员个体效应。最后我们还利用2000-2006年地级市数据、江苏县级数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同样支持本文发现。
通过上述检测可以发现:无论在省级、地级或县级,地方政府的基建投入,均一致随领导任期推移而逐年加码。现有官员信贷投放、环境污染的研究也从不同角度支持作者的发现和解释。但上述研究对其背后原因讨论过于简略,作者直指此均乃“弹性任期”的制度后果。
通过基于美国经验的“政经周期”理论,我们了解到官员任期如何塑造官员激励,同时切割出政府施政的时间节点,进而引发规律的政治经济周期。本文则针对中国地方政府行为,发现比“任期如何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制度化的)任期制度”。本文从这个角度考察了中国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发现实践于中国的任期制度,属于“任期弹性,随时迁调”的性质。这一方面有助解读中国发展的特征,另一方面或能启发更通则的任期政治经济研究。
接续的问题是:既然法规规定了明确的任期制度,实践过程中为何出现权变?根据作者看法,关键在固定任期无法满足中央与上级控制官员的需要。从委托-代理角度来看,宏观层次的控制存在于“中央-地方”间:中央为提振合法性,必须驱使地方官员配合;微观层次的控制发生于“上级-下级”间:上级为创造依附,往往藉此掌控下级。换言之,为了在两个层面上分别完成“强效控制”,委托方必须限缩代理人的制度保护,削弱本来明确的任期,最终形成“弹性任期”。
(耿曙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庞保庆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院,钟灵娜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摘自《经济学(季刊)》2016年第3期;原题为《中国地方领导任期与政府行为模式:官员任期的政治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