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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创:一类疫苗接种副反应改由第三方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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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刊发了8岁儿童因接种疫苗致瘫的报道,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自四年前打完疫苗就高位截瘫了,此后他再也没有站起来。
据统计,我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较重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这意味着每年要有超过1000个孩子接种疫苗后产生较重的不良反应,极少数可留下终身残疾。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也许这个数字微不足道,但对于每个不幸的家庭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苦难。
在日本,这种低概率、高痛苦的事,被比作“恶魔抽签”。补偿补助成为不幸“中签”家庭的唯一希望。
2016年,江苏省在全国首创一类疫苗接种副反应补偿第三方支付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保障上给予“不幸”的孩子及其家庭以人性关怀。
去年,江苏省卫计委和江苏省财政厅下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苏卫疾控[2015]2号),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
今年,江苏省卫计委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苏卫疾控[2016]2号)规定,从2016年1月起,接种一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补偿。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防接种专项经费安排,向社会招标采购基础保险,本年度中标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在江苏省范围内接种第一类疫苗,并于保险期限内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符合保险补偿范围的病例,若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
大家熟悉的发热、局部红肿等不在补偿范围内,如果疫苗质量没有问题,属于无过错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异常反应才获得赔偿。
目前,全省每年常规免疫0-6岁儿童近600万,接种乙肝、卡介苗等11种疫苗2300万剂次,报告的不良反应病例在2万例左右。其中,95%仅仅为局部疼痛、红肿的一般反应,这一部分不在获赔范围内。
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因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都不属于异常反应。
《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指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其他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
对于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可以在收到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后,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接种单位的报告或者受种方的补偿申请后30日内,按照《补偿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并向受种方出具领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受种方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领补偿费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到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补偿终结。
《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所指的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属于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按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苏卫规(疾控)〔2015〕2号)的标准执行。
1.死亡补偿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上一年度是指引起异常反应的疫苗接种时间的上一年度。
(1)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3倍;
(2)满1周岁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3倍基础上再增加1倍,最高补偿不超过20倍;
(3)满60周岁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20倍基础上减少1倍,最低补偿不少于5倍。
2.伤残补偿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引起异常反应的疫苗接种时间的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高补偿不超过30倍,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同时对应补偿系数1-0.1。
补偿金额=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补偿系数。
(1)一级乙等(一级伤残):补偿系数为1;
(2)二级甲等(二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9;
(3)二级乙等(三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8;
(4)二级丙等(四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7;
(5)二级丁等(五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6;
(6)三级甲等(六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5;
(7)三级乙等(七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4;
(8)三级丙等(八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3;
(9)三级丁等(九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2;
(10)三级戊等(十级伤残):补偿系数为0.1。
(二)对预防接种偶合死亡的病例,分析造成偶合死亡的原因,根据接种单位、受种方各自承担责任大小,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三)对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不排除的病例,分析造成“不排除病例”的原因,根据接种单位、受种方各自承担责任大小,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死亡:5万元-10万元。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按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苏卫规(疾控)〔2015〕2号)伤残补偿的标准,承担相关补偿额的1/2。
(四)对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其它异常反应,承担相关治疗费用,每个病例补偿上限2万元。
(作者系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编辑刘建淑3146063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