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栋强
在当前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即由银行出面担保,具有可靠性高和单据交易的特点,极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付款和交货矛盾,是截至目前最有效的结算工具。然而,在目前的国际外贸业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信用证结算风险,如利用信用证细节漏洞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开证行拒付与索赔风险等。因此,出口商尽早辨别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存在的风险,并对不同风险开展有效的防范对策,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概述
2012年10月10日,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木衣架销售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进口商B公司的最后开立信用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A公司的装运货物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收到了美国C银行开立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效期为2013年5月6日。其中进口商B公司是信用证开立申请方,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方与托运人,TO ORDER(凭某人指示)为收货人,装运港和卸货港分别为ANY CHINESE PORT(中国任何港口)和PORTLAND PORT USA(美国波特兰港口)。并且,信用证规定2013年4月6日至21日是装运期,提单日之后的15 天是交单期,到期地和开证行地一致。此外,信用证中的每个不符点需缴费8000美元。
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开始安排产品生产与备货,并不断联系进口商B公司指定的货代商,但直至装运截止日期4月21日将至,仍未收到B公司或任何货物装运布置。然而,在已超过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运期的2013年4月27日,货代商却布置了出口商A公司的货物装运。因此,出口商A公司为了免信用证的不符点惩罚,要求进口商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规定缴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日期,但B公司却以修改手续费较高且程序复杂为由,向A公司口头承诺交单时由B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然而,在出口商A公司将货物单据交至交单行审理,并进一步寄送至开立信用证的美国C银行后,5月10日,C银行向出口商A公司递送了拒付通知SWIFT MT734(发报行通知收报行单证不符的拒付通知),并提出了卸货港未注明国别、提单装运港非信用证规定的中国任何港口与迟装运共三个不符点,要求A公司对不符点缴费。为此,出口商A公司多次联系与催促进口商B公司,要求其按照先前承诺支付款项赎单,但进口商B公司为本企业寻找了诸多理由,包括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等一再拖延付款,导致出口商A公司面临着开证行不理会,交单行不断发电催款的境况。最后,开证行美国C银行拒绝向出口商A公司付款,并将该订单单据寄回至A公司。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美国进口商B公司为中小企业,且因长期经营不善出现了严重的财务亏损状况,便铤而走险,根据信用证的漏洞,拖延与欺骗出口商,并与船公司合谋,暗中将货物提走,导致A公司钱货两空。因双方贸易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缺乏,未对双方的违约行为进行书面惩罚约定,导致A公司无从追索、无法起诉进口商B公司,不得不承担后续风险。
二、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属于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因各种风险导致出口货款不能顺利收回,且公司财货两空的情况。基于此,本文详细分析了上述案例,由此总结了当前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我国出口商遭遇的主要风险。
(一)开证行拒付与索赔风险
由于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面临着由于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以及卖方所交货物量与实际交货量不同,而引起的拒付与索赔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顺利收汇的基本条件是单证正确,不存在不符点,如果多数单证都不相符,或者提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一致,将遭受开证行拒绝为出口商支付款项的风险。在我国出口企业的对外贸易实务中,许多中小型企业因经验较少,对国际市场环境与情况把握不足,且对信用证结算方面的了解较少,而遭遇了开证行拒付与索赔风险。上述广西A公司向交单行提交的单据中,货物装运时间是2013年4月27日,而信用证中规定的最晚货物装运时间是4月21日,因此存在单据与信用证的不符点,所以导致了美国开证行C银行的拒付。
(二)国外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程度,对两国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影响巨大。然而,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进口方诚信不足的风险。上述案例当中,美国B公司就是一个信誉度极低的进口商,其资金实力薄弱与长期经营不善,导致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因此先是无故拖延货物装运时间,又在货物装运截止日期后为出口商A公司布置了货物装运任务。之后面对A公司的修改信用证要求,又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以种种借口拒绝修改,并口头承诺了对信用证不符点的付款赎单,可见B公司在逃避问题与责任,信用度较低。将单据提交至开证行C银行,在证实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三点不符点后,面对A公司的反复付款催促,B公司仍在用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或推卸付款责任,却在暗中将货物悄悄运走。由此可以看出,出口商A公司遭遇的财货两空,是因为国外进口商的欺诈。国外进口商的信誉问题导致的信用风险,极大地损害了开证行与出口商的利益。
(三)信用证细节漏洞风险
信用证诈骗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伪造信用证和软条款信用证。当前,国际进出口贸易的许多交易均由互联网或电传进行,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了解较为缺乏,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伪造单据与信用证变得极为容易。并且,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出口商只关注信用证单据的特点,设置了暂不生效信用证、附加条件等陷阱条款,即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此类信用证表面看似真实、合法,但实际上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许多隐蔽的限制性条款,严重违背了信用证的完整性。同时,由于国际信用证存在诸多细节漏洞,不法商人便利用信用证的细节漏洞,进行国际贸易欺诈行为。上述案例即为利用信用证漏洞实施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件,美国进口商B公司利用信用证中的口岸名称不具体,提单装运港口范围广等细节漏洞,使出口商A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即卸货港未注明国别、提单装运港非信用证规定的中国任何港口。虽然这两点不符点经商榷并不成立,但仍是导致出口商A公司遭受开证行拒付款的原因之一。
(四)出口商结汇风险
近年来,部分自身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为获取更多收益,开设了国际结算业务,其通过降低开证标准吸引客户。然而到结算时却因支付能力不足,会通过无理挑剔单据的不符等手段来拒付货款,实行欺诈,导致出口商贸易开展不顺利,存在结汇较难风险。此外,由于业务人员的语言理解能力等业务水平较低,使得出口商在信用证审核时未充分领会信用证各条款,也未及时探讨与修改疑问和瑕疵,为日后的交单问题留下了隐患和结汇风险。以上述案例为例分析,出口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最晚日期后,收到了货物装运安排,并与B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规定日期。但A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深入探讨与思考违约问题,在收到B公司的口头承诺后,轻易相信了与进口商约定,即在交单时由进口商B公司为信用证的不符点付款赎单。而没有强烈要求修改信用证信息,也没有拒绝B公司的货物装运安排。因此,为之后的交单与信用证开证行审理埋下了隐患,遭遇了拒绝为其付款的结汇风险。
三、几点启示
(一)设立信用证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出口商A公司应增强信用风险监管,选择资信优良的进口商。在广西外贸A公司具体业务谈判过程和签约合约前,应充分掌握美国B公司的情况,如掌握和了解美国B公司的经营范围、盈亏情况、开户银行、注册资金与运营情况等。根据不同顾客,划分成优秀、良好、中等和较差等级别,设立出口商家属于自身的信用评价体系。与此同时,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在具体经贸实践过程中,可以创立自己的顾客讯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规范以及总结,并针对不同国家的顾客,进行划分和归类风险等级与种类,以便日后查用。另外,由于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需要增强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如果遇上资信较差的开证行,即使受益方上交单据全部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银行照样会无任何理由拒绝支付。针对于此,广西外贸A公司在签约相关合同前,需预先掌握美国B公司家所在区域和国家相关的经济状况以及开证银行业务讯息,如果遇到危险,可委托开证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保兑行保兑。
(二)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避免贸易术语设下的陷阱条款
确认进出口两方应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之后,受益方应在发送货物之前认真审理和查实相关条款,避免陷阱条款,降低因信用证付款方式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主要应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隐藏不容易被发觉或“陷阱”条款、信用证的种类和开证行的资信。有关业务操作人员应具备较好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准,并寻求通知银行或议付银行的援助;无法履行的信用证条款,可以要求更改信用证,防止产生单证不符现象。在日常单据要求方面,出口商A公司应坚持开证申请人更改信用证,严格预防单据方面所设的陷阱条款。广西外贸A公司应选择合理的贸易术语,有效结合付款与贸易术语方法,全面考虑与降低风险。广西外贸A公司还应运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大力运用CFR或CIF商业贸易术语,自主布置船公司,防止贷货商家与美国B公司之间勾结,获取货物运输的权利。
(三)结合信用证和其他付款方式,有效降低外贸出口商风险
为确保安全性收汇,广西外贸A公司应审时度势,有效选择信用证与其他付款方式有机组合的结算方式,大力降低损失和汇兑风险。如组合托收与信用证方式,将部分比例的货物款项运用信用支付方式,另一部分货物款项充分使用托收支付方式实行结算,进而减少银行支出成本与开证保证金,促使广西外贸A公司资金有效周转。针对广西外贸A公司家来说,选择收汇会较安全保险,因该付款方法易被人接受。与此同时,采用汇付与信用证有机组合方法。在广西外贸A公司具体出口贸易汇付充分使用传统电汇方法,推进出口贸易。一般情况下,百分之三十汇款当作预先支付款,剩余款项使用即期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美国B公司资信和合作状况,应充分考虑剩余款项应用远期的信用证支付方法。此外,将银行保函、汇付或信用证有机组合,极力要求买方以汇付方法提前预付部分定金;剩余款项用即期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以银行保函当作保证,减小广西外贸A公司在信用证方面的风险。
(四)谨慎签订合同,规避信用证细节漏洞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应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和美国进口商B公司明确和详细说明信用证结算方式内容,确认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住所,以海关证或其他能证明他身份的证件为主,注意单据业务的新变化;双方协商决定运用哪家轮船公司、开出信用证机构、B公司银行、开证行、寄单索汇(明确付款行和偿付行)和偿付方式等;签约合同中广西外贸A公司应详细说明清楚双方的付款方式、提交订单时间、通知发送和接受货物时间、A公司运用的银行、通知行议付保兑、付款承兑等情况,要求美国B公司也交代清楚,提货时间和地点、赎单、付款方式、申请开证等情况。如果遇到信用证修改问题时的注意事项,如当信用证需要修改的地方不止一处时,广西外贸A公司应尽量一次性全面提出,进而节省时间和成本,防止美国B公司不配合;对开证行开的修改通知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面临只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难以选择一些内容接受而一部分内容拒绝,由此应全部撤回再修改,从而有效规避信用证细节、漏洞等意外风险。
参考文献:
[1]孙贺.浅谈银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江苏商论,2015(21):187-188.
[2]吴爱丽.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8(24):3-4.
[3]刘欢.浅谈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才智,2013(11):326-327.
[4]方芳.浅谈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识别与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5(5):164-169.
[5]贺欢.浅谈出口商在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11):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