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婷
摘 要:谈及法律行为,则意思表示是其核心。理清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讨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首先应当明确它的内涵,进而逐一分析。
关键词: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在某次聚会中,甲作为代表向众多朋友道述他们的好友乙现患重病在医院治疗,资金紧张,有意者可在书面文件上签字以表赞同。丙是当地知名富商,听到消息,频频点头以示赞成。此时,丙接到电话有急事需处理,便匆忙在丁递交上来的书面文件上签名其上,随后离席。实际上,该书面文件是丁所在公司推销的“韩国进口化妆品100套”的认购单,而丙并不知情。丁所在公司可否向丙请求支付价金?
问题的提出:上述案例,“韩国进口化妆品100套”的认购单为丁所在公司所提出的要约,丙签名其上,是否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什么?又有何种要素构成?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一)已有的认识概述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所必须具备的。它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具有相同的意义。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两个要素构成。内心意思是人的内心所想,是人的内心活动,外人难以揣测,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而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现,是让人被外人所洞察的,因而构成了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内心意思需要通过言语行动表现出来,使其客观化,而这个过程由何种要素组成?在这一点上,学者们有着诸多争议。
(二)有关观点及争议
五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包括以下五个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王利明教授持这种观点。
四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包括四个构成要素,但到底为哪四个,备受争议。德国通说认为意思表示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法效意思和表示行为四个要素。我国老一辈学者胡长清先生认为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
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包括三个构成要素,这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这是三要素的通说。二是认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持这种说法的主要有郑玉波、山本敬三等。三是认为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史尚宽教授持此观点。三要素说的共同点在于都认可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对主观要件的分析理解也不尽相同。
三、意思表示构成要素分析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首先了解到,学者们一致认为意思表示是由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构成,争议点在于人们内心的主观意思。对大家的异议之处,该采取怎样的标准?理论上认为,内心意思的划分要与我们的实际相联系,要发挥实践作用。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能缺少内心意思这个必备要素。造成对意思表示的不同划分,主要是学者所站的立场不同所致。这里,主要指的是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意思主义认为,当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以行为人的内心真意。外在表示不能脱离内心的效果意思而独立存在。因而认为内心意思应同时具备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法效意思三要件。而后发展形成的表示说,则是为了保护第三者交易安全,维护其它人的合法权益,主张意思只有表示行为一个要件,不能因为内心意思的欠缺而认为不能构成相应的意思表示。当然,如果片面地认为纯粹的意思主义或表示主义就是正确的,也是不对的。现代各国的民事立法采用折中主义。笔者认为,应当着眼于实践,法律概念的目的在于确定法律效果,单纯的拆分各要素而下定义是不可行的。首先表意人应当知道,只有自己才能掌控自己的行为,同时能明确自己所实施这行为所具备的法律意义,并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去实现某种法律效果。因而,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
(一)行为意思
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在自觉意识的支配下去从事某种行为。例如,身体受控制或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即是缺乏行为意思。
对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我们再熟悉不过了,本案是说一个到特里尔市并不熟悉的A先生,当他来到葡萄酒拍卖会现场,看到所认识的B先生,便招手向他表示问候,拍卖师看到有人举手,则直接落锤,将拍卖的葡萄酒拍给了A。此情况下,A先生招手只是人的一种人的本能反应,并不是自己有意思地支配自己的行为,因而无行为意思,更不可能构成意思表示,因而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遇到:在他人胁迫或者控制情况下去签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这些并非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也违背了其意志。因而,缺乏行为意思,意思表示无法形成。
(二)表示意思
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从事法律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打电话告知对方解除合同,表意人明了自己的行为是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笔者认为,表示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应当了解、明晰自己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并且知道实施了这项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我们不能只从层面外壳上去分析判断,因而欠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无法形成。欠缺表示意思的经典案例即为上述所讲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此案中,A举手只是跟友人打招呼,并未形成相应的表示意思,意思表示当然也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表示意思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意思自由,即自己对自己的意思负责,对不属于自己的意思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所追求的将发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基于动机而产生的,是人的内心活动的结果。因而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必备物或要素;是法律行为的内容之所在,也是意思表示的基础。欠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能成立。
四、意义
(一)是法律行为的基础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
实践中,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应当考虑: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而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考量两个方面,一是效果意思的产生是否自由、自愿;二是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是否一致,通常我们简称就是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两种类型,是人们所共同实施的活动,具有相同的构造,只是法律上对它们的处理不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重点在于考察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则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的,是以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律效果。比如甲捡到了100万,甲事先并未思考,但是甲捡到100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通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我们能更好地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